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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时这个原则不容小觑,否则你有可能麻烦不断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5-19 06:44

正文

编者按: 在以“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姓名作为商标更容易吸引受众眼球,凸显个人特色。 企业注册商标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但决非无任何限制, 将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原标题:将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企业注册商标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但决非无任何限制。由于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文字、字母等可视性标志,姓名也通常由文字、字母构成,因此,在以“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姓名作为商标更容易吸引受众眼球,凸显个人特色。然而,不同市场主体的字号如果相同,必然导致公众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产生怀疑。相应地,市场主体在从事和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同领域业务并注册商号时,其姓名权也必然受到一定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换言之,公民虽然可以将其姓名作为商品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却不得因此侵犯他人权利。在经济生活中,自然人姓名的商业使用行为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与之相伴,如何妥善处理姓名权与在先权利,特别是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商业使用要避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与自然人姓名存在着重合的可能性。由于姓名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内容差异较大,一般而言,两者不会发生冲突,但在姓名被商业使用的情况日益增多的形势,两者亦可能发生冲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商业竞争日益加剧,如何使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吸引到更多消费者的注意力,对市场主体而言至关重要。作为声望的重要载体之一,姓名常常被使用在产品或其包装上,进而体现出其商业价值。如此,商标与姓名所含文字的重合背后蕴藏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商标权与姓名权不再相安无事。


商业使用应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自然人将姓名用作字号,实质上是作为一种非注册商标进行使用,也应属于商标性使用,客观上会导致相关领域的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对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侵害。将姓名进行商业使用,如果与他人商标在文字组成上相同,相关公众不容易区分,而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经过消费者认知、评论、传播后,会让相关社会公众发生混淆,因此其在商业使用中应当受到必要限制。而当两者产生冲突时,应适用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以存在混淆或者混淆可能作为认定构成侵权的前提。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尽管行为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如果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而且也用在同一行业中,也应属于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仍然涉嫌构成侵权。毕竟,将姓名进行商业使用,如果与他人商标在文字组成上相同,相关公众不容易区分,而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其在商业使用中应当受到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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