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当前,对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隔离、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相关人员有义务接受该类预防、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