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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6+2个城市这些至少都要停工,环保部及多省已发文!不止关停企业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09-20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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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文: 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

1.随机抽查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检查 是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等6 个100%。

2.在采暖期, 城市建成区内是否存在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 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情况(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环保部上月底连发 113号

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的通知


114号


115号


116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 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

为全面实现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既定目标, 进一步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更加深入推进大气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科学治污”的基本原则,根据《2017-2018 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督查方案》),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按期完成《攻坚方案》任务。实行区域联动、综合整治,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 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邯郸、邢台、保定(含定州)、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开封(含兰考)、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三、督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2017 年9 月1 日至2018 年3 月29 日。

第一阶段(2017 年9 月1 日至11 月9 日),共5 个轮次(第11至15 轮次)70 天,重点对“2+26”城市所有县(区)全部12 项任务完成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进行督查(具体安排见附2)。

第二阶段(2017 年11 月10 日至2018 年3 月29 日),共10 个 轮次(第16 轮次至25 轮次)140 天。进入采暖期,重点通过热点网格、高架源排放情况、“12369”环境举报热线等掌握的线索,调度督查组和“2+26”城市环保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双向反馈式”督查。

四、督查内容

根据前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及采暖期企业的生产方 式、污染物排放特点、检查重点,按照《攻坚方案》要求,梳理出12 项重点任务和各城市“清单化”任务233 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

1.按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 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对提升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仍发现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或清单内未取缔、未整 改,仍在生产或有近期生产迹象的“散乱污”企业。

3.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或集群“死灰复燃”情况。

(二)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1.按照小锅炉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 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20 蒸吨(部 分地区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求以《攻坚方案》为准)

(三)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1.按照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入户抽查散煤替代工作 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应全部取缔散煤燃烧。

2.已划定的“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是否存在散煤燃 烧、销售问题。

(四)工业类治理项目

1.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 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2.对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重点检查,检查治污 设施工艺、选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监测。

(五)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

对照淘汰、搬迁类企业清单,包括列入整治关闭计划的露天 矿山,逐一核实关停、淘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相关行为活动,可到当地供电部门调查企业用电量情况。搬迁类企业原厂区必须停产。

(六)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按照《攻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11 月份对电力、钢铁、水 泥行业企业,2018 年1 月对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

对照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可采取 现场即时检测方式检验VOCs 泄漏及排放情况。

(八)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情况

1.检查工业企业(含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完成物料无组织排 放治理改造任务。

2.检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企业是否 符合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九)加油站整改情况

1.随机抽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2.《攻坚方案》中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需核实安装使用 情况。

3.对高速路、国道、省道边加油站,应检查是否销售车用尿素。

(十)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

1.随机抽查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检查 是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等6 个100%。

2.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区内是否存在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 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情况(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一)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对照清单督查相关企业是否按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进行限 产、停产,未执行错峰生产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当地供电部门用电数据核实停产、限产落实情况)。

(十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遇重污染天气时,督查地方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措施 落实情况。

1.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 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2.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 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3.督查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是否按 照预案落实减排措施。

(十三)其他督查内容

督查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涉及 “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五、督查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统一 指挥、调度、协调强化督查工作。办公室建立督查组组长微信联络群,通过微信群实现实时调度。

第一阶段:办公室在强化督查培训时向督查组提供《攻坚方案》 中“2+26”城市相关任务清单(详见附1)和进展情况清单。针对《攻坚方案》任务类型多、完成时限和要求不一的特点,办公室每月按照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细化督查内容,制定督查任务周计划表,实现任务精准安排,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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