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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他人利用自己运营的网站出售个人信息,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  · 公众号  ·  · 2024-07-10 16:52

正文


自己经营的网站成为不法分子出售个人信息的平台,网站经营者为多收取佣金而熟视无睹。近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杨某是一名网络游戏爱好者。他发现游戏礼包、账号、卡券等都可进行交易,其中有利可图,便于2019年8月创建了自己的交易网站。卖家在该网站中注册账号、发布商品信息,买家无需注册即可付款购买商品。每成交一笔,杨某会抽取该笔交易额2%至4%的费用作为佣金。

后杨某在网上进行宣传推广,吸引更多用户注册交易。此时交易的商品已从游戏礼包、游戏账号等逐渐变成了手机号码及配套验证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杨某在后台监测到用户出售个人信息,但为多收取佣金并未加以制止,也未规范网站管理,而是选择放任上述行为。多年来,该网站共交易了250余万个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和9000余条真实身份证号码。杨某从中获利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经营的网站供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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