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孩溺亡事件仍在发酵。不少网友力撑警方,并寻求了一些理由,譬如“警察的职责是治安,不是救援”、“天寒水冷,下水救人等于送命”等,这些理由甚至被央视采纳,推出
“挽救一个生命,不应该以牺牲另一个生命为前提”
的主打观点。
真是令人大跌眼镜,这些都是先站队、再找借口,很多是基于臆测和偷换概念。网友期望警察积极施救,
不等于苛求警察“以命换命”,辩论不能竖捏造的靶子。
从常识经验来说,下水救人司空见惯,怎能等同于以命换命?而当地的气温是否冷到下水一分钟就冻僵?这是安徽,又不是哈尔滨。
这些远程臆测的借口很快被全程视频所打破——在几个警员以较慢节奏进行无效试探的同时,先后有两名群众脱衣入水进行了搜救,他们都安全回到了岸边,没有呈现出低温窘迫的危险。虽然扎猛子下潜也未能找到女孩身影,但可以说,他们在能力范围内尽力了,没有人会指责他们,网友对警方的期望也并不超过此限。央视草率采纳“水冷送命”的臆想说法,也是低于顶级平台应有的判断水准的。
该澄清的要澄清,但该质疑的继续要质疑。
看完全程视频,这次处警救援行动仍然有大量槽点。警方并非完全没有准备,他们带了救生衣,但是不知为何,只穿了一件,另一件扔在地上,而且穿了的也并未下水。有可能他们不会游泳,对个体无需苛责,但是警务平台就有的说了,既然接警处置跳水事件,为何不派会水的来?在这水乡泽国,找个会水的警员应该不是难题。
能带救生衣,为何不带绳索救生圈等?
都是常见工具,却能有效提高救援几率。
有网友说,这不是警方的职责,你错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以及《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五十二条: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对于法定范围内的职责义务,是不应当打折扣的,
公众有理由质疑,当地公安也有责任进行整改。
110绝不仅仅是抓坏人。
近年来各地纷纷推行110/119/122三号合一,成立应急联动平台,无论车祸、跳楼、意外伤害都可以报警,110平台也就有责任进行合理调度,把这些功能真正承担起来,跳水警情你派了群旱鸭子,这就是失职。
“有困难、找警察”早已是公开的承诺,而现实中,确实也在日常处置着五花八门的警情,救援轻生者绝非低概率事件,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譬如几年前天津民警用“群口相声”加“闪电拖拽”救回了高楼边轻生的青年,一时间传为美谈。
有勇有谋,配合默契,也体现出当地警方扎实的训练功底和高度的责任心。
正如在入警誓词中的庄严承诺:“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信任警察,一方面是相信他们救人于危难的决心,一方面也是信任他们高于普通群众的应急技能。或许正是因此,在本案中群众看到警方到来之后,自觉地让开路供其施展,直到发现他们不给力之后,才自告奋勇跳水救人。
可惜已经错过最佳时间。
几位警员首次接近女孩时仅一步之遥,伸手就可以把她给拽回来。或者在女孩跳水的第一时间,立即接人墙施救,也可能力挽狂澜。这是人命现场啊,大家既没有看到谋略,也没有看到果决,应急技能与反应都低于路人水准,这是正常的吗?无论是态度上的懈怠,还是训练素质上的不足,都是该反思的。
无论你撑谁,都应客观看事情,没必要洗得这么干净。尤其警务同行,草率接受了这样的低水准,无疑也等于自降自贬。
有误解要澄清,有问题也不护短,才是真正维护人民警察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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