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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6 08:0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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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概述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指有配偶的党员与他人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者无配偶的党员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双方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者无配偶的党员在同一时期与多人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 ,违纪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如果发生性关系的相对方没有配偶,则主体要求是特殊主体,即有配偶的党员。如果双方均没有配偶,则在客观方面,要求党员具有在同一时期同时与多人发生性关系等恶劣情节。

2 ,违纪主观方面。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党员与他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或者无配偶的党员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或者无配偶的党员在同一时期与多人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过失,比如无配偶的党员不知他人有配偶,或者发生性关系的一方为非自愿,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3 ,违纪客体。本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又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行为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仅严重违反了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也侵害了有配偶方的婚姻家庭关系。

4 ,违纪客观方面。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且造成了不良影响。这里的“造成不良影响”,是指由于行为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给双方名誉、家庭、所在单位和组织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在执纪实践中,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为是“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1)造成婚姻、家庭破裂或者当事人夫妻感情破裂的;(2)直接导致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发生的;(3)双方长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4)双方在众所周知的情况下继续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回系或者公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影响很坏的;(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一方以种种手段逼逼迫另一方或者另—方的配偶分居、离婚的;(6)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一方以种种手段逼迫自己的配偶分居、离婚的;(7)直接引起家庭、宗族、邻里械斗或者恶性事件发生,影响很坏或者后果严重的;(8)造成女方怀孕、生育、堕胎或者因怀孕、生育、堕胎而发生人身伤亡的;(9)造成当事人及其配偶被杀害、被伤害的;(10)造成当事人及其配偶因羞辱自杀或者自我残害的;(11)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概述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指党员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 ,违纪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 ,违纪主观方面。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具有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3 ,违纪客体。本行为的客体是单一客体还是复杂客体应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和发生性关系的相对方均没有配偶,则本行为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如果一方有配偶或双方均有配偶,则本行为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又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行为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仅严重违反了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也侵害了有配偶方的婚姻家庭关系。

4 ,违纪客观方面。本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所提供的便利条件,以财物、金钱、荣誉、地位、待遇等利益为手段,引诱他人与之发生性关系。这里的“教养关系”,主要指师生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等。“从属关系”,主要指上下级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等“其他类似关系”,是指与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在性质上相同或者相近的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二、证明上述违纪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

证明上述违纪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即是能够证明行为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已婚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书面材料,如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接纳其为党员的决议、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等。实践中,根据行为人所任职务,纪律审查人员一般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调取其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以及是否当选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证明材料等。

三、证明上述违纪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

上述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均要求是故意,过失均不构成违纪。

(一)证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

1 ,被审查人陈述

(1)如果被审查人有配偶,则主要是其对主观上有基于感情因素与他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故意的交代。

(2)如果被审查人没有配偶,则主要是其对明知他人有配偶,主观上仍有基于感情因素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故意的交代;或者其主观上有在同一时期与多人基于感情因素自愿发生性关系故意的交代。

2 ,证人证言

(1)如果被审查人有配偶,则主要是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相对方对双方主观上有基于感情因素自愿发生性关系故意的证言。

(2)如果被审查人没有配偶,则主要是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相对方对被审查人明知其有配偶,双方主观上仍有基于感情因素自愿发生性关系故意的证言。或者多个与被审查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相对方对主观上有基于感情因素自愿与被审查人发生性关系故意的证言。

(二)证明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

1 ,被审查人陈述

主要是被审查人对其主观上有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故意的交代。

2 ,证人证言

主要是发生性关系的相对方对因被审查人利用了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以致自己主观上有自愿与被审查人发生性关系故意的证言。

四、证明上述违纪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1 ,被审查人陈述

主要是被审查人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交代,包括双方相识过程,交往情况,第一次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等,此后双方保持性关系的时间,发生性关系的大概次数,多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等;或者被审查人对在同一时期与多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交代,包括人数、各自的身份、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大概次数、地点等。

2 ,证人证言

(1)主要是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相对方对双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证言,包括双方相识过程,交往情况,第一次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等,此后双方保持性关系的时间,发生性关系的大概次数,多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等.

(2)其他证人对知晓双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证言,包括能从侧面印证双方交代的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的证言。

(3)其他证人关于被审查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了不良影响的证言。

3 ,物证、书证

(1)与双方交代的发生性关系时间、地点较吻合的宾馆开房记录、住宿费发票等。

(2)能够反映被审查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内容或证实被审查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短信、微信、承诺书等。

(3)其他能够证明被审查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证据,如视频资料等。

(4)能够证明被审查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了不良影响的证据。

(二)证明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

1 ,被审查人陈述

主要是被审查人对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交代,包括利用何种关系、如何利用,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等。

2 ,证人证言

(1)主要是发生性关系的相对方对被审查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证言,包括被审查人利用何种关系、如何利用,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等。

(2)其他证人对知晓被审查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知晓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的证言。

3 ,物证、书证

(1)与双方交代的发生性关系时间、地点较吻合的宾馆开房记录、住宿费发票等。

(2)被审查人与发生性关系的相对方相比具有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形成的优势地位的书证,如双方在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能够证明被审查人优势地位的身份证明等。

(3)能够证明被审查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的证据,如能够反映被审查人利用了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或者能够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的短信、微信、承诺书等。

(4)其他能够证明被审查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如能够反映或证实被审查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资料等。

五、收集和运用上述违纪行为证据需注意的问题

(一)收集和运用主体方面证据时需注意的问题

纪律审查人员在收集和运用主体方面的证据时,要注意收集书证原件,不能收集原件的,也可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无法收集被审查人党员身份证明的,需由其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无法收集证明被审查人婚姻存续证明的,可向婚姻登记部门查询,将查询结果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公章作为证据使用。

(二)收集和运用主观方面证据时需注意的问题

纪律审查人员在收集和运用主观方面的证据时,要注意被审查人陈述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相对方的证言所证明的情况是否一致。尤其是没有配偶的被审查人对他人有配偶的情况是否明知,这是能否认定被审查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关键。

(三)收集和运用客观方面证据时需注意的问题

纪律审查人员在收集和运用客观方面的证据时,要注意被审查人陈述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相对方的证言在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等问题上,能否与调取的宾馆开房记录、住宿费发票等书证相互印证,如还有其他证人证言,也应能与之相互印证。需要指出的是,有的被审查人或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相对方,由于行为间隔时间较长,对于时间、地点等的陈述或证言可能与调取的书证证实的情况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书证更加客观准确,一般应以书证为准。

(四)要注意男性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和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实施强奸三者之间的区别

男性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和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实施强奸,都存在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三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前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都是基于双方自愿,都不违背女方的意志。二者的区别在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基础,感情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原因;而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则不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因素,而主要是行为人利用了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关系所形成的优势地位,具有为该女性提供某种利益的条件,遂以此为诱饵要求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该女性因贪图利益而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因此,行为人与该女性往往是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区别于前两者的最本质特征是行为人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该女性的意志。在强奸的情形下,行为人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女方意志,具体体现在行为人使女方对行为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处于一种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境地。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纪行为中,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形成的优势地位,不是引诱,而是以此要挟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则行为人的行为就转化为强奸了。因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该女性的意志。例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以克扣工资奖金、开除、调到艰苦岗位等相威胁,迫使其领导下的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养父利用教养关系,以虐待、遗弃、克扣生活费用等相威胁,迫使养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教师利用师生关系,以扣分、不让升学、处分、开除等相威胁,迫使其管理的女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及行为人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乘人之危,逼人就范,迫使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构成强奸罪,除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外,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如何认定“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在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纪行为中,关于如何认定“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1 .行为人必须是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区、农村工作的党员干部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且行为人同对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能利用本人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对对方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利益施加影响。

2. 在客观上,行为人以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或者不损害对方利益为条件(不论这种利益是否已经谋取,或者损害是否已经发生),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

3. 对方由于考虑个人得失等非感情原因,在主观上也有自愿的因素。

相关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15年10月18日印发)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6年4月27日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日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文载《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编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3月第一版。P456-P466。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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