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16+1”合作框架下的重要内容,旅游合作已经成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双边合作的闪光点和增长点。近年来,双方在扩大旅游往来规模、健全工作机制、推动人员往来手续便利化、宣传推广、共建丝绸之路旅游带、加强地方及企业合作、旅游人才培养等领域建立了一系列合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和中东欧国家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双方民众旅游合作诉求持续提升,旅游合作前景十分广阔。
旅游合作对于“16+1”合作意义重大
旅游合作是我国和中东欧国家开展国际交往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旅游在国际交往中的独特作用不断凸显,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最活跃、最具潜力的领域之一。中东欧国家和我国有着长期友好合作的历史,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当下,更加迫切希望了解我国的发展经验和发展智慧。与传统的外交方式相比,对外旅游合作形式更为多样、灵活性更强,有助于以柔性的方式向中东欧国家的民众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对双方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旅游合作是我国和中东欧国家优化经贸合作的重要抓手。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合作在经贸合作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2016年,我国对外旅游服务贸易额高达3055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总额的46.2%;其中旅游服务贸易进口额为2611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贸易进口额的58.8%。受双方比较优势等因素影响,我国和中东欧国家的贸易合作以我国向中东欧国家出口机械、电子等产品,进口资源型产品和高技术产品为主,存在一定的贸易顺差。深化扩大旅游合作,对于优化我国和中东欧国家双边贸易结构,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旅游合作有助于双方企业家充分了解商业环境和发现商业机会,对引领双方开展贸易、投资、工程承包乃至跨境电子商务等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旅游合作是我国和中东欧国家进行人文交流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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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中东欧国家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但由于地理距离较远,加之语言、宗教、风俗习惯均存在明显差异,双方民众之间仍然缺乏了解。双方开展旅游合作,能够有效地拉近双方民众之间的地理距离和文化距离,为各类科技文化交流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对于实现民心相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和中东欧旅游合作成效显著
第四次中国-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苏州举行。图片来自网络
旅游合作机制不断完善。
2014年5月,我国国家旅游局和中东欧各国相关旅游管理机构共同设立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旅游促进机构及企业联合会,并发布了《中国——中东欧旅游促进机构与旅游企业联合会行动计划》,对中国和中东欧全面开展旅游合作进行了顶层设计。在这一框架下,双方旅游管理部门在联合市场营销推广、相互支持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旅游交易会、相互邀请旅行商和媒体采风、共同开发旅游线路和产品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合作,并将2015年定为中国—中东欧国家旅游合作促进年。黑山、斯洛文尼亚、波兰、匈牙利、克罗地亚、斯洛伐克、拉脱维亚、保加利亚、捷克、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等国均来华进行多次旅游推介活动,成效十分显著。
旅游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
我国和中东欧国家在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推进游客互访签证、增加直航航班航线方面取得了较快进展。如我国已陆续开通了波兰、捷克、匈牙利、塞尔维亚等国的直飞航线,中东欧16国也已全部列入外国人72小时免签过境北京、上海等口岸名单中。中东欧国家,特别是非申根国家大幅提高了对我国游客的旅游便利化水平,如塞尔维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中国游客实行免签政策,乌克兰则对中国游客实行落地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