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三会学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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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51 雅思贝尔斯 | 关于艾希曼审判——接受法朗西斯·蓬迪的采访

三会学坊  · 公众号  ·  · 2019-05-26 08:00

正文

◆ ◆ ◆ ◆

关于艾希曼审判

——接受法朗西斯·蓬迪的采访

◆ ◆ ◆ ◆

雅思贝尔斯 | 文

海宁 | 译


Karl Theodor Jaspers(1883-1969)





蓬迪:雅思贝尔斯先生,您认为艾希曼和暴露他所犯的罪行的审判,在什么程度上和我们大家有关?何种程度上能震动我们大家的心灵?

雅思贝尔斯:全世界的人们都会兴奋起来,是因为人们抱有各种各样的想法。最单纯的想法——一种满足感,至少认为他是一个“犹太人问题最终解决的主犯”,应该受到惩罚。于是,当然在以色列也能感觉到人们充满了对以色列这个国家已经具有实施这种审判的能力、能够发挥出把这个家伙押上法庭的能量的一种满足感。后一种满足感在其他国家是不可能产生,人们也不会想拥有这种满足感。德国人的反应——至少他们中某些人的反应——其他的反应姑且不说。他们担心的当然是这种罪行反反复复地暴露于众人的眼前,在世界舞台上德意志将会显得黯淡无光。我认为这种担心作为德意志人来说,却应该视作一种耻辱。这么说是因为我们不能忘记希特勒的德国曾经所于的事情。也不允许要求整个人类忘却这些事情。所以,我从这审判一开始就注意到对夸张地纠缠法律上的困难抱有满足的心理的那些人的存在。


Adolf Eichmann


蓬迪:您说到的困难一事,是否指在一般意义上被看作为困难问题之外,恐怕还有不可能解决的困难吧!之所以我要这么问,这事件,以合法性角度来看,可以看到有某种比较麻烦的性质。

雅思贝尔斯:可以说实际上这件事是存在难以解决的困难。在阿根廷逮捕本身违反国际法。但是,这一点,可以通过必要伦理的角度、政治的角度使之正当化。于是,这个问题需要通过以色列和阿根廷之间的协议来解决。但是,问题有更深刻的地方,手续(签订协议)形式上是法律事件的外表,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实际上是政治行为。进一步说下去,也就是意味着艾希曼所犯的罪行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对于这一事件,作为公开发言表态的无论哪个国家、任何个人没有不承认审判所涉及的、成为问题的行为是具有犯罪性质的。但是,这种犯罪却有什么刑法中也没有针对性的明确的规定的那种特殊性。到底依据什么来制裁?人们不清楚。问题是这一犯罪是在国家的框架中实施的。由这个国家政行意志所规定、从而发生与一个个具体行为者的人格相分裂的犯罪。而且,最后,这犯罪在实行的当时,以色列这个国家还完全不存在——这个困难也必须考虑进去。以色列这个国家与犹太人的关系,和普通的国家与其国民的关系略有不同。这是因为历史上没有的仅此一家所有的一种关系。关于这种关系处理方式,即使在犹太人自己内部,当然在非犹太人之间,看法是否各式各样,按我的见解来说,这难以解决的困难,产生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艾希曼审判将以什么罪行进行判决?另一个问题对这个审判,谁具有审判裁定的权限?

蓬迪:暂时先把这些法的困难、思想上的难题列举出来,当然在考虑实际会发生的事情之时,我们还得努力克服感觉到的许多困惑。所以,想请教先生,即使这仅仅是一种假设,您曾考虑过能解决或至少能克服这事件难以解决困境的何种方法吗?

雅思贝尔斯:法官会得出某种结论——这是在我们想象之中的,你刚才说了“假设”一词,这是很贴切的,我是想作一种允许事先预测的考虑。恐怕这种考虑马上不难会非现实地为人接受的,也许是持有疑问的想法,未必为世人的内心真心接受的哲学家中,这样的考察是被许可的。因此,在此我想说的是,我所说的困难至少部分的能够解决——审判如何进行的好的问题。即使以至今那样正在进行的彻底的态度,审判继续下去,其结果,直至法庭确认了构成犯罪的事实的所有的细节,并公诸于世,最后却承认自己没有判决的权利——这是难以想象的吧!这种场合,我认为法庭会如下论述:对犹太人的大屠杀的这种犯罪比刑法意义上的杀人罪是更为严重的犯罪,而且和一般单纯的杀人罪也是不同的。我们已经很清楚这是至今为止的未曾有过定义的犯罪,是一种所谓特殊的犯罪的实施。对犹太人的犯罪,同时也是对整个人类的犯罪。因此,持有对这种罪行判决权利的只能是代表人类的法庭。法庭将进一步如下论述。我们为了把其中一名主犯引渡到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庭,而把他置于严密的禁锢之中,在法庭提出这种引渡要求之前,我们要拘禁犯人。我们不能释放他,但是,同时也不能以我们自身的考虑而课以死刑的判决。取代我们下达判决,即促使我们放弃判决的是人类诉说了这个男子所犯的侵犯整个人类权利的问题。我们明白,因为这种犯罪不仅涉及犹太人,关系到整个人类。以犹太人受害的一种形式,人类自身成了受害者的缘故。

蓬迪:那么,以人类的名义,有资格对这种新型罪犯下达判决书的某一法庭是什么样的法庭才比较合适呢?

雅思贝尔斯:因为现在只有联合国,联合国必须找到这样的法庭。也可以在这个世界性组织中今后开展这种工作也可以,但现在到了何种程度的萌芽状态,我不清楚。但是,即使以色列发出这样的请求,作为联合国也不能讨论这件事情。联合国在这种场合是否能得出结论,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我们对联合国不抱有过高的信赖。本来联合国是我们的最后的紧紧抓住不放的稻草一般。可是,当以色列提出这样诉求的话,联合国,而且,所有的国家都会感到十分为难。我认为这种困惑正是本质的东西,也许是长时间结出的果实。要灭绝犹太民族是件史无前例的事件,这必须铭刻在我们的意识中间。

蓬迪:如果正如你所想象的,以色列法官以“对人类的犯罪”的名义进行审判的话,那将是什么性质的事情呢?

雅思贝尔斯:我曾有一次听到汉娜·阿伦特对“对人性的犯罪”与“对人类的犯罪”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她认为后者是威胁到人类普遍存在的一种犯罪。这是因为对犹太人大屠杀也许可能成为今后犯罪的范例。与将来用现代技术手段,能对数百万人实施的种族屠杀相比,在规模上也许还不够大,但是这毕竟是史无前例的犯罪。这种危险性,如果我们意识到,一开始就不是由一个国家单独来审判,而是由人类自己来解决,由于认识到对自身的威胁,把对这种危险性的对策看作一件极重要的事情本身就是决定性的大事。

Hannah Arendt


为什么这么说呢?要搞清楚的是这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远远超出了一般的杀人事件;另一方面又是不能与普通杀人事件相比的事件。所谓超出了普通杀人事件,这不是出于个人利己心理而是由国家意志决定实施的犯罪。但是,假如允许国家实施这种犯罪的话,人类一定要走向灭亡。与在一个一个国家中,杀害个人会涉及公共利益一样,如果这时人类集体被杀害事件发生的话,国家就不能存在下去,因为大家受到威胁——所以,某个人类集团——犹太人被杀害也关系到整个人类。由这种宗教的理由连结起来的、不是完全的能分清的所谓种族的人类集团,而是由生物学能够确认的实际上的种族,作为国家的行为的结果,由其他种族来加以毁灭,对于这种罪行我们却不能早早给予有力的一击。这是在我们的时代所发生的新的、史无前例的事情。全世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里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而且,正是为了这一点,人类注视着艾希曼审判。

但是,同时,这个事件也是一个不能与普通意义上杀人事件相比的事件。这我刚才已说到艾希曼及其同犯们,和出自利己的动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杀人犯不一样,不是从个人的复仇及其他杀人者具有的各式各样的动机出发的,是在国家的命令之下展开行动的。搞清这个事实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同样,这也不属于“战争犯罪”,所谓战争犯罪是在战争框架之中,和持有武器敌方作战,是犯了反人性的犯罪。艾希曼的犯罪,当然是战争时期犯下的,但是对战争经过并没有什么影响下实施的,倒是对犯有杀人罪的国家自身来说,也是一种有害的犯罪。因此,这决不是战争犯罪。这里的问题是今天最初在世界呈现出来的,完全是别的一种原则。如果这种没穷尽的犯罪在一个一个个别国家的法庭中提起公诉,人类就此安心了的话,你会发现这个问题的本质重要的一点,相对来说被从轻处理了。这从轻处理的表达也许在这场合是种奇妙的声音。

蓬迪:从为了判处对人类的犯罪的人类法庭——想象回到现实中来,我想听听先生在以色列国家的建立、揭露这种犯罪乃至这审判被作为以色列自己的任务等问题上的见解。先生是如何看待以色列的利害关系与这次审判的联系的?

雅思贝尔斯:以色列国家的利益和犹太人的利益问题都是咱们这次谈话的焦点,我不是犹太人,而且我关于这些事项也不可能对犹太人提出什么要求——自己强烈地意识到。即使不是如此,一定要我说几句话,谁也不怀疑以色列的法官们太不冷静了。我想更加深入评判这一事情。可以这么叙说以色列:以色列在几千年以后才为所有的犹太人准备了能接纳他们的土地;以色列却又始终感受到威胁,比任何国家都感受到威胁;以色列认为(这审判)既代表了自己的利益又代表了人类的利益;以色列认为不能剥夺自己的对国家主权的自豪感。这种对国家主权自豪感确实是种应该感到可怕的现象。可是,这是无论哪个国家的国民都拥有的,无论再小的国家都认为没有比主权再重要的东西了。我们不能要求以色列的犹太人放弃拥有与其他国家相同的权利。

所以,要求以色列的犹太人放弃主权,与此同时又要他们拥有放弃在法庭上审判一个杀害犹太人主犯死刑的获得满足感的力量——我说这种话的时候,我自己会感到这不是要求,只是我的空想,我考虑的一个可能性罢了。我至少也不能说他们不拥有判处死刑的权利。但是,估计这种审判结果的我,内心也很矛盾,一方面对犹太人充满同情,一方面又对以色列国家产生感叹乃至忧虑。因为这种场合给了这个与其他国家不一样的国家一个特别机会。这审判是比个别国家的事情、比整个犹太民族更加重要的事情,而正是这个时候要放弃拥有主权这一权力的感情。以色列抓住这个机会是件重大的事情。但是,这不能是我提出的要求,假如是以色列和犹太人自己的要求的话。

我还考虑以色列的利益——是政治的、目的意识的、也是非本质的考虑。我是围绕下面问题考虑的。如果作为我空想所描述的结果,艾希曼事实上已成了无期徒刑囚徒了,他最终也许会判处无期徒刑。这样以色列可以从必须判他死刑的立场上解脱出来。以色列通常一般是废除死刑的,但我的视野所及,这种场合根据以色列的刑法是不得不判处死刑的。奇怪的事情,世界上每日都在发生可怕的屠杀事件、屠杀全体居民的事件——最近在亚洲有的地方也发生了种族屠杀的事件。今日世界舆论的整体为死刑判决感到激愤,谴责下达死刑判决的法庭和国家。这时候,对艾希曼判以死刑的话,可以预想全世界一股反犹太、反以色列的感情会高涨起来。以色列(更确切地说,以色列法庭)宣布自己有审判资格的话,世界的气氛会变得对以色列和犹太人不利,我不向你隐瞒这一担心。可是,如果只从单一的目的来考虑这审判的话,并不是那种假定的行为模式中成为问题的决定性的理由。因为,我向你说明的那种行为动机——和这动机完全不同。这种场合,以色列若依然做在普通场合不能避免的事,即避免了下达死刑的话,那么这不是行为模式的目的,不过是它的结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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