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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交叉询问规则及其实践(上)

悄悄法律人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31 08:47

正文

美国交叉询问规则及其实践


布莱恩·布鲁斯(Bryan R. Bruce)美国纽约地区著名上诉律师、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http://www.bryanappeals.com/bruce-r-bryan

大卫·西格尔(David M. Siegal)美国新英格兰大学刑事法教授。http://www.nesl.edu/faculty/full_time.cfm?facid=35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编者按】交叉询问是英美法庭质证调查的最基本方式。对于交叉询问,大多数中国刑辩律师既心向往之,又不知从何做起。为此,韩嘉毅律师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就交叉询问整理、提出了若干问题。就这些问题,我们特邀美国著名上诉律师布莱恩·布鲁斯(Bryan R. Bruce)、美国新英格兰大学刑事法学教授大卫·西格尔(David Siegal)就此进行了书面回答。希望这些回答可以对大家有所裨益。



问题一:交叉询问对于帮助法庭查明案情居功至伟,法律人对此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作为身在其中的普通法系的辩护律师、公诉人对此应该最有体会。您作为辩护人怎么看?它真有那么好吗?它有什么致命的缺点吗?能否给我们一个总体的评价?
布鲁斯
我们认为交叉询问是检验证人证言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方法。很难想象除此之外还能如何方式检验证人及其证言。因此,掌握交叉询问的技巧十分重要。但是,掌握这些技巧很困难,律师往往需要花费数年才能做到得心应手。而在实践中,很多律师并没有真正掌握其要领,在交叉询问环节的表现十分糟糕。其实,通过不断的学习、努力和实践,这些技巧还是可以被逐渐掌握的。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交叉询问本身并不存在致命的缺点,只是很难去学习或执行。我认为,掌握交叉询问技巧是庭审律师最重要的能力,也是检验证言真实性和准确性最好的办法。尽管这并不完美,律师也不会总是成功,但这无疑是最佳的方法,掌握这项技能的律师会被高度推崇。
交叉询问是一种非常传统的称法,用著名的证据学专家约翰·亨利·威格摩尔的话说,“它是发现真理的最佳引擎”。只要加以娴熟运用,便可有效评估证人证言的优点和缺点。当然,其也可用于凸显那些经验丰富的检察员看起来可能不很重要,但是那些外行看来非常重要的证言。例如,用于专家证人的费用可以从不同方面强调“金钱”在证人证言上的作用,也可能使陪审员相信这名专家证人是一个富裕的人,他们因此会对这名证人有意见。然而,对于某些类型的证人,比如说孩子,交叉询问并不总是有效。一般来说,它对于展现一个案子中双方的观点而言,是一种有效的工具。而其缺点则是造成被询问者的不适,在刑事案件中,它会成为一些证人(尤其是受害人)不愿意去警察局或者法庭的一个原因(这已经成为性侵受害者的一个重大困扰)。
西格尔
问题二:对于我们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人来说,交叉询问有些神秘!高深!您庭前一般要用多长时间准备交叉询问?会不会占到庭前准备时间的一半以上,或更多?是否要针对每一位证人的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问话方案、制定不同的策略?在一个完整的庭审中,交叉询问究竟占了多少时间?
布鲁斯
如果条件允许,最关键的准备时间是庭审开始之前(如果可能的话)。这建立在你提前知道可能的证人的身份并且猜到他们将要说什么的基础之上。准备交叉询问的时间越仓促,难度就越大。律师必须全盘考虑证人在直诘环节将要说什么,以及其中包含的潜在弱点。我们将交叉询问中证人证言的弱点称作“质疑证人”制度。准备交叉询问的时间取决于不同情况,以及你拥有时间的多寡,越是有经验的律师需要的时间就越少。
 
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不同,所采用的策略也不尽相同。并不是对方传召的所有证人都是对你不利的,你必须懂得识别证人的类型。当能够从证言中提取有利的事实时,采用“支持性交叉询问”;当律师试图攻击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时,采用“破坏性交叉询问”。敌对性证人的证言不但帮不到你,甚至会反对你的立场;中立证人可能无偏见地给予你十分中肯的回答。只有极少数情况下,证人可能有利于你。一名优秀的律师会根据所处情况识别证人的类型与选择不同的策略(无论是支持性的,破坏性的,还是两者均有)。
当使用“破坏性策略”时,存在如下几种可识别的质疑方法:
1.证人过去的说谎行为
2.前科
3.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
4.遗漏(证人直接作证,但是省去了一些危害其证人地位的东西)
5.偏见,歧视,动机行为(证人有理由说谎或者倾向于不利于己方的证言)(例如,证人也许与这些结果有利益关系——关系,财产,避免被责备,喜爱和憎恨等)
6.记忆力(记忆问题等)
7.感知力(近视;光照;注意力分散;听力;挡住视线的障碍物等等)
8.证人证言违反逻辑,常识,自然法(例如,时间线不连续或者不可能实现)

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听取直接证言的同时,会在脑海中根据这些可以质疑的领域为询问证人做准备,并据此在交叉询问中提出好的问题。
 
交叉询问所需的时间因不同的案件事实和证人而不同,但是好的交叉询问过程是耗时相对较短的。律师很明确他或她需要什么以及他们可能从证人那里得到什么。一旦律师提出试图得到想要答案的问题,就会停止。律师在直接询问环节仅仅提出像“发生了什么”这样相同的问题是错误的,因为证人很可能重复相同的答案,这样就强化了先前的证言。
问题三:表面上看来,不论是主询问,还是交叉询问,看上去都如此简洁,但是真正运用起来就会发现它十分难以掌握,千变万化来形容它一点不为过!出庭的公诉人、辩护人要经历怎样的学习过程,才能走上法庭?
布鲁斯
至于学习和训练,学生应该先明白交叉询问的原则和策略,然后再进行练习。首先采用模拟法庭或不同情境下的模拟问题,学生必须独立地提出交叉询问的问题。最后,为了锻炼能力,庭审实践是不可或缺的,要做到技术娴熟需要经过大量的庭审实践。
有效的交叉询问(以及有效的直接询问)需要训练。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一些学校(例如我们学校)的法科生通过案例课训练庭审辩护技巧(我所教授的是一门更加专业化的刑事辩护课程)。这种类型的训练需要与真实的刑事案件很贴近的文件和材料,而不是上诉判决。
西格尔
问题四:一项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则就无法良好地运行。交叉询问制度在美国的各州是否都有成文的明确的规定?各州都有自己的规定,还是统一执行联邦的规则?
布鲁斯
在美国,交叉询问是一项宪法权利(基于联邦和州宪法),是一项十分广泛的权利。主要的限制是交叉询问者不能询问已经被其他律师问过的关于同一主题的问题,也不可以询问涉及质疑领域的问题。如果律师想要问其他领域的问题,可以在之后传唤己方证人。
参见第七个问题,交叉询问受到证据规则的制约。联邦法律(仅适用于联邦法院的法律)已经非常有影响力。许多的州(大约35个)也已效仿联邦法律制定了自己的证据规则。
交叉询问同样也是刑事案件中一个涉及宪法的问题,因为被告有权直接面对不利于己方的证人,美国最高法院视之为对不利于被告的证言性陈述的交叉询问。这些陈述在其被作出时是被期待应用于正式程序的,在这一点上和证言相似,例如受害人或者证人对警察所做的陈述等情况。(这仅仅是一种辩护方的权利,而不是公诉方的权利,而且仅仅存在于刑事案件中,并且仅能够在庭审中使用,设立此条规则的案例是克劳福德诉华盛顿一案)。
西格尔
问题五:究竟什么是主询问、什么是交叉询问,有严格的定义吗?两者之间的区别?什么是诱导性的问题?有严格的定义吗?
布鲁斯
律师传唤证人进行质证的过程,被称为直接询问(又称主询问)。由于我们通常假设证人对该方律师有利,因此律师不允许问诱导性问题(基于证人不需要被提示“问题的答案应该是什么”的理论)。当律师进行交叉询问时,由于大部分接受交叉询问的证人是站在反对律师的立场上,所以律师可以进行诱导性提问。诱导性提问被经验丰富的律师用作一种试图控制敌对证人的方法。在直接询问的过程中,只有当法官宣布证人处于与律师“敌对”的立场时,律师才可以使用诱导性询问。
诱导性发问所暗示的答案,经常体现为“是”或者“不是”。
西格尔




问题六:主询问过于简单时(比如说简单到只问一两个问题),会不会对其举证产生影响,这种情况是否对进行交叉询问的另一方有影响?交叉询问的一方怎么办?
布鲁斯
询问证人问题的数量完全取决于证人在本案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的多少。如果没有什么可说的,交叉询问可能会很短(甚至完全没有)。另一方面,如果直接询问开启了有关询问的重要领域,也不排除存在很长的交叉询问。
我不太理解这个问题。通常而言,直接询问都不止一到两个问题。有时候证人渴望去讲述他(她)的故事,而律师仅仅会问:“你看到发生了什么?”但是,证人在直接询问过程中以陈述性方式回答问题是令人反感的。证人必须回答问题,而非表达他(她)所想说的话。
西格尔
问题七:在交叉询问过程中,诱导性的发问如何甄别?有时候问话者使用的声调、语气、口吻都带有诱导的含义?哪些是技巧?哪些是禁忌?主询问只能是直接询问吗?不能有诱导性询问吗?哪些问题允许用诱导性问题?交叉询问只能用封闭的问题吗?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开放的问题,应该注意什么?
诱导性发问所暗示的答案包含在问题当中。例如,“你那天晚上乘坐巴士回家了吗?”就是一个诱导性发问,因为它暗示证人是乘坐巴士回家的。“你那天是如何回家的?”则不是诱导性发问,因为它并没有暗示证人是如何回家的。(虽然它暗示了证人回家的事实,但是如果这是案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法官可能会要求律师将这个问题重新陈述为“如果你那天晚上回家了,你是怎么回到家的?”)

诱导性发问在直接询问中是不被允许的,除非其对于发现证人证言是必须的。通常而言,诱导性发问都是针对一些非常紧张的证人,或者孩子或者老人,或者当证人变得非常混乱的时候。参见《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规定。
 

第611条   询问证人和证据开示的方式

(a)法院控制;目的。法庭需要对询问证人和证据开示进行合理控制,以做到:
(1)使程序有效用于发现事实
(2)避免浪费时间;以及
(3)避免证人受到骚扰或过度窘迫

(b)交叉询问的范围。交叉询问不能超出直接询问的主题范围,不能危害证人的可信性。法庭可以像直接询问过程一样,允许另外提出问题。

(c)诱导性提问。直接询问中不可使用诱导性提问,除非确有必要用以推进证人证言。在以下情况下,法庭通常应允许诱导性提问:
(1)在交叉询问中;以及
(2)一方当事人传唤敌意证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属同一身份的证人作证。

 
交叉询问可以使用非诱导性(或者开放式)的问题,但是这很少见。有效的交叉询问的实质就是保持对证人的控制,并且通过证人将律师的故事构建出来。通常而言,在交叉询问中,非诱导性问题仅仅出现在律师并不在意答案,并且想让证人作过多解释的情形,由此使得证人看起来不那么可信。
西格尔
问题八:在问话方式上,主询问和交叉询问与再次的主询问、交叉询问的规则相同吗?再次的主询问可以使用诱导性问题吗?
布鲁斯
对于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遵循相同的规则。在第二轮询问中亦是如此。
这个问题的第一部分请参见第七个问题的答案。在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之后,证人(已经经过直接询问)会接受再次的直接询问。但即使是此时,诱导性发问依然是不被允许的,除非律师可以将证人引至再次直接询问的要点。例如,律师可以说:“你刚刚在交叉询问中被问到当你到达现场时发生了什么,你是什么时候到达现场的呢?”
西格尔
问题九:在问话范围上,有什么规定?第一轮公诉人作为主询问一方,与第一轮辩护人作为主询问一方,限制范围的规则相同吗?公诉人对自己的证人进行主询问,范围一定不能超过庭前证言的范围吗?
布鲁斯
公诉人不受证人庭前证言的限制,辩护律师同样没有类似限制。在美国,在大陪审团和庭前听证会之前,通常会安排证人进行庭前作证——但是这些并不构成对庭上发问的限制。如果证人在庭上的陈述自相矛盾或者遗漏了证言中的信息,辩护律师可以用庭前举证在交叉询问中对证人进行质疑。
确定交叉询问的范围有两个基本的方法。联邦法律以及大部分州限制在直接询问的主题内,或者影响证人可信性的问题之内(例如人格虚伪等),(交叉询问必须至少完成这其中的一件事情)。小众的方法是“扩大”交叉询问的范围:每一方都可以就任何一个相关的话题进行交叉询问,无论其是否由直接询问提出(可信度问题总是与此相关的)。

在美国,通常并不是每个证人都会作出庭前证言,除非他被传唤到大陪审团面前(并非所有控方证人都会被传唤)。无论是大陪审团从证人处获得证言,还是其他方从证人处获得庭前证言,一般都不会因此而在法律上对证人如何在庭审中作证加以限制。然而,如果证人的庭审证言和庭前证言不同,那么这个事实通常会削减证人在庭审中的可信度。

对于控方和辩方使用直接询问规则的限制并没有什么不同。直接询问不可以使用诱导性发问,或者那些暗示答案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举个例子,一个不合适的问题或者直接询问可以是“你是否发现被告人隐藏在水沟里?”,一个合适的问题则是“你是在哪里发现的被告人?”之后控方便可以问:“当你发现被告人的时候,如果他在做些什么,那么他在做什么呢?”,答案将会是“他正在躲着。”
西格尔
问题十:辩护人是否一定要将本方证人的主要观点记录成庭前证言提交公诉人,并且在主询问时,不能超过庭前证言的范围?
布鲁斯
辩方不被允许在庭审前将被告人陈述交给检方,此举违反宪法赋予的沉默权。
参见问题七(这两方面的规则是一样的)。
西格尔
问题十一:法官在交叉询问过程中可否参与一方的发问,或自己认为需要发问的时候自己发问?或主动干预一方明显违规的发问?

布鲁斯
法官可以通过问一定数量的问题让证人阐明证言。但是在拥有陪审团的普通法国家,法官不能问太多问题,这将会违反法官中立原则。在没有陪审团的大陆法国家,法官可以问更多问题。

如果律师违反了关于交叉询问的规则(内容、相关性、弹劾方式等),法官将会维持对方的反对意见,或者主动制止该违规行为。
法官可以问证人问题,之后双方都可以进行交叉询问以回应法官的提问。具体规则参见《联邦证据规则》第614条。
 

第614条  法庭传唤或询问证人

(a)传唤。法庭可自行或者应一方请求传唤证人。各方有权交叉询问。
(b)询问。法庭可询问任何一方传唤的证人。
(c)反对。一方可以当场或者在陪审团不在场时立即拒绝法庭传唤或者询问证人。

 
法官可以在第403条的规定下基于几个理由限制交叉询问(或直接询问):询问浪费时间,询问使得陪审团混乱,询问导致过多的迟延,询问会造成法庭作出的决定是由不合适的基础(类似于同情、激动、愤怒等)引起的“不公平偏见”的高风险。

第403条   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证据

证据虽然具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


西格尔

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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