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
2024
年本)》的通知
宁环规发
〔2024〕13
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市、县(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24
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
2024
年本)
第一条
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工作,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
〔2024〕6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审批权限。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统称。
第三条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
2024
年本)》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
除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项目环评。设区的市级环评审批部门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区环评审批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区环评审批部门。除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外,其他各类开发区不得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第五条
优化环评审批管理,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第六条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如需调整,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发布实施。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涉及集中行政审批改革的地区项目环评审批效果评估,发现行政审批部门项目环评审批能力不足、质量难以把关的,应向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建议。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1
月
31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22
年本)》(宁环规发
〔2022〕6
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目录(
2024
年本)
一、水利
水库:新建、扩建库容
100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
5
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
5
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
30
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煤炭开发项目。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年生产能力
1
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
30
万吨
/
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运输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国家批准的规划内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生产项目;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仅生产有机合成染料的项目;新建仅生产化学药品原料药的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项目(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
/
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核与辐射(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
16
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
/
钽、锡、铝、铅
/
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全部项目。
输变电工程:
500
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330
千伏输变电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六、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
八、社会事业
特大型主题公园;单独立项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工湖项目。
九、其他
其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
十、备注
本规定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