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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添加剂的提示

云南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2-1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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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起,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正式实施,食安君整理新标准的部分变化,作如下提示:

一、将营养强化剂纳入食品添加剂范畴

新增营养强化剂内容,明确规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和相关规定。


二、部分品种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三、部分产品调整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1.罐头产品中不得再使用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防腐剂等。


2.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


四、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限制更严格

1.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


2.腌渍蔬菜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变为0.3g/kg(以脱氢乙酸计)。


五、甜味剂共同使用时的总量控制要求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六、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明确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示;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七、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变化

明确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加工助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


八、部分食品类别的变化

1.新增7个食品类别:其他小麦粉制品(如面筋等)、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其他粮食制品、肉丸类、其他预制肉制品、其他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


2.修改了部分食品类别:将配制酱油、配制食醋这两类产品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将“醋”修改为“食醋”等,并对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修改。




食安君提醒


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新标准规定,主动开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包装标识等方面的自查,及早按照新标准要求调整,严格管控食品添加剂使用,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保留好消费凭证,如发生消费纠纷、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或发现生产日期在2月8日之后的食品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等情况,可随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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