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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没抱住,两个孩子相继坠楼身亡,幼小的生命稍瞬即逝。
最近,一起发生在天津大悦城的悲剧让人心痛不已。
2月27日晚9时许,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商场内,两名儿童从4楼坠落,不幸身亡。两个孩子为一男一女。事发时,他们的父亲同时抱着两个孩子在商场4楼栏杆处看夜景。“孩子父亲,一手抱一个孩子,从护栏向下看,结果没抱住。”
对于事故的原因,虽然有网友质疑,商场是否防护不当。但不可否认的是,当时家长的确存在防护不当。
因家长疏忽而酿成的悲剧并不是个案,近年屡见媒体:
2016年4月,在东莞某购物中心,一个2岁的男童,抱住扶梯传送带,被传送带拖走并狠狠摔在楼下,当大人发现时已经追悔莫及。
仅2016年7月15日~26日的短短12天里,全国各地就发生了12起儿童意外坠楼死亡事件,最大的8岁,最小的仅1岁7个月。
2017年1月3日,西安一名不满4岁的男童在洗浴中心溺水身亡,其母亲一直在旁边看手机。
2017年2月,苏州一位妈妈抱着小孩站在14楼的窗口向外看,不慎手滑,孩子失手从窗口掉下去……
据此,今年两会,
13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将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父母进行法律制裁
,希望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能引起重视,此举同样引发许多争议——
失去孩子已经是最大的精神惩罚,在如此惨痛的代价下,“马大哈”家长还该不该负刑责?
没有哪位家长不爱自己的孩子,但该如何去去爱,是值得深思与不断学习的一课。
幼小生命稍瞬即逝
2月27日晚,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中,两名儿童坠亡。据现场目击者介绍,当时一名家长抱着两个孩子站在四层天井玻璃围栏处,不想两个孩子先后跌落围栏外,并坠至负一层,头部受重创身亡。
目击者介绍,男孩5岁左右,女孩2岁左右。当时家长怀抱两名儿童,站在大悦城四层的玻璃围栏处,一名儿童突然坠落至围栏外,家长试图拉住坠落儿童时,另一名儿童也不幸坠落。玻璃围栏外为负一层至四层直通的天井,两个孩子坠落至负一层当场死亡。
据新京报报道,南开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称:“事发时,两个孩子争执并打闹,随后,其中一个孩子不幸坠落,父亲去拉拽时,怀里另一个孩子也不幸坠楼。”
平安天津2月28日凌晨发布通报,事故具体原因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当中。并提醒广大市民,家长带儿童外出时,特别是高空等危险区域,要随时注意他们的安全。
是商场防护不当吗?
事件发生后,有人质疑是否因商场护栏不够高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对此,新京报记者致电北京一家不锈钢金属加工企业,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大商场的护栏安装高度都在一米以上,一米三的护栏比较常用,而对于是否还要在此基础上再加高护栏高度,其表示目前没有明确要求。据记者实测,天津大悦城事发栏杆处的玻璃隔挡高约1.35米,已达到相关标准。
护栏达到标准商场就能免责吗?对此,北京慕公律务所的刘昌松律师认为,鉴于该事件还未定性,商场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还不明确。不过从目前信息判断,商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可能在于孩子父亲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孩子坠亡,如果商场有责任,可能也是道义上的。
因家长疏忽造成的悲剧,这并非个案
无独有偶,就在这起坠楼事件发生的当日,深圳也发生了一起因父亲疏忽而险些酿成惨剧的事件。当日该名父亲抱着孩子上地铁,因背对车门,没有注意到地铁门将孩子手夹住。所幸车门的缝隙有软胶防护,孩子的手部并无大碍,但此次紧急停车也造成了多趟列车延误。
其实,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很多……
2016年4月,在东莞某购物中心,一个2岁的男童,抱住扶梯传送带,被传送带拖走并狠狠摔在楼下,当大人发现时已经追悔莫及。
成都商报报道,仅2016年7月15日~26日的短短12天里,全国各地就发生了12起儿童意外坠楼死亡事件,最大的8岁,最小的仅1岁7个月。
2017年1月3日,西安一名不满4岁的男童在洗浴中心溺水身亡,其母亲一直在旁边看手机。
2017年2月,苏州一位妈妈抱着小孩站在14楼的窗口向外看,不慎手滑,孩子失手从窗口掉下去……
有调查显示,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各种严重案例比比皆是,让人触目惊心。
有一句话说得特别对:“没有一个家长会不爱自己的孩子,而怎样去爱,是一门大课题。”作为家长,应该起到监护责任,应该告诉孩子们什么是危险,该如何避开危险,这些血与泪的教训无不为家长们敲起警钟,该如何为孩子们的生命负责。
生命如此脆弱,意外有时就在一瞬间。
“提提案的目的,是想唤起社会的关注”
两会召开在即,这起事件再度将儿童监护人疏忽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话题放置于舆论的焦点,这也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
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追究方面,国外很多国家都有严格而明确的立法,而反观国内,对导致未成年人伤残或者犯罪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而没有法律制裁,更多的还是对失职父母的同情。
李铀委员在提案中写到,我国现有70多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其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虐待及剥削导致伤害,均有涉及,唯独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没有法律支撑予以责任人惩戒。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适用范围狭窄、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在实践中对于儿童监护失职行为得不到处理。
建议建立监护替代制度、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
李铀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在刑法第四章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设立相应的入罪条件和适用刑罚,对监护人有过错并且造成《刑法》层面上的社会危害性结果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区分不同的过错及危害程度,对监护人不适当履行职责的各种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对监护失职(疏忽)行为,要建立多类型的刑罚种类。在剥夺监护权的同时,父母需要接受法律强制惩罚(包括强制亲职教育、参与社会服务、接受心理咨询等),同时也要有经济上的惩处,用以“购买服务”,用于对于孩子的监护教育,在对其课以刑罚的同时还可以保障孩子的生存发展。
提案还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监护替代制度。即,在监护人因监护失职而受到刑罚追究的情况下,还必须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特定职业、进行某项活动(如担任监护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资格。另一方面要建立替代性监护制度。一旦对失职监护人科以刑罚,应有可靠的公益监护人承担替代性监护,有儿童救助机构和临时看管机构与之相配套。在原有的三类公益监护人(父母单位、村委会、居委会)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鼓励发展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承担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加大对具有监护资质的社工和社会组织的培养,由专职社工以及有监护权的机构行使监护权。
至于下一步的推动,李铀委员在采访中表示首先需要提供给法律界,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论证,要从整体的层面来思考。
支持刑责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席李铀:
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们的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如果失职造成了犯罪,显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