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专利法律法规的修改,赋予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是解决企业维权难的关键之一,是为企业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做实事。”朴素的话语中,包含了企业的一致心声。
据了解,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行政执法权仅限于省和“设区的市”两级。对于县级政府部门而言,专利保护工作处于“有责无权”的境地。实地调研中也发现,委托执法弊端较多,如职责不清晰、机制难健全、队伍不稳定、基层不重视、执法缺权威等。此外,我国的四个直辖市均为人口过千万的大型城市,经济发达,创新能力较强,但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直辖市下辖区的执法权,导致相关专利案件只能由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处来处理。由于人手少,任务重,很难做到及时处理相关专利案件,这显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难能可贵的是,基于企业的呼吁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近几年,某些省区市从地方立法层面上对县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广东、江苏、湖南等多个省已在专利保护条例修订中探索将执法权授予县(区)知识产权局。以江苏省为例,106个县级市已有102个在科技局增挂了知识产权局牌子,且职能设置、内部机构及人员配备都在加强,完成了大量的执法办案任务,特别是假冒专利查处工作。目前该省90%的县级知识产权局已开展假冒专利案件查处工作,25%的县级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量实现“零”突破。2016年全省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5078件,立案处理专利纠纷案件1312件。其中县级知识产权局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4236件,占比83%;立案处理专利纠纷案件485件,占比37%。
“将专利行政执法主体向下延伸至县级专利行政部门,优化对县一级专利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中应该予以考虑。”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的观点,在业界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
“在法律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赋予县级专利行政执法权,不仅有利于企业及专利权人维权,而且有利于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更有利于法治社会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孙国瑞认为。(赵建国|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