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实践基地的业务指导单位,对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实践基地的审批和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人事教育部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单位等应选择在实践基地开展专业技术实践培训,应优先选择在实践基地开展专业技术调研和实习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要求团组按照日程安排和课时要求参加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实践基地及实践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企事业单位秘密。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实践基地和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培训。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实践基地及相关人员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年度计划编报,培训课程(包括授课、生产和研发实践等),培训人数及团组数,团组对于实践基地和实践点的评价(包括培训日程、接待水平、培训内容和工作人员专业程度等)等(具体标准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考核结果优秀的,可发文表扬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实践基地年度考核结果和预算费用等确定下一年度承担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实践基地。
第二十一条 实践基地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践基地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负责实践基地管理的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实践基地的工作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人事教育部会同实践基地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实践基地的日常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在收集基地内企事业单位实际需求的基础上,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接专业技术培训,制定和申报拟承接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活动的计划。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安排,编制培训大纲和方案,会同基地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课程设计和日程安排,组织审查员赴对口企事业单位开展培训活动。
(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安排部署,组织审查员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培训,促使专利审查工作与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有机结合,加强审查员与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的技术交流。
(四)负责团组在实践基地期间的监督和管理。负责会同实践点根据团组成员工作作风、业务水平、精神面貌等内容对团组进行反馈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实践基地对实践点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确保实践点及实践单位的技术能力和承接能力,保障审查员专业技术培训活动顺利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优秀实践点评选,评选指标包括:综合实力、组织管理、实践特色和培训效果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局内审查员参加培训活动的费用,严格按照中央和我局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局属其他单位自行承担其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践基地给予必要的经费配套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七条 实践基地应制定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实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符合中央和我局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