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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库注:
失信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原本大家以为这只是针对自然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名单,目前竟然有480多人民政府赫然在列,其中不乏包括
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
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规:这些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本文来源于金融深度\法律八卦女\法律博客\法务之家\法眼观察等公号综合整理。
法规性内容请查阅《
刑法全厚细
》
。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纳入老赖名单
根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时,被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政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等规定,决定将奉新县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掀开遮羞布
全国已经有480多个政府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真的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全国目前已经有480多个人民政府进入了老赖名单。
由于其中大多为最基层的单位乡、镇、村等,我们梳理了在名单内的
市、区、县一级
的老赖名单:
共计
20个市、区、县处在失信名单内
,其中最多的是河南(7个),其次是黑龙江(5个)。
其中每个政府的失信理由也都是五花八门,有拖欠工程款的,
有抗拒执行的,甚至还有伪造证据的。
按照目前国家的规定,这些地区的领导在解决问题之前都暂时只能
屈尊
接受以下的条件:
(一)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刑法库注】
官人犯法,比庶民罪加一筹!
还应当考虑以下几条法律的适用:
刑法第
307
条
【
妨害作证罪
】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
指使他人作伪证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07
条之一
【
虚假诉讼罪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
313
条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定罪处罚!)
副省级城市大庆竟然在失信人名单中
挨个查看了480多个失信的政府后,小编意外的看到了大庆市人民政府赫然在列。
真是让人唏嘘不已,大庆油田历史贡献巨大,在中国石油总体发展大局中,地位举足轻重。曾经的工业学大庆,今日艰难转型。
开疆拓土,功泽后世,大庆石油会战,仅用三年半,就交出了一份让所有石油人都为之骄傲的答卷——探明了面积达860多平方公里、具有年产500万吨原油能力的大庆油田。自此,大庆油田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石油工业的面貌,中国人只能使用“洋油”的时代彻底结束,中国工业开始迈向新的纪元。
但当前,大庆油田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着后备资源不足、开发难度增大、基础设施改造滞后等矛盾和挑战。
为了防止是因为系统的问题,小编特地在
最高人民法院
的失信人名单中反复查询,发现确实大庆市人民政府在老赖的名单内。
不单单是大庆市政府列入了老赖名单,就连其管辖的肇源县也在老赖名单中,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
【刑法库注】
看到这里,本号不禁要为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等忠于法律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大大地点赞!
(三)治赖奇招
老赖专用手机铃声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联合移动、联通、电信三家通信公司,在全国率先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拨打或者接听电话的时候,接通之前会播放一段语音,将该机主的失信信息通过电信网络系统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短信形式向机主及其联系人发送。
主叫语音或短信提示内容为:
“你已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叫语音或短信提示内容为
“您拨打的机主已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不过这么脑洞大开的创意,并非法院的初创,而是网民
于某
给最高法提的建议:
和电信部门联合推出“失信铃声”,失信被执行人拨出电话或者其他人给失信被执行人拨打电话时,提示此人已被纳入失信名单。
当时最高院的答复是:
您的建议非常有价值,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该项惩戒措施,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网友
金永植
还提了另外一个建议,而且绝对也是大招,而且更具有操作性:
失信人员(老赖)不得领取驾驶证,已取得的人员,发布公告限期内履行义务,不履行者取消驾驶证。
百见不如一闻
继山东省淄博市
张店区人民法院
开始试点对“老赖” 通信进行限制后,河南
登封法院
也开始与登封市移动、联通、通信公司联络合作,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对“老赖”手机定制编辑彩铃的方式施以惩戒。
这个彩铃“老赖”自己取消不了,只有法院出具手续方可恢复正常
,目的是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效果
如视频,大家可以感受一下:
【刑法库注】
这个大招能否用在
市长大人、县长大人、区长大人
的手机上呢?甚至用在
政府办公室
的电话铃声上?哈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8号,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公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3〕17号,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公布,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中办发[2016]64号)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
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
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
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
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
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
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4.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
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
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
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
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
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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