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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团的病因

史料搬运工  · 公众号  ·  · 2019-11-22 14:02

正文

失踪的旧文存档,有需要的朋友可复制粘贴。主要是 试用一下小程序,看能否部分弥补失去的留言功能(见文末)。


说一下义和团


一、失衡的基层权力


义和团的前身,是各种名目的民间拳会,比如大刀会、梅花拳、义和拳等等。 它们集中出现在1890年代,与 庙堂的失职 直接相关。


因“教案”问题 栽跟头, 清廷在 1890年代 下发了大量文件 要求地方官严防死守,绝不可让辖区内发生教案,且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若无力消弭引爆教案,地方官至少降一级;若对传教士保护不力引发外交冲突,地方官至少降两级,甚至有可能直接丢乌纱。


只向地方官员施压,而不力图从文明司法、条约外交等方面解决问题,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地方治理层面的权力失衡。


这种失衡的发生逻辑是这样的:


(1)地方官员希望保住自己的仕途。遇到教民与非教民之间的诉讼,他们往往倾向于袒护教民,不要与传教士发生冲突。至于究竟是教民占理,还是非教民占理,并不重要。


(2)传教士希望收获更多的教徒,也多见识过清廷司法的黑暗。在诉讼中,他们因无法信任清廷的地方官员, 往往 选择支持自己的教民(亦不排除某些传教士有意袒护教民,以吸引更多信徒)。


(3)底层民众至少可以区分为三类 人:


第一类,不堪忍受清廷粗暴的基层治理(比如饥荒、疾病、贫困),而选择投入传教士的怀抱。

第二类,游民、地痞之类人物,见识了教民所享有的诉讼特权后,为谋利而入教。

第三类, 自身利益与传统乡村秩序捆绑在一起的乡绅、富户、平民 ,选择入教对他们而言有困难、但又不愿忍受来自第二类人的敲诈勒索,于是组织拳会、刀会之类团体相对抗。


也就是说:


(1)在列强与传教士进入之前,清廷是一个典型的秦制国家,其基层治理虽无公正可言,却有一种奇特的“公平”——所有民众,无论贫富,若无体制内背景,无一例外是秦制汲取和压榨的对象,官僚系统无司法文明可言,但在裁断纷争方面拥有独一无二的权威。这种“公平”,为基层权力的运作带来了稳定。


(2)传教士进入底层社会,对清廷的司法文明提出了挑战,酿成种种冲突。这些冲突,给了列强将司法问题上升为外交问题的机会。清廷力不能敌,一再以赔款道歉、开放口岸了结。为回避教案,以往那种“无公正可言的公平”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教民在诉讼中拥有了针对非教民的优势。


一个社会的理想状态,是教民与非教民,俱接受相同的法律约束,俱受司法文明的庇护。


可惜的是,清廷既无司法文明,又为了自身利益(非国家利益)而在司法操作中将教民与非教民归入两个不同的阶层。


其结果,便是社会失序,利益受到损害的民众选择投入江湖的怀抱。


二、考验人性的畸形司法


这种社会失序,非是传教士对教民做慎重考察就可以化解。因为 它实际上是在考验人性 ——面对可以轻松获取的利益(与非教民打官司), 一个人即便从无作奸犯科的历史, 也有可能突破底线。


西方学者并不讳言梅花拳、大刀会这类组织起源于“教民与非教民的冲突”,但 很多人夸大了传教士吸纳“不守法分子”入教的程度。


比如,德国学者狄德满(Rolf Gerhard Tiedemann)认为:


“( 相比做慈善事业, )天主教传教士倾向采取更有效的策略: 代表一方干预词讼,以该方皈依为代价。 ……这种富有争议的皈依策略被证明在传统冲突盛行的区域取得了成功。”


再如,七次考察中国的德国地质学家李希霍芬(Ferdinand von Richthofen),对方济各会在山东传教,是这样描述的:


“中国教民多数主要是为了获得外国的保护而受洗入教的,就连马天恩神父也承认这些人大半不是好基督徒。



美国学者、义和团研究专家柯文(Paul A. Cohen)认为:


“通过这种方法(干预诉讼)入教的中国人往往是居民中最不守法的分子”。


他们忽略了社会失序——畸形的司法制度,对教民实际上构成了一种人性考验。没有经受住考验的教民,并不一定在入教时就已经是“居民中最不守法的分子”。不能从他们入教后的行为,去反推他们入教前的状况。


相蓝欣 (瑞士日内瓦高等国际问题研究院教授) 利用 西方史料, 著有《义和团战争的起源 跨国研究》一书。书中对教民与非教民之间的冲突,有颇多考据勾勒。比如,书中提及:


有的时候,教士或教徒有意寻衅,无事生非。 19世纪90年代中,鲁南的很多民、教冲突发生在人流量很大的集市上,所以教案的消息和谣言流传甚广。1890年在某县集市上,一位屠夫在卖肉时将一羊头挂在摊上,有教民看见,告诉洋教士,谓此乃有意诋毁洋教,只因为‘羊’‘洋’谐音。一场混战之后,该屠夫被教士报官,在公堂上这位屠夫自然输掉了官司,吃尽了苦头。


从1860年代开始,教案中常可见到以“羊叫”喻“洋教”的内容。


这种因屠夫在摊上挂羊头而将之告上衙门的做法,显然是自以往的教案中得到的“启发”。


三、追求物质利益的拳会


整个1890年代,山东的地方官员都在 颤颤巍巍地走钢丝。


他们既想维持对地方的有效“治理”(其实是有效汲取、有效压榨),又想保住个人的仕途,不愿与教民和传教士发生冲突。


所以, 他们对“大刀会”、“梅花拳”这类民间组织,采取了两手策略。


一手是鼓励。希望“大刀会”等能展示实力,让传教士们从自己的辖区知难而退。


一手是杀戮。在冲突激化时,就把“大刀会”等组织的领袖抓起来,给传教士一个交待,以消弭教案。



曹县大刀会领袖刘士端,就遭遇了这样的命运。刘士端曾协助地方政府捉拿土匪岳二米子,获得官方表彰(岳二米子为自保,选择了入教)。但当1896年4、5月间大刀会与教民冲突激化时,曹县地方官选择以宴会的形式对刘士端进行诱捕,然后将之杀死。


1899年春, 清廷出台《地方官接待教士事宜条款》 ,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清廷的本意在于甩锅,想把处理教案的权力和义务,全都甩给地方官。如此,就可以避免列强动辄把教案上升为外交事件。


为方便传教士与地方官员对接,该文件规定:


传教士中,总主教、主教相当于督抚级别,可就教民问题随时面见督抚;其他依次递减,与中国地方官员的级别分别对应。



这相当于承认传教士介入诉讼名正言顺。将传教士的级别与地方官员的级别一一对应,则相当于再次削弱了地方官员的权威。


整个1890年代,所有的山东巡抚,都在奏折中强调,教民和非教民之间的冲突,是山东动荡不安的根源。不过,没有人敢更进一步指出,这种动荡的源头,是自中央而下各级政府的失职 (李秉衡、张汝梅、毓贤的奏折,参见《义和团资料丛编:山东教案史料》,齐鲁书社,1980,P171-176。袁世凯的奏折,参见《近代史资料专刊·筹笔偶存·义和团史料》,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P157。)


尽管所有的山东巡抚都对冲突中的非教民持同情态度,但考虑到那些躲避官府盘剥的平民也很有可能选择入教寻求保护,在一桩具体的冲突中,要评判教民与非教民之间的是非曲直,其实并不容易。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在1890年代的大多数时间里,梅花拳、大刀会这些“义和团早期组织”,他们与教民发生冲突时,所争的几乎全部是具体的物质利益。


比如,1896年,江苏砀山县地主庞三杰,与刘荩臣争夺一块名叫“东湍”的土地的所有权(因黄河改道造成产权不明),刘荩臣入了教,庞三杰就选择从山东单县请来大刀会与之对抗。


再如,1897年,家有400亩地的梅花拳领袖赵三多,介入到山东冠县梨园屯的教民与非教民冲突之中,其目的是为了从教民手里夺回当地的玉皇庙。


四、庙堂有病,江湖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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