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储备的含义,土地储备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国土资规〔2017〕17号中的定义是“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为控制地方政府负债,控制地价房价,避免过度依赖土地财政, 使土地财政更好更健康的发展,财综〔2016〕4号对土地储备机构做了进一步的约束:
(1)“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2)“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
(3)“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土地储备职能之外,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事务,已经承担的上述事务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限期剥离和划转。”。
总体来说,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并且限定一个行政区划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并且,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储备的公益属性,从而对土地储备机构的职权范围做了瘦身,将更多适宜的工作引用市场机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