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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参数限定,专利局:公知常识=公开+常识

企业专利观察  · 公众号  ·  · 2024-05-27 23:56

正文

作者:吴征



“参数限定”和"公知常识",俨然已经成为中国当下专利实践中的“两颗毒瘤”,之所以称为“毒瘤”,主要是基于规定和操作中的一些做法,往往引发巨大争议。

到底谁是谁非?已经无从考证,但是可以预期的是,新鲜案例还是在不断的在涌现出来。

我们上周已经讨论过 专利局“滥用”公知常识?参数发明成重灾区 》、《 参数限定的创造性“三步法”评述,这是专利局应有的水平 》等内容。 近日,又一起与 涉及关键发明点是参数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以及介绍专利局到底是如何定义公知常识的无效决定,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在这份无效决定的决定要点中,清楚的记载了:

专利案件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一般以 教科书 技术手册 技术词典 三种载体 形式为 代表,但并非未以上述载体呈现的技术信息就必定被排除在公知常识之外,这是因为公知常识并不是因其被记载在上述载体中才被称为常识,而是因其本身属于常识,只是被记载而得以被证明。 对于记载在其它文献类型上的技术内容是否构成公知常识需要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通常需从 形式 内容 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前者 包括载体形式、传播范围、受众等因素 后者 则从公知常识的本质出发进行判断, 即是否属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 广泛知晓的客观事实 若两方面都不满足,则目前证据无法证明该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简言之,本案中,专利局对公知常识的解释可以归纳为: 公知常识=公开+常识,且二者必需同时满足

201180064594.7无效决定

这起案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4月3日公开的一份无效决定,专利权人 贝尔卡特公司 的一件名为“ 紧密型钢帘线 ”的专利ZL201180065594.7,经合议组审理后,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是 盛利维尔(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1180064594.7无效决定

两家当事双方的公司,并不是普通公众所熟知的企业。但两家公司在2017年,曾因专利侵权,发生过4000万的索赔纠纷。目前来看,这场纠纷似乎还在进行之中。

正如本案涉案专利的名称 紧密型钢帘线 ”,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都是钢丝加工。

贝尔卡特 N.V. Bekaert S.A. )是一家总部位于比利时的全球公司,拥有2.8万名员工,2019年销售额51亿欧元,主要业务是钢丝加工和涂层,2015年收购倍耐力的钢帘线业务。钢帘线为橡胶汽车轮胎提供强度。

盛利维尔 成立于2010年,2019年互联网上一篇名为《 我们都是追梦人 盛荣生:金刚线上的领舞者 》的文章介绍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荣生的故事( 江苏卫视的一个小视频也有介绍 )。 盛荣生在1995年西安交通大学硕士毕业后进入比利时贝尔卡特集团工作, 而钢帘线的业务,则是他 在跨国公司上海总部做技 术服务 的一个主要项目,当时他 遍了中国所 有的 轮胎厂 2009年,他辞职回国创立盛利维尔。文章中,盛荣生介绍,在切割钢丝行业,从2011年7月份投产,到2012年4月,市场份额已经做到全球最大,在两年不到的时间取得了全球领先的地位。

2017年5月,盛利维尔在新三板挂牌(871214),就在当月的5月2日,江阴贝卡尔特向盛利维尔提起两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 40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5月28日,曾公开审理了一起双方之间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以此来看,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简单。

这一点从两家公司在过去四年,已经针对本案的涉案专利公有六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其中五起都做出了无效决定,能够看出案件的不同寻常(其中有一起无效请求人不是盛利维尔,而是张家港骏马钢帘线公司)。 在这五起做出无效决定的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均维持了专利的有效性

201180064594.7历史上的无效决定

这种不寻常还在于涉案专利双方的代理机构均是专利行业的头部大所,专利权人贝尔卡特的代理机构是金杜律师事务所,无效请求人的历次代理机构包括立方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前四次无效决定相对常规,引发关注的就是本次第五次无效决定的内容。

在这次无效请求中,无效请求人进行了重新检索,并在口审当天提交了新的公知常识证据。而争议就出现在以下这些公知常识证据的认定上。

来源:无效决定

为了清楚本案的技术细节,先了解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争议的关键环节。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要限定的内容如下,其中最主要的技术特征就是钢帘线具有: D0≤D1 ,这个参数限定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无效请求人认为 ,证据6-10 都是用于说明D0≤D1

专利权人 当庭对证据1-7的真实性,证据3-7的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8-10的真实性、公开性不认可, 不认可证据8-10是公知常识性证据 。并在2024年02月08日提交了针对补充证据的质证意见:其对证据6-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认为证据8未经过公证,不认可其真实性,虽然目前可以访问该文件,但无法确定该文件何时向公众公开因此不认可证据8的公开性;并且认为证据9-10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认可证据9-10的真实性和公开性。

请求人 则于2024年0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通过证据8-10公开的在钢丝绳填充式结构中, 在1+5+10,1+4+8 的圈层结构中采用D0

合议组对这一问题,经审理后认为:

对于证据6-7均是培训教材,属于教科书类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对于证据8-10,合议组首先分析了这三种证据并非常规三种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8中的《美国海军钢丝绳手册》、证据9的美国海军航空工程中心《马克7 制动装 置采购缆索开发项目报告》均下载于美国的国家技术报告图书馆(NTRL),虽然其为域外网站,但并未限制可从国内公共渠道登录获得该文件,且作为国家技术报告图书馆的官方网站,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专利权人仅陈述其未公证、未提供网站运营的证明材料并不足以否认该手册的真实性 。且依据证据8和证据9中所显示的允许公开发布的签章“1987年10月19日”、“1971年12月20日”以及NTIS编号“198809”、“197203”,表明证据8和证据9中的文献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前已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具有高度盖然性, 在专利权人未提交任何反证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公开性予以确认 。根据美国国家技术报告图书馆(NTRL)的介绍“美国国家技术信息服务部收集、编制索引、摘要和存档美国政府赞助的现存最大规模的技术报告。NTRL提供在线免费开放访问这些经认证的政府技术报告的服务”,其提供的是技术报告类文件,虽然证据8的文件名为“钢丝绳手册”,但其与证据9实质均为“技术报告”,因而证据8和9并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三种常规公知常识性证据类型。另外,证据10中的《哥伦比亚钢铁公司-钢丝绳尺寸、等级、结构、价格表、数据表和正确使用的信息的汇总目录》显然也非三种常规公知常识证据类型。

并且确认了证据8-10公开的一些关键的参数特征:

证据8 的图2-7的第1幅图公开了瓦林吞式绞线,其中外层丝粗细交替排列,粗的单丝明显大于中间层 丝直径;图2-8的第2幅图公开了填充式绞线,其中Do
证据9 的第9页以及相应译文第16页表3中公开,在所罗列的6×21填充式钢丝绳结构中(图71),Do、D1 和D2 的值分别为0.0702、0.0975和0.106(单位:英寸),即直径关系为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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