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恩·布鲁斯(Bryan R. Bruce)丨美国纽约地区著名上诉律师、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http://www.bryanappeals.com/bruce-r-bryan
大卫·西格尔(David M. Siegal)丨美国新英格兰大学刑事法教授。http://www.nesl.edu/faculty/full_time.cfm?facid=35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
问题六:主询问过于简单时(比如说简单到只问一两个问题),会不会对其举证产生影响,这种情况是否对进行交叉询问的另一方有影响?交叉询问的一方怎么办?询问证人问题的数量完全取决于证人在本案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的多少。如果没有什么可说的,交叉询问可能会很短(甚至完全没有)。另一方面,如果直接询问开启了有关询问的重要领域,也不排除存在很长的交叉询问。我不太理解这个问题。通常而言,直接询问都不止一到两个问题。有时候证人渴望去讲述他(她)的故事,而律师仅仅会问:“你看到发生了什么?”但是,证人在直接询问过程中以陈述性方式回答问题是令人反感的。证人必须回答问题,而非表达他(她)所想说的话。问题七:在交叉询问过程中,诱导性的发问如何甄别?有时候问话者使用的声调、语气、口吻都带有诱导的含义?哪些是技巧?哪些是禁忌?主询问只能是直接询问吗?不能有诱导性询问吗?哪些问题允许用诱导性问题?交叉询问只能用封闭的问题吗?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开放的问题,应该注意什么?诱导性发问所暗示的答案包含在问题当中。例如,“你那天晚上乘坐巴士回家了吗?”就是一个诱导性发问,因为它暗示证人是乘坐巴士回家的。“你那天是如何回家的?”则不是诱导性发问,因为它并没有暗示证人是如何回家的。(虽然它暗示了证人回家的事实,但是如果这是案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法官可能会要求律师将这个问题重新陈述为“如果你那天晚上回家了,你是怎么回到家的?”)诱导性发问在直接询问中是不被允许的,除非其对于发现证人证言是必须的。通常而言,诱导性发问都是针对一些非常紧张的证人,或者孩子或者老人,或者当证人变得非常混乱的时候。参见《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规定。(a)法院控制;目的。法庭需要对询问证人和证据开示进行合理控制,以做到:(b)交叉询问的范围。交叉询问不能超出直接询问的主题范围,不能危害证人的可信性。法庭可以像直接询问过程一样,允许另外提出问题。(c)诱导性提问。直接询问中不可使用诱导性提问,除非确有必要用以推进证人证言。在以下情况下,法庭通常应允许诱导性提问:(2)一方当事人传唤敌意证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属同一身份的证人作证。交叉询问可以使用非诱导性(或者开放式)的问题,但是这很少见。有效的交叉询问的实质就是保持对证人的控制,并且通过证人将律师的故事构建出来。通常而言,在交叉询问中,非诱导性问题仅仅出现在律师并不在意答案,并且想让证人作过多解释的情形,由此使得证人看起来不那么可信。问题八:在问话方式上,主询问和交叉询问与再次的主询问、交叉询问的规则相同吗?再次的主询问可以使用诱导性问题吗?对于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遵循相同的规则。在第二轮询问中亦是如此。这个问题的第一部分请参见第七个问题的答案。在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之后,证人(已经经过直接询问)会接受再次的直接询问。但即使是此时,诱导性发问依然是不被允许的,除非律师可以将证人引至再次直接询问的要点。例如,律师可以说:“你刚刚在交叉询问中被问到当你到达现场时发生了什么,你是什么时候到达现场的呢?”问题九:在问话范围上,有什么规定?第一轮公诉人作为主询问一方,与第一轮辩护人作为主询问一方,限制范围的规则相同吗?公诉人对自己的证人进行主询问,范围一定不能超过庭前证言的范围吗?公诉人不受证人庭前证言的限制,辩护律师同样没有类似限制。在美国,在大陪审团和庭前听证会之前,通常会安排证人进行庭前作证——但是这些并不构成对庭上发问的限制。如果证人在庭上的陈述自相矛盾或者遗漏了证言中的信息,辩护律师可以用庭前举证在交叉询问中对证人进行质疑。确定交叉询问的范围有两个基本的方法。联邦法律以及大部分州限制在直接询问的主题内,或者影响证人可信性的问题之内(例如人格虚伪等),(交叉询问必须至少完成这其中的一件事情)。小众的方法是“扩大”交叉询问的范围:每一方都可以就任何一个相关的话题进行交叉询问,无论其是否由直接询问提出(可信度问题总是与此相关的)。在美国,通常并不是每个证人都会作出庭前证言,除非他被传唤到大陪审团面前(并非所有控方证人都会被传唤)。无论是大陪审团从证人处获得证言,还是其他方从证人处获得庭前证言,一般都不会因此而在法律上对证人如何在庭审中作证加以限制。然而,如果证人的庭审证言和庭前证言不同,那么这个事实通常会削减证人在庭审中的可信度。对于控方和辩方使用直接询问规则的限制并没有什么不同。直接询问不可以使用诱导性发问,或者那些暗示答案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举个例子,一个不合适的问题或者直接询问可以是“你是否发现被告人隐藏在水沟里?”,一个合适的问题则是“你是在哪里发现的被告人?”之后控方便可以问:“当你发现被告人的时候,如果他在做些什么,那么他在做什么呢?”,答案将会是“他正在躲着。”问题十:辩护人是否一定要将本方证人的主要观点记录成庭前证言提交公诉人,并且在主询问时,不能超过庭前证言的范围?辩方不被允许在庭审前将被告人陈述交给检方,此举违反宪法赋予的沉默权。问题十一:法官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可否参与一方的发问,或自己认为需要发问的时候自己发问?或主动干预一方明显违规的发问?法官可以通过问一定数量的问题让证人阐明证言。但是在拥有陪审团的普通法国家,法官不能问太多问题,这将会违反法官中立原则。在没有陪审团的大陆法国家,法官可以问更多问题。如果律师违反了关于交叉询问的规则(内容、相关性、弹劾方式等),法官将会维持对方的反对意见,或者主动制止该违规行为。法官可以问证人问题,之后双方都可以进行交叉询问以回应法官的提问。具体规则参见《联邦证据规则》第614条。(a)传唤。法庭可自行或者应一方请求传唤证人。各方有权交叉询问。(c)反对。一方可以当场或者在陪审团不在场时立即拒绝法庭传唤或者询问证人。法官可以在第403条的规定下基于几个理由限制交叉询问(或直接询问):询问浪费时间,询问使得陪审团混乱,询问导致过多的迟延,询问会造成法庭作出的决定是由不合适的基础(类似于同情、激动、愤怒等)引起的“不公平偏见”的高风险。证据虽然具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