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行业意见,
剑指公司债券低价竞争乱象,规范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
。
通过规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
有助于优化行业展业环境,有助于遏制行业内存在的不良竞争现象
。
在公告中,证券业协会明确将通过“
建立内部报价约束制度的总体要求、明确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的构成要素
”等五个方面
建立健全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
。
与此同时,在协会的公告正文中中,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明确
已对前期中核租赁公司债券项目中低价竞争涉及的8家证券公司采取了自律措施
。此前的2020年7月19日,证券业协会对中核租赁项目中涉及的
中信、中金、中信建投、国泰君安和海通等在内的头部券商全部列入调查范围之内。
实际上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之前,
证券业协会已经颁布了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规范公司债券业务的发展
;
多家券商联合签署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实现公平竞争,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司债券低价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
部分项目的低费率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想象范围。
公平地说,在公司债券业务的开展过程中,
证券公司在大型企业尤其是央企的公司债券投标中,实际上是
处于弱势角色
。
对于证券公司来讲,债券承销无非是获取承销费和承销规模,可是这两个指标又是主承销商无法自主确定的。
每次大型企业的债券招标的公告中,其实已经把费率限制在了地板上,要么不做,要么低费率,已经变成了一个潜规则。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证券公司就是无辜的
。公司债券之所以低价竞争,
最主要的原因是证券公司通过低价竞争取得的综合收益远大于业务成本
。
公司债券承销规模是主承销商债券承销排名的重要指标,在同一个项目付出的成本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自然想要较大的发行规模。
承销排名靠前,自然可以在其他非强势发行人项目竞标上获取明显优势,从而拓展更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