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淄博公布《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下称《通告》)。《通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经审核确认,以下市级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法定行政机关有55个,包含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公安局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43个,包含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局、淄博市地震局等。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有23个,包含淄博市节能监察支队、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等。
《通告》显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签订委托书,并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今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加新的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其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市政府确认、公布。
责任编辑: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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