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以“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为办刊宗旨,主要发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有关政策解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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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 公众号  ·  · 2025-01-24 10:00

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建字〔2025〕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江西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营造开放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列入”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公开及移出工作,做好本地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生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五条 在处罚决定书下达或收到其他部门移送的处罚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由作出或收到处理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信息类别、决定文书、处罚内容等情况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按规定将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主体相关信息移送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确定纳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将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期限为1年。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且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出现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移出申请,由原纳入部门研究同意后将其从“黑名单”移出,并停止公开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被公布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招投标备案、评定优良事项时,应当依法对照“黑名单”进行重点审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黑名单”主体依法予以限制。

(二)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并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

(三)违法违规主体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其所承建或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台账,按规定做好“黑名单”信息采集和公开共享。加强本行业领域执法情况抽查,对已处罚但未按要求将相关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


附件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

序号

企业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黑名单” 类型

纳入部门

公开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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