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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锦囊 | 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判规则汇总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4-19 16:13

正文

1.当事人仅约定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件名称: 武汉锦炫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国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 (2019)鄂01民特286号

裁判理由: 申请人武汉锦炫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锦炫灿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国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李某国与锦炫灿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未对仲裁委员会进行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申请人锦炫灿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国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所涉仲裁条款无效。


2.案涉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为“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但合同签订时签订地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应认定为仲裁机构选定不明确,双方未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新的协议的,案涉仲裁条款无效。

案件名称: 山东舜德砼业有限公司、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 (2022)鲁01民特53号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案涉仲裁条款选定的仲裁机构为“签订地仲裁委”,即济南所在地仲裁委,但在案涉合同签订时,济南所在地仲裁机构有济南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仲裁机构选定不明确。因案涉仲裁条款无确定的仲裁机构,且双方未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新的协议,案涉仲裁条款无效。


3.仲裁协议约定当事人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合案件基本情况可认定“当地”,但是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双方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名称: 天津飞眼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天津临港豪之英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 (2020)津02民特1号

裁判理由: 涉案仲裁协议约定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合双方当事人均为本市企业,且涉案合同项目亦在本市,应理解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天津市仲裁委员会,鉴于天津市有两个以上在天津市司法局登记的仲裁机构,而双方又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诉争仲裁协议应属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双方对工程所在地存在争议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双方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情形,仲裁协议无效。

案件名称: 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淄博福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 (2020)鲁03民特155号

裁判理由: 申请人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福盛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申请人主张为淄博,被申请人主张为淄博和济南等地,双方对工程所在地存在争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双方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故涉案仲裁条款应为无效。


5.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定事宜达成补充协议的,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情形,仲裁条款无效。

案件名称: 韩某华、曹某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 (2022)鄂01民特206号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案涉《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湖北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现双方当事人又未能就仲裁机构选定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案涉仲裁协议无效。


6.案涉仲裁协议签订时一方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东海县源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 (2020)苏07民特55号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合作协议书》订立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订立时申请人李某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为在校学生,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关于李某应视为全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抗辩主张,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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