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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位明星一年赚了70亿,国税局盯上他们了

钛媒体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 2017-05-0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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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公布的2017年中国名人收入榜单上,范冰冰以2亿4400万元拔得头筹,鹿晗收入1亿8160万元位居第二,周杰伦以1亿8150万元收入排名第三。


最近一份名人收入的榜单,让明星收入再次引起热议。


在近日公布的2017年中国名人收入榜单上,前十名的收入总和近17亿元,前三十名的收入超过了35亿元,前五十名的收入近50亿元。


登上这份榜单的百位名人去年一年的总收入达到70亿9530万元,入选的门槛是2500万元,其中收入过亿元的名人共有14位,他们的收入总和(21亿4810万元)占榜单总收入的30.27%,而且不包含名人名下的投资性收入以及经营性收入。


范冰冰以2亿4400万元拔得头筹,鹿晗收入1亿8160万元位居第二,周杰伦以1亿8150万元收入排名第三。

榜单统计的时间范围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收入主要包括电影电视剧片酬、导演监制费用、数字专辑收入、演唱会门票收入、比赛奖金、代言费用和活动费用等。


而作为高收入群体的明星,更该成为纳税的主力军,但现实中,在利益驱使下,却有不少明星想尽各种办法,试图逃避纳税的责任。


务稽查盯上演艺明星


就在百位名人收入榜单发布的两个月前,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于2017年2月13日印发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提出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并且统一选取30名企业高管、演艺明星。


据称,税务部门将通过解剖演艺产业链,按照演出制作、舞台设备、舞台美术、演出、票务、剧场经营、演出经纪、衍生产品开发等把各环节分别开展分析。


目前,工作安排已经下发给地方税务局,一场针对高收入群体的税务稽查即将拉开大幕。


虽然暂时还不清楚哪些明星被选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这样的税务稽查不断开展,对明星必定有“震慑”作用。


在中国,其实,明星不仅仅涉及演艺的税收问题,还涉及股权交易、资本运作等税收问题。最近,赵薇代表的龙薇传媒与万家文化企图以6000万的资金杠杆撬动一场耗资30亿的收购就引发各种讨论。


此前,就是因为明星的收入渠道繁杂,难以像个体户或者有些单位那样有直接的账务记录,这才方便了明星和税务部门玩捉猫猫的游戏。


现在若把这块的漏洞都“堵”上,意味着明星的所有收入将置于阳光下,想逃税?没门。


都有哪些人逃税?


对于娱乐圈明星高收入群体而言,理应承担高税款。但是税收也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很多艺人都经受不住诱惑,纷纷选择逃税漏税。娱乐圈逃税的大有人在,我们就来盘点下:


  • 1、毛阿敏偷税漏税近4万元


1989年,年仅26岁的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并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据悉当时的罚款总额达到60多万,5年后,毛阿敏再次陷入税案风波,根据新华社当时的通稿,毛阿敏因漏税,需补缴的税款为27万。


  • 2、刘晓庆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蹲了1年多的大狱。作为中国影坛金字塔式的女星,刘晓庆过去的成就有目共睹,盛名之下,因为偷税漏税,刘晓庆依旧没能逃脱牢狱之灾。


而刘晓庆的这段不堪回首的丑事还多次被载入中学的政治课本作为反面例子,警示着一代又一代的学生:纳税是所有中国公民的义务。这种污点别说一辈子了,可能几辈子都无法抹去。


  • 3、林志玲补税额高达千万新台币


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台湾艺人补税榜,补税额高达千万新台币。林志玲的妈妈坚称女儿不会漏税,就算有也是“不小心没有开哪个所得的证明”而已。而林志玲也一直不出面澄清事件,在事发期间去逛街买衣服时被媒体问及漏税一事时,林志玲佯装没听见,以此方式拒绝“认罪”。


林志玲因涉嫌报税不实,遭国税局要求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台币。虽然法官没有传讯林志玲,但她23日中午亲自到台北法院出庭。


  • 4、大S、小S补缴税款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


2006年7月,大S(徐熙媛)、小S(徐熙娣)被台湾税务部门列为头号追税对象。据悉,5年来两人少报收入近亿元新台币,按条文规定计算,两人须补缴税款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


  • 5、梅西被起诉逃税400多万欧元


阿根廷足球运动员梅西就一直身陷偷税丑闻的风波之中,2013年西班牙税务部门起诉梅西和他父亲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隐瞒收入,逃税400多万欧元。


实际上,体育明星通过各种手段避税已经司空见惯,有报道就指出,像“免税天堂”摩纳哥就是很多体育明星定居的地方,每一位明星背后都有一个强大的财务顾问团队,帮助他们尽可能地多赚钱而少缴税。


明星逃税的花样大起底


娱乐明星的薪酬征收办法,在国内是按照劳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如下: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


比如说,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要交(1800-800)×20% = 200 元个税,当月提成5000元,则要交5000×(1-20%)×20% = 800 元个税。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 阴阳合同避税法


明星与合作机构签订的“阳合同”主要是提供给税务等部门“核查”的,劳务合同作为缴税主要依据,明星们与合作方就会私下里再签一份具有法律约束的合同,合同中明星所得劳务报酬等收入比“阳合同”中规定的费用是不一样的,金额会大于给税务机关递交的合同。这种现象在劳务用工中也是比较常见的。


  • 艺人变身员工法


“艺人变身员工法”也是娱乐圈逃税的“公开秘密”。不少经纪公司把艺人包装成“特别员工”,给他们做工资表,艺人跟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所得税由公司负责。


作为“员工”的艺人,工资表上的酬劳往往没到税收标准,因此无需缴税,倒是经纪公司的部分员工经常“光荣纳税”,明星不如经纪人工资高,你信吗?


  • 付款方式避税法


按照税法规定,取得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比例的时候,是要加成征收的。其计算公式: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800元)*20%。


每次超过4000元至250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也就是说一次取得的片酬拿的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多,对于这种“超额累进税率”这就就让很多合作机构与明星私下达成协议,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规避避加成征收的税额。


  • 税后薪酬避税法


现在娱乐圈大部分明星在议价时约定的都是税后价,明星拿“税后片酬”,这可谓中国的一个特色现象,也饱受制作公司诟病。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由于“源泉扣缴”便于管理,就是明星的个人所得税由出品方代扣代缴。比如圈内认可的某明星出场费是多少,这个出场费应该是税前的。但是明星们都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从表面上看,明星们是遵纪守法了,实际是转嫁成本,这已经成为影视产业的一种常态化的行为。


  • 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工作室


近几年,明星纷纷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除了明星还有很多娱乐公司、影视公司也选择在这些地区注册。最典型的地区当属新疆霍尔果斯地区,该地区有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5免5减半。前5年免收,后5年以奖代免。


比如,前段时间产生近4亿票房的《嫌疑人X的献身》,就有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参与制作发行。


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国产电影共产生了267亿元票房,不完全统计,注册在霍尔果斯的影视文化公司制作发行的电影,至少贡献了40亿票房。


国内一线的影视公司光线、华谊、博纳、乐视、嘉映、华策(300133.SZ)……基本都在当地注册了子公司。除了圈内大佬公司之外,中新生代的影视明星们,也不满足于拍影视剧拿片酬,纷纷出来开公司,要投资电影。


目前在霍尔果斯注册的文化类相关行业企业就有1249家,不少公司是在2015年至2017年这一期间成立的。


明星税收该如何监管?


要解决好税收的监管问题,一方面离不开国家的稽查监督,比如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中就明确提出,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下发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相信紧跟着地方也会加强对各个明星公司们的税收情况的稽查。


另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税收”的方式推进税收的监管,除此之外还需要依靠明星们的自觉以及公众们的监督。


对金钱的追求,自然是每个人的权利,但这种追求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而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寻常百姓,每个月工资3500元以上就得纳税,对比之下,这些明星的收入动辄百万级别,承担高税款实属应该,这也是作为公众人物应有的态度。



*本文作者为文化产业新闻杜文娟,综合自今日头条、经济观察报、斑马消费等网络。此文为作者来稿独立观点,不代表钛媒体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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