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郎酒与夜郎古酒之间的商标权争夺案例。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方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需赔偿郎酒1.96亿元并更改企业名称。夜郎古酒提起上诉后双方和解。文章引发出关于商标权保护与市场竞争平衡、商标共存法律边界等问题的讨论。
泸州中院认定夜郎古酒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需赔偿郎酒1.96亿元,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夜郎古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来双方达成和解,结束了这场商标权争夺战。
郎酒(左)、夜郎古酒(右)
酒业商标战再添经典案例。1.96亿元赔偿何来?商标权保护与市场竞争如何平衡?
郎酒与夜郎古酒,分别是四川、贵州的白酒品牌,同属赤水河流域白酒产区。2024年1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纸判决,使得双方间的巨额商标权争夺引发热议。
郎酒方面主张,夜郎古酒在生产、销售的白酒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其“郎”商标专用权,并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试图“搭便车”,还在宣传中故意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夜郎古酒方面认为,按照行业惯例,在注册商标后增加商品通用名称“酒”,未改变其“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夜郎古酒”是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双方属于商标、老字号共存。
泸州中院一审认定,夜郎古酒方面使用与“郎”商标近似的“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生产、宣传、销售前述白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将包含“郎”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其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后果严重,可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涉案白酒,赔偿郎酒经济损失1.96亿元,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一审判决后,夜郎古酒方面不服,提起上诉。这一判决也引发了知识产权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争论。有学者认为,“郎”与“夜郎古”是完全不同的商标,不会产生混淆,郎酒此举属于商标霸凌,应认定为商标共存。
据财新了解,目前夜郎古酒撤回上诉,双方达成和解。这场轰动一时的商标权争夺战就此落幕。到底该如何平衡商标权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该案折射出的商标共存法律边界等问题仍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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