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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范冰冰若在澳洲逃税,你认为结果会是什么?

土澳思维  · 公众号  ·  · 2018-10-03 20:00

正文


悉大大传媒的铁丝们,


大大最近在研发一个课程,就没有时间在公众号里给你们写文章了。今天算是一个例外吧,您肯定也知道了,新华网于今早10点(北京时间)发布了针对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案的处理细节。仅仅两个小时之后,范冰冰也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致歉信:



这封信里的内容其实没有亮点。你懂的,就像我们小时候在学校写检讨一样: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感羞愧、内疚。辜负了党、国家和人民的信任之类的,不看也罢。


我想说的是,大家没有必要对她进行言语攻击,太low了,显得没素质没风度。若在天朝的演艺圈里换个什么甲冰冰或乙冰冰的,一样都会躺枪,范冰冰只是第一个吃此类螃蟹的明星罢了。所以, 重点不在这里,而在于早上新华社的发文,主要内容如下:


  1. 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146万澳币);

  2. 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2,860万澳币)。


基于上述违法行为,连缴带罚将近 9亿元人民币(1.8亿澳元) ,分为 三大部分


  1. 追缴税款 2.55亿元,指的是范冰冰及其企业应缴而未缴的税款;

  2. 滞纳金 0.33亿元,可以简单理解为所欠税款的利息,按天计算;

  3. 罚款 近6亿元,则是对范冰冰不同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的钱,比如对“阴阳合同”隐瞒真实收入处以4倍罚款,达2.4亿元;对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处以3倍罚款,达到2.39亿元等。


关键的来了! 公告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 首次 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看懂了吗?


如果没看明白,大大 给您翻译一下: 在天朝, 首次逃税被抓, Bad Luck,钱留下,人可放!


说真的,这刑法201条还是有些 毁我三观的 为什么偷逃税2.55亿元的范冰冰不必负刑事责任,而当年偷逃税1400万的刘晓庆却入狱一年多呢?



原来,在 2009年 ,《刑法修正案(七)》把201条给改了,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修改后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 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修改前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 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 偷税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 偷税 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 偷税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偷税 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 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 偷税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偷税 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原来如此,2009年修改后的 刑法201条 温和了许多,把“偷”改成了“逃”。而且还有一个很大的漏洞: 初次逃税,不论多少,税法会“多多关照”,可以用钱公了。 以前(2009年之前)一旦发现逃税行为,公安部门就可以直接介入抓人, 可惜刘晓庆“生不逢时”啊!


有铁丝们在大大的微信朋友圈里反驳了,说不对啊!2014年轰动一时的离职空姐因为 逃税8万就坐了3年的牢 哦?这还有天理吗?太不公平了吧?


冷静冷静,不要啥事都把党和国家拉黑嘛,您还想不想回中国了?!大大查了一下当年 离职空姐的案例,定罪用的是 代购走私 逃税只是结果罢了 。所以,仅仅从法理上来讲(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一定公平哦), 离职空姐和范冰冰的案子不同类,无法直接比较。当然了,如果您此生就是不想回天朝了,那我也无语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经过了范冰冰的事件后, 人大对刑法201条是不是也要进行一次复盘呢? 否则漏洞实在是有些大啊,法律正在变相地鼓励国民 首次逃税越狠越好,反正初犯不会蹲监狱。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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