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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以司法之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昆明中院在行动

云南高院  · 公众号  ·  · 2024-06-09 15:28

正文


6月7日
在世界食品安全日到来之际

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展了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通过广播媒体以案释法


刑二庭法官通过云南交通之声《91.8我来了》直播节目,向广大听众讲述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警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将食品安全摆在第一位,切莫触碰食品安全“高压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购买“三无产品”,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不做漠视食品安全问题的旁观者,积极举报身边的食品安全问题,争做反食品安全“潜规则”的“吹哨者”。



面向“菜篮子”普法宣传


昆明中院组织干警到西山区篆新·滇池菜市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干警们一方面向过往群众发放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宣传资料、进行现场讲解答疑,另一方面向商户宣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助力构建“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下一步,昆明中院将立足并延伸审判职能,坚持预防与打击并重,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宣传,助力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以司法之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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