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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模式 | 一文看懂"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新玩法!

图解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11-09 12:05

正文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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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应链金融概述

2. 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简介

3. “互联网 + 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

4.“互联网 + 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与合规实务要点

5. 结语


原作者: 刘新宇、彭凯、陈嘉伟

1

供应链金融概述



贸易、服务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通常为中小型企业,该类企业资信状况相对较差,缺乏足够的抵质押担保,因而在融资过程中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如将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视为一个整体,上下游企业在申请融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重点关注核心企业信用。核心企业通常规模较大,偿债能力较强,基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评估,在以核心企业信用为“担保”的前提下,银行将愿意为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举例而言,上游企业向核心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核心企业并不立即向上游企业支付相应货款,在核心企业的赊账期内形成一笔上游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上游企业选择以该笔应收账款为还款保障向银行申请融资。核心企业在获得上游企业提供的产品后,出售给下游企业进行分销。通常核心企业会要求下游企业先行支付价款,形成下游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此时,银行通过对下游企业的资质、销售数据等进行评析,基于对下游企业日后销售所得的判断,为下游企业提供预付款信用贷款服务。


至此,“供应链金融”概念产生,系指围绕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信用为依托,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


2

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简介



在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下,业务主体包括供应商(上游企业)、经销商(下游企业)、核心企业、银行、仓储机构以及物流公司等,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分别为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模式以及融通仓融资模式。


(一)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基于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对核心企业享有的应收账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上游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其业务流程如下图:

1、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签订《采购协议》,约定由上游企业向核心企业提供货物,核心企业在收到货物后在一定时间(账期)内付款。因此形成一笔上游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

2、上游企业作为融资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并将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或者质押给金融机构,作为其还款保障、担保。

3、核心企业将应收账款相关的单据等证明材料交付金融机构,并作出还款/回购承诺。

4、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其对上游企业和核心企业之间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判断向上游企业发放融资款。


(二)保兑仓融资模式

保兑仓融资即预付款融资模式,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中的下游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其业务流程如下图:

1、核心企业与下游企业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由核心企业向下游企业出售货物,并约定由下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预先支付货款。

2、下游企业根据其与核心企业签订的《购销协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金融机构经过审核同意下游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向核心企业开具货款对应金额的承兑汇票。

4、金融机构与仓储机构签订《仓储监管协议》,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指定的仓储机构发货,并将仓单等单据交给金融机构。

5、下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后,向金融机构申请提取相应价值的货物,金融机构收到保证金后向下游企业签发提货单,指示仓储机构释放相应货物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向仓储机构提货。该流程不断循环,直至下游企业缴纳完毕相当于承兑汇票金额的保证金并提取完毕全部货物为止。

6、核心企业对于货物质量向金融机构作出保证,并承诺在下游企业不按约定支付保证金提取货物时,按金融机构要求对货物进行回购。


(三)融通仓融资模式

融通仓融资模式也称为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动产作为质押物,结合核心企业的担保以及物流公司的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其主要业务流程如下图:

1、中小企业以其自有货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动产质押贷款。

2、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动产价值进行评估,物流公司向金融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金融机构根据物流公司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3、中小企业将动产移交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收到货物后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4、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的还款义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承诺在中小企业不按时归还贷款时,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对动产进行回购。


3

“互联网 + 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



(一)互联网平台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概述

在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向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互联网平台切入供应链金融领域,即是一定程度上“取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色,为中小企业向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人或其他资金方申请融资提供居间服务。

互联网平台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是一个双向选择的结果:首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完全覆盖该等需求。基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较大,有着长足的成长空间。且基于与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的合作,互联网平台能对融资企业的资金流信息、物流信息、票据凭证类信息等有较好的掌握,中小企业融资用途也较为明确。因此,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相对可控。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规模大且安全性较高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较为优质的资产,互联网平台有动力进入供应链金融业务领域。其次,对于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来说,互联网平台具有融资效率较高、融资门槛较低等特点,因而由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融资服务相较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容易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围绕传统供应链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平台切入供应链金融业务领域的方式主要包括:

1、互联网平台与核心企业合作模式。互联网平台选择与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合作,由核心企业提供担保,为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核心企业自建平台模式。核心企业通过参股或者实际控制互联网平台的形式,为其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互联网平台与保理公司合作进行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即在应收账款融资的业务模式下,引入商业保理公司,上游企业先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平台上的投资人,通常情况下,保理公司会承诺到期回购应收账款/收益权。

考察实践中的“互联网 + 供应链金融”,从融资行为所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而言,无外乎“转让融资”与“借贷融资”两类,进一步根据不同业务参与主体(包括商业保理公司、SPV企业、机构投资者、放贷机构、投资人、地方交易所等)的加入,并由“互联网平台”在各主体间充当“居间服务方”与“信息发布方”角色,“互联网 + 供应链金融”开始呈现“模式分化”趋向,具体可总结如下图:



(二)互联网平台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简介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融资方通常是核心企业产业链中的供应商,基于供应商对核心企业享有的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转让或者担保的形式向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人进行融资,具体业务模式又可区分为:


(1)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a) 融资方通常为核心企业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基于其与债务人(债务人通常是核心企业或者是核心企业旗下的其他企业)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等基础合同,享有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b) 融资方基于其资金需求,拟向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人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

c) 互联网平台经尽职调查、审核同意融资方的融资申请后,在平台上发布其融资需求。

d) 投资人系平台注册用户,通过平台与融资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受让融资方持有的应收账款,并向融资方支付转让价款。

e) 在还款安排上,具体包:(i)括直接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向投资人承担还款责任,将应收账款的回款划转至指定账户;或者(ii)由融资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到期日,支付一定的回购对价,回购应收账款。

f) 在担保措施的设置上,核心企业通常会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提供担保,或者要求融资方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按时足额还款时回购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担保”模式

a) 核心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供应商享有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

b) 供应商基于其融资需求,以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为还款保障向互联网平台申请融资,平台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与审核,同意供应商融资申请后,在平台上发布融资信息。

c) 投资人系平台注册用户,通过平台与供应商签订借款协议,进行资金出借。此时,供应商持有的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并未转让或者质押给平台上的投资人,应收账款在供应商融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类似于作为供应商还款能力的证明,表明其在收到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款时,有能力来偿还向投资人的借款。因此,该种融资模式下应收账款的“担保”作用也相对较弱。

d) 在应收账款并未质押或者转让,而仅作为还款能力证明时,还款更多依赖于供应商的自主意愿,该模式相对而言风险较大。因此,实践中,也存在平台在受理供应商的融资申请时,会要求供应商、核心企业与平台上的投资人签订三方借款协议,核心企业按照三方借款协议的约定将应收账款对应的金额付至指定账户,用于向供应商对投资人的借款进行代偿。


2、上下游企业信用贷款融资模式

(1)在信用贷款融资模式下,融资方是核心企业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拟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用于向核心企业支付货款进行提货,或者用于生产、采购货物再提供给核心企业。

(2)平台对上下游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后,同意其融资申请,在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投资人系平台注册用户,通过平台与上下游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资金出借。

(3)核心企业通常会为融资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3、动产质押借款模式

(1)核心企业推荐其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向平台申请融资,上下游企业以其所持有的动产(产业链中的核心货物)作为还款的质押担保。

(2)平台同意上下游企业的融资申请后,在平台上发布其融资需求,平台投资人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资金出借。为担保融资方履行其还款义务,融资方提供其持有的货物作为质押物。

(3)仓储监管方与融资方、投资人、平台签订关于质押货物的《仓储监管协议》,融资方将其提供的作为质押物的货物交由仓储监管方,由仓储监管方代投资人监管质押物。仓储监管方可能是平台的合作方,也可能是由核心企业提供的机构。

(4)融资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偿还借款本息。融资人逾期偿还借款本息时,仓储监管方处置质押的货物,并以所得价款向投资人进行清偿。


4、保理公司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互联网平台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进行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是当前互联网平台切入供应链金融领域较为常见的业务模式,其业务流程通常为:

(1)融资方通常是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即核心企业的供应商。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签订有《采购合同》等基础合同,供应商向核心企业供应货物,享有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

(2)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将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3)投资人系平台注册用户,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平台与投资人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向投资人转让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并向投资人承诺到期回购应收账款,支付相应的回购对价。


4

“互联网 + 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与合规实务要点



(一)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


1、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

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依托展开,互联网平台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核心企业通常充当资产推荐方、担保方的角色,推荐其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向互联网平台申请融资,并以其自身信用或其应付账款作为上下游企业还款的保障。核心企业居于产业链的主导地位,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发展前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上下游企业的生存经营状况。因此,核心企业能否为其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承担起“担保”“信用背书”作用,能否为其贸易产生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并配合互联网平台做好相关的资金管理、风控审核等工作,是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重点问题。如果核心企业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者不按时足额偿付应收账款对应的款项,就可能导致融资方到期无法清偿其融资款项。因此,互联网平台在选择合作的核心企业时,应对核心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情况等着重调查,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应要求核心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并承诺按时清偿应收账款对应的款项。


2、上下游企业的信用风险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下,融资主体为围绕着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该等上下游企业通常是中小企业,存在着治理结构不健全、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从而导致上下游企业自身可能不具备充分的还款能力。并且,上下游企业为获得融资,可能采取伪造财务数据、业绩等方式,使互联网平台对其还款能力产生错误评估与预判。与此同时,在供应链背景下,上下游企业的信用风险不仅受自身风险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该产业的整体运营情况、业务交易情况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任何一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上下游企业出现信用风险,未能按时足额向投资人进行清偿。因此,互联网平台在向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应充分考察上下游企业的还款能力,借助核心企业对于上下游企业的管控能力,充分掌握融资过程中的资金流、信息流,并可要求上下游企业提供其财务数据、销售业绩等相关资料,明确融资用途。在上下游企业融资期间,应持续关注、监测其经营状况,如发生相关情况可能影响上下游企业的还款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触发协议约定的“提前清偿”、“增加保证金”条款等。


3、市场风险

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下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因素对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状况造成的影响。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通常处于同一行业中,如果因为商品价格、汇率、股市等市场因素出现行业性风险,导致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进而则会影响上下游企业的还款能力以及核心企业的担保能力。二是抵质押物价值下降导致的风险,在动产质押模式下,当融资方无法按照约定清偿其融资款项时,质押物通常是融资方的最后还款保障,如果质押物价值受市场因素影响下降,可能导致投资人不能足额收回投资。


4、应收账款真实性、有效性的考察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下,应收账款的形成是基于供应商向核心企业供应货物所签署的基础合同。如果应收账款并不存在、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供应商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存在瑕疵,核心企业拒绝履行偿付应收账款的义务,将对以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保障的融资方的还款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互联网平台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应着重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考察,考察的重点应当包括:

(1)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其为决定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的基础。平台可通过对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签订的基础合同、有关货物单据等的审核,或者要求核心企业对于应收账款的存在进行书书面确认等方式来判断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

(2)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签订的基础合同的有效性。需根据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判断,确认是否存在合同无效或履行不能的情形。

(3)供应商是否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是否存在核心企业以供应商违约为由拒绝偿付应收账款的情形。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已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作出承诺与保证,并要求核心企业对于其将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应收账款回款作出保证。


(二)供应链金融法律实务要点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问题

在传统供应链金融业务中,供应商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向银行融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应收账款质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实践中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负责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互联网平台如果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业务,真正的质权人应当为平台上投资人。但平台投资人数量众多,要做到为所有的投资人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几无可能”,进而质权无法有效设立。在融资人逾期还款时,无法基于质权而主张优先清偿。同时,如果约定由互联网平台以自身名义或指定第三方代投资人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又存在着质权与主债权相分离的问题,存在被认定为质权无效的可能性。

“委托抵质押”问题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较为常见,尤其以个体网络借贷领域中的房贷、车贷业务为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吴景丽法官曾在2016年7月《人民司法》杂志上发表文章认为,“委托抵质押”方式主要是为了解决网络上众多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时,不能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和行使权利的问题。吴法官的态度是,从严格的法理学角度来分析,抵押权和主债权分离的担保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此种担保情况是网络贷款现实的迫切需要,全部认定无效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所以从契约自由、契约正义、债权保护的角度综合分析,不宜简单认定无效。吴法官的观点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并不足以作为目前司法实践的参考,“委托抵质押”问题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设立抵押权代理人的做法仍然具有相当的法律风险。


2、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未来应收账款,从字面意思解释,就是未来有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其本质上应当是一种期权。在未来应收账款已经具备合同基础而尚未开始履行的前提下,未来应收账款尚处于一种未能实现的状态,而可实现的应收账款的转化则依赖于一方当事人自身的履约行为。根据诚信原则,另一方当事人当然有理由相信自身能诚信履约从而对该履约行为享有期待利益。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认为期待权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所以成为社会经济交易的客体,因此而被赋予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而获得法律保护。


(1)条文考察

部分关于未来应收账款/未来债权的法规条文整理如下表:


(2)司法判例考察

部分关于未来应收账款/未来债权的司法裁判要点整理如下表:

综上,从理论及法条层面而言,未来应收账款作为期待权,虽然受制于其基础法律行为的效力尚未成为现实的应收账款,但是其已经处于正在形成应收账款的过程中,该过程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相应地,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行为作为商业保理行为的核心,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能否在商业保理业务中进行转让,在司法实务中,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仍因“个案情况”而不同,存在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担保”的可能性。而一旦被认定为“借贷”或“担保”,将对业务模式造成重大影响。基于此,在设计“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需要考虑到未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满足期待权的合理期待性和相对确定性,并且要结合风险转移情况和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来应收账款作为商业保理合同标的物或是其他法律关系的担保物进行认定,从而更好地厘清合同所涉的实际法律关系,降低被认定为“借贷”或“担保”的可能性。


(三)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监管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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