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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特稿】历史文化价值与商业标识功能兼具的老字号该如何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7-09 06:54

正文

编者按:近年来,老字号的保护传承问题广受关注。本文作者认为,老字号既有历史文化价值,又有作为商业标识的功能。厘清老字号的不同价值以及不同属性,是正确判断侵权与否的基础,而保证老字号的私权属性更有利于老字号的传承。对此,您怎么看?


  原标题:浅析老字号的商标私权属性保护


  针对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双版纳同庆号)诉高丽莉、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易武同庆号)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指出,商标的功能在于来源识别,而来源混淆破坏了依商标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市场秩序,受到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制。


  在商标语境下,来源混淆是指两件及两件以上的商标因其组成元素相同或近似,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在侵权诉讼案件中,来源混淆的指向是封闭在纠纷当事人之内的,即要么指向原告方,要么指向被告方,导致其中一方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另一方商标使用人因此得到不法利益。


  该案中,云南易武同庆号通过使用“同慶號”企图传达其为“同慶號”茶庄的传承者。当来源混淆的指向超出了特定商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即不指向原告方也不指向被告方,而是混淆到外部第三方来源时,便超出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制的范围。


  笔者认为,老字号既有历史文化价值,又有作为商业标识的功能。历史文化价值属于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合理使用;而当其作为商业标识时,则具有私权属性,任何人不得逾越权利界限,否则便可能构成侵权。厘清老字号的不同价值以及不同属性,是正确判断侵权与否的基础。


  历史文化符号转为商标标识


  老字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商务部2006年制定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对老字号的定义为: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老字号,顾名思义,是历史悠久的字号。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而品牌是商标的市场化概念。企业字号与商标具有不同的功能,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名称登记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字号的保护一般也只限于在登记的行政区划范围内。而商标的注册具有全国统一性,保护范围及于全国。因此,企业字号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同。老字号作为字号受法律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的框架下,不宜等同于商标。


  老字号一般以作坊、店铺、前店后厂等形式存在,以家族形式代代传承。有的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登记。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有的收归国有,有的仍以家族形式进行传承,有的退出了历史舞台。无论是收归国有,还是以家族形式传承,目前都有经营主体,为公司或者个体户形式,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相应的规范。因为各种原因,如老字号家族传承断代或经营不善倒闭等,使得部分老字号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人们很难再接触到这些老字号所特有的商品、技艺、服务。


  保护商标私权属性利于传承


  笔者认为,“同慶號”已经从历史文化符号转变为了商业标识。


  普洱茶以云南古普洱府命名。1736年,刘氏家族的先辈在古普洱府辖区的西双版纳易武茶乡设坊制茶,取名“同慶號”茶庄。“同慶號”普洱茶品质精良,被选定为贡品。1937年以后,云南普洱茶行业发展不景气,“同慶號”茶庄于1948年歇业,商号“同慶號”亦停止使用。


  2005年6月,西双版纳同庆号成立,后通过受让取得了“同庆及图”商标,并申请注册了“同庆”与“同庆号”及“同庆号及图”商标。


  2006年12月,云南易武同庆号成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于2004年申请注册了“易武同庆号YI WU TONG QING HAO”商标,核准注册后许可给云南易武同庆号使用。云南易武同庆号在商业活动中直接使用“同庆号”与“同庆金砖”,并宣称是“同庆号茶庄”传人,进而招致西双版纳同庆号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


  1948年,“同慶號”茶庄歇业,权利主体消失,使得“同庆号”丧失了原有的商号权或商标权,从私有财产转变为一种公共领域的文化符号。而西双版纳同庆号有意让“同庆号”这一老字号回归到商业当中,经过十年来对“同庆号”商标、商号的使用,使得“同庆号”普洱茶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此时的“同庆号”,已经从原本的历史文化符号,转变为了商业标识。而且其作为商业标识的属性,明显强于其作为历史文化符号的属性。


  另外,从为提升“同庆号”这一老字号的知名度所作的贡献来看,西双版纳同庆号2012年销售额超过1.3亿元,而云南易武同庆号自称其3年的销售总额不足10万元。因此,相比云南易武同庆号而言,西双版纳同庆号对“同庆号”从文化符号转为商业标识进而知名化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今年1月13日,商务部等16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深化老字号企业产权改革,具体措施包括:推动国有老字号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引进各类社会资本,提升老字号管理水平和发展活力;支持经营业务相近或具有产业关联关系的老字号整合重组,打造老字号企业集团,培育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法合规控股、收购、兼并老字号,以老字号为龙头整合内部资产,充分挖掘和开发老字号品牌价值。


  由此可见,老字号权利主体的性质并不会阻碍老字号文化、商业的传承,重要的是如何让老字号适应时代的发展,良好、永续地进行商业化传承,而不是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之中。


  笔者认为,保证老字号的私权属性更有利于老字号的传承,让“同庆号”回归私权属性,由具有善意使用意图且确实对老字号的历史文化传承、商业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主体专有使用,恰恰是对“同庆号”这一老字号最好的保护。(刘东海 安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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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赵世猛 编辑:吕可珂 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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