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23年1月8日起
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意味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将从2020年1月20日起采取的
“乙类甲管”措施
变为“乙类乙管”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都有哪些?
管控措施有何不同?
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信息
整理了相关问答
▽
答:
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把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乙类乙管”。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问:对于医疗机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在管理措施上有什么不同?
答:
医疗机构
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
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问:在其他管理上,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有什么不同?
答:
对已经发生
甲类传染病
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
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于乙类传染病,则不适用以上管控措施。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解除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
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
不再
实行隔离措施,
不再
判定密切接触者;
不再
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
实施分级分类收治
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
“愿检尽检”
;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
不再
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主要有哪些应对措施?
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消息,
有以下这些措施:
在疫情监测与应对上,要研判疫情发展态势,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对于入境人员,要求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
执行“乙类甲管”已近3年的调控政策
此次为何调整为“乙类乙管”?
政策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调整是否意味着防控力度降低?
调整之后会带来哪些改变?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特邀
权威专家、
国家卫健委新冠疫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专家组组长梁万年
第一时间回应公众关切
▽
问: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
分类管理一直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策略,一直实行动态调整,依法科学管理一直是我国应对传染病的基本原则。
将传染病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要具备相关条件。
在依法的前提下,根据对病原体、疾病的性质和危害性的认识,根据人群免疫力和卫生健康系统的抵抗力,根据疫情现状和未来走向,聚集专家的智慧、借鉴国内外经验,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决策。
从法理依据来看,当一种传染病可能对公民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会造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时,国家可以对公民和社会采取高强度的干预措施。但是
当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减弱,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减轻时,国家就应当动态调整干预措施的强度,保证传染病防控措施因时因势优化调整。
当新发传染病出现时,由于对其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缺乏认识,其传染力、致病力以及病原变异特征尚不清
晰,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国自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005年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009年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应对以来,
有效经验做法是第一时间将其纳入乙类传染病但实施甲类传染病管控措施。
但随着对疾病及病原体流行规律研究与认识的不断深入,临床治疗手段、疫苗和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有效防控措施积累,曾采取“乙类甲管”的非典、禽流感回归乙类传染病管控措施,而甲型H1N1流感则并入流行性感冒,按照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
问:有网民认为,这种调整意味着防控力度降低,将使疫情更快更大范围传播,会这样吗?疫情防控今后的重点是什么?
答:
调整后,将在感染者与密接人员隔离、疫区封锁、交通卫生检疫等防控措施上做出相应的调整。针对乙类传染病,对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一般不再进行严格的隔离管理,因此,在防控措施调整初期可能会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病例增加,继而引发药品供应不足、公众恐慌等现象,为此,我们积极针对这些风险准备应对方案,保障调整的平稳过渡。
当前,我们需将工作重心从防控感染转到医疗救治上来,工作目标是保健康、防重症,确保防控措施调整转段平稳有序。
特别需要关注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人群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的疫苗接种、个人防护和感染后的及时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重症和病亡。
为有效防范风险,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