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完善了
2008
年施行的
21
号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细化落实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
办法
》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就是
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进行了重新划分。
第四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见附件1)
: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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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
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
。
第二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
(化学制药除外)、
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
及企业申请
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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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发现,
《办法》新增内容
多
为落实修订后《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并且对以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提出了更细致和系统的要求
。本文将
结合《安全生产法》,从《办法》对《安全生产法》的落实、细化等角度进行
深度
分析
。
一、《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法》要求的具体体现
(一)央企应当建立以企业主要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进一步通过落实第一责任人,
落实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生产法》
|
《办法》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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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中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可明确1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
《办法》细化了央企主要负责人需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分管生产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企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还可以通过明确
1
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明确了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办法》的细化规定,更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
|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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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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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
应当
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金投入情况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自评报告同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
《办法》进一步落实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主要体现为:
1.
央企必须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
2.
央企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3.
央企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4.
央企
可以对独资及控股子公司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5.
央企安全生产费用
相关
的
自评报告同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三)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监督、考核
《安全生产法》
|
《办法》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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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
……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
……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事故分析、安全风险提示等工作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事故教训。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的事故教训,开展重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
……
|
《办法》明确,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督促,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监督、考核主要突出体现在:
①
进一步突出防范重特大事故。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在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直接予以降级。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在年度考核降级基础上,对其任期考核也予以降级。
②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③
中央企业要建立事故管理制度。
深刻吸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的事故教训,开展未遂事故、轻伤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针对性地防范措施。
④
进一步突出向事前预防转型。
积极推动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型,建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评价机制,以中央企业自评、国务院国资委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中央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过程管控。
(
四)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首先,
《办法》明确第一类中央企业集团总部
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
,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
鼓励
第二、三类中央企业所属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
其次,
《办法》细化规定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再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然后,
中央企业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工作实际,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中央企业应当以安全生产专家为主体,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后,
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骨干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
(五)强化对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安全生产法》
|
《办法》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
严格准入资质管理,
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
《办法》在《安全生产法》对被派遣劳动者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了对承包商的严格准入资质的管理,并明确规定,
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
六)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安全生产法》
|
《办法》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
规范员工行为习惯,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
《办法》吸收了新《安全生产法》中的倡导性条款,更加注重对企业员工的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对企业员工的关心爱护。要求中央企业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止员工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中央企业应当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二、以落实源头治理为目标,增加或细化了相关制度
(
一)对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进行全流程规范
《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二)对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统筹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境外发展规划时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将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对于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以及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进一步细化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
四
)提出预防风险
的细化
要求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活动,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中央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三、提出“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四条
规定,
中央企业应当大力推进
“
科技兴安
”
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除此之外
,《办法》还细化了安全生产事故上报
的时间及报告的范围等具体内容。
通过上述
对比
分析我们不难看出,
《办法》不仅仅是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强制性要求,更是对所有国企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
了切实可执行的
工作指导,
需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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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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