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报道】于2016年一度广受关注的iPhone
6、百加手机专利纠纷案出现新进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裁定,原告
苹果胜诉
,撤销被告北京知识产权局此前的行政决定书,
同时认定苹果iPhone 6、iPhone
6Plus手机未侵犯百加手机设计专利。
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上海)、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公司)诉北京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016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局裁定苹果iPhone 6、iPhone 6Plus侵犯佰利享有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责令苹果停止销售iPhone
6、iPhone 6Plus,苹果此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北京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裁定,撤销北京知识产权局去年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同时确认苹果上海、中复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
此案中的
中复公司为iPhone 6和iPhone 6Plus在中国的许诺销售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北京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中违反了一系列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听证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此外,
法院认为,被告北京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行政决定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北京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对于涉案专利(佰利主张的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苹果手机的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被告将其确认的涉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五点区别设计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专利设计对手机侧面弧度为非对称性设计,其弧度和曲率的设计特征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而被诉侵权设计采取的是对称的弧度设计,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此外,涉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还存在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