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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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第八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3-02 14:20

正文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涉及域外法查明、内地法院依据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香港公司选择内地法院管辖并适用内地法律解决纠纷、“澳车北上”保险责任承担、网络域名权属等热点与前沿问题,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加强三地诉讼规则衔接,全力打造跨境纠纷化解优选地,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生动实践。


这十个典型案例包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多种类型。在陈某斌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案中,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新安排实现民商事判决的异地“流通”。在张某与广州果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内地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协同化解跨境版权纠纷,探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有效路径,激发大湾区创新发展的新活力。在黄某诉陈某等涉港合伙纠纷案中,内地法院依法认定香港合伙人的技术性劳务费用属于合伙企业债务,保护港澳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权益,营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了解,广东法院去年共审结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 1.35万 件,约占全国的 三分之二 。自2019年12月至今,已陆续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8 120 个,发挥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提供规则指引、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司法之力护航大湾区行稳致远。

01

颜某诉郑某、澳门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澳车北上”澳门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8日11时59分,澳门居民郑某驾驶的具备跨境行驶资格的小型轿车在珠海市与内地居民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颜某左眼失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驾驶的车辆在澳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颜某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和澳门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发生在澳门居民与内地居民之间,双方无共同居住地,事发地点在珠海市,本案应当适用内地法律。郑某在澳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颜某的各项损失合计72万余元,应由澳门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明确澳门保险公司承保澳门车辆在内地发生事故引发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澳车北上”政策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流与物流的畅通。


02

陈某玲诉陈某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适用香港法律保护香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陈某敏出生于2007年12月,陈某武、周某艳为其父母,三人均为香港居民,后陈某武、周某艳经香港法院判决离婚。陈某敏名下持有东莞市房产一套,登记为单独所有。2020年5月,周某艳在中介纬某公司的促成下,委托他人以陈某敏的名义与内地居民陈某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将陈某敏名下的房产出售给陈某玲并收取了定金。2020年7月,周某艳告知纬某公司不再出售案涉房产并退还定金。陈某玲起诉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由陈某敏、周某艳、陈某武、纬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陈某敏、陈某武主张对周某艳出售案涉房产不知情,无需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艳无权代为出售陈某敏名下房产,案涉《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效,陈某玲无权主张违约金。陈某玲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敏、陈某武、周某艳为香港居民,应当以共同经常居所地即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根据香港法律查明意见,监护人在处理未成年人托管的财产时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及其最佳利益,父母离婚后不能单方面处理孩子的重要财产。因周某艳未经陈某敏和陈某武同意单独出售陈某敏名下房产,该合同对陈某敏不发生法律效力。结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周某艳、纬某公司分别向陈某玲赔偿因房屋交易无法完成而遭受的损失10万元、5万元,陈某武、陈某敏无须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适用香港法律认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置权限,依法保护香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03

黄某诉陈某等涉港合伙纠纷案

——合伙人的技术性劳务费用属于合伙企业对外债务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黄某与内地居民陈某等四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陈某等四人以现金出资,黄某以厨艺技术出资,注册成立星某公司经营餐饮业务,黄某持有20%股权。考虑到黄某在餐饮业的管理经验以及知名度,合伙协议约定黄某还需以其知名度供企业进行一年的宣传推广,为餐饮业务建立基本框架,合伙企业每年向黄某支付管理、宣传费用。合伙协议签订后,黄某携雇员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并同意陈某等四人使用其肖像和香港工作照进行前期宣传。陈某等四人认可黄某的合伙事务完成情况并承诺支付款项,但最终未支付。黄某起诉主张陈某等四人支付合伙事务管理、宣传费用。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合伙协议的履行地在内地,内地法律是与本案纠纷具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管理、宣传费用应扣减黄某按照股权比例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判令陈某等四人向黄某支付剩余费用及利息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方当事人虽以星某公司作为经营载体,但实质为个人合伙关系。星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而黄某所主张的劳务费用属于星某公司的对外债务,黄某作为合伙人应对星某公司未经清算的债务按股权比例承担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依法认定香港合伙人向合伙体独立投入的技术劳务费用属于合伙企业债务,保护港澳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权益,营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04

华某公司诉香港硕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香港公司唯一董事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

基本案情

江苏某银行与硕某实业公司签署《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某银行为硕某实业公司提供1.8亿元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江苏某银行与香港硕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香港硕某公司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向江苏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额不超过1.8亿元。香港硕某公司的唯一董事潘某代表香港硕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落款处未盖香港硕某公司公章,但有潘某的签字。江苏某银行依约向硕某实业公司发放贷款1.79亿余元。2018年6月29日,华某公司受让了江苏某银行的上述债权。2020年6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硕某实业公司的破产清算。2022年2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华某公司对硕某实业公司的债权为2.28亿余元。华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香港硕某公司对硕某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香港硕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香港,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审查潘某是否有权代表香港硕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21条(2)(b)、第127条(3)(a)的规定,香港公司的唯一董事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潘某为香港硕某公司的唯一董事,《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香港硕某公司应对硕某实业公司拖欠华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判决香港硕某公司对硕某实业公司拖欠华某公司的2.28亿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公司唯一董事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依法维护商事交易稳定性。


05

广州悠某公司与喜某门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国际域名争议解决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

基本案情

喜某门公司注册了“喜某门”“xiXmen”等多个商标,其中“喜某门”商标早在2005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喜某门公司发现广州悠某公司注册了案涉争议域名xiXmen.com。喜某门公司遂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交对广州悠某公司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投诉,该中心秘书处经审查,认定广州悠某公司行为符合《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的恶意情形,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喜某门公司。广州悠某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域名为其所有,并要求喜某门公司赔偿2万元。喜某门公司应诉后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其享有案涉域名,广州悠某公司将案涉域名转移给喜某门公司,并赔偿喜某门公司9.5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采纳的证据,结合互联网回溯工具查看,案涉争议域名在广州悠某公司注册期间主要用于链接至域名交易网站。同时,结合广州悠某公司注册了大量域名用于招揽域名交易的事实,广州悠某公司在注册案涉域名之前,应当知道他人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喜某门”“xiXmen”及企业名称等享有权利,而仍将与之相同的拼音字样受让注册为域名,明显存在转让牟利及阻止权利人注册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广州悠某公司全部诉请,判令广州悠某公司停止使用案涉域名“xiXmen.com”,将案涉域名转移给喜某门公司注册使用,赔偿喜某门公司1万元。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依据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查明的域名历史利用情况认定案件事实,适用专门性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化解纠纷,维护国际域名注册使用秩序,推动大湾区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


06

成某公司与买某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尊重香港公司选择管辖法院与准据法的合意

基本案情

香港买某好公司向香港成某公司采购婴儿奶粉和儿童辅食,双方于2018年4月至9月期间在广州市签订了4份销售合同,约定相关争议在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广州法院解决,案涉协议适用内地法律。成某公司称其已经交付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要求买某好公司支付货款,买某好公司则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对方未完全交付等理由拒付货款。成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买某好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并判令买某好公司向成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买某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买某好公司、成某公司均为香港公司,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争议由内地法院管辖并适用内地法律,一审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管辖权,并以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处理正确。根据现有证据,成某公司已交付全部货物,且无证据证明案涉货物存在买某好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买某好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及利息,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香港公司共同选择将跨境商事纠纷提交内地法院管辖,并约定适用内地法律解决争议,体现香港商事主体对内地法治的认同感。


07

李某、GX公司诉梁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跨境网络操盘履行方式下合同纠纷准据法的确定

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李某与梁某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李某将自有资金1700万元汇入李某担任唯一董事的GX公司的香港证券账户,并将账户交予梁某管理。李某授权梁某通过网上交易或热键方式对账户进行操作,运作账户资金用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买卖,梁某保证账户本金安全,并按照约定标准支付收益补偿。合同履行后,账户发生亏损,梁某拒绝补齐本金及支付收益补偿。李某与GX公司遂提起诉讼,主张以香港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合同纠纷的准据法,梁某则主张应适用内地法律,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纠纷主要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需要解决的是合同效力、可执行性等与合同履行地具有密切联系的问题,故合同履行地法是处理案涉纠纷的最密切联系地法。鉴于案涉合同的履行系通过在香港开立的银行账户且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股票进行,主要财产交换在香港完成,故香港系案涉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地,应以香港法律作为案涉委托理财合同的准据法。案涉合同具备香港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要素,且不具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4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应认定有效。账户发生在梁某管理期间发生亏损,梁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遂判令梁某向李某、GX公司补足本金并支付收益补偿。梁某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适用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据此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跨境委托理财行为,维护大湾区投资理财市场秩序。


08

陈某斌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案

——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

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陈某斌因与湖北神某公司、香港神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香港法院于2024年7月26日判决湖北神某公司、香港神某公司向陈某斌支付租金、投资款及相应利息、诉讼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公司在佛山有财产,2024年10月11日,陈某斌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上述民商事判决,湖北神某公司、香港神某公司对上述申请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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