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凤仪城区(凤仪城区范围指凤仪街道办城区,包括
:原三层公路加油站、汪家田居委会办公室、县政府、二级公路隧道、七号路至八中、尹珍中学、电力公司以内范围
)集中治丧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丧者家属应第一时间告知所辖社区(居委会)备案,同时告知县殡葬服务中心,由县殡葬服务中心负责接运遗体至殡仪馆集中治丧或接运遗体至火化场火化;凤仪城区非集中治丧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丧者家属应第一时间告知所辖社区(居委会)备案,同时告知县殡葬服务中心,由县殡葬服务中心负责接运遗体至治丧地点或火化场火化;公民死亡后应在24小时内办理死亡证明。
2、
凡在凤仪城区非正常死亡的公民
,由公安机关告知殡仪服务中心将遗体运送到指定地点。
3、在凤仪城区运送遗体途中,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严禁抬尸闹行;严禁使用电子炮、燃放烟花爆竹、吹打乐队、播放哀乐、使用花圈、花篮、纸屋等丧葬用品
。
4、在县殡仪馆门前,各类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
送丧车辆严禁占道停放,对存在乱停乱放行为的
,依法严厉查处。
5、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
(含离退休干部)违反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依法依规处理。
6、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