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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前世今生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2 06:50

正文

近来,检察制度又成为司法热议的话题。对此,先不设立场,先来谈谈历史,就说说检察官从哪里来。

检察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在中华法系中并没有对应物,向皇上提建议的御史大夫显然并非检察官的前身。

学界通论认为检察官来自于法国大革命,所以检察官也被称为“革命之子”。在此之前检察官是国王的代理人,procurator在拉丁语的含义就是代理人,以前是国王的代理人现在是共和国的代理人,代表人民的名义。

这就是检察官通常意义的来源,所以在法庭上叫国家公诉人,就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之意。

因此检察官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代表国家行使诉权,尤其是刑事指控。国王为什么要费力在法庭上安排一个代理人?中国的皇帝就不会弄个检察官作为代理人,要说代理人至少也是法官。但是近代欧洲实行封建制,司法权归属于领主,国王为了在这些领地中维护自身利益,自然就只能安排了一名检察官。这是一种控诉代议制,其深层原因在于罗马和希腊的法律传统。

1.

我们都听说过苏格拉底之死,因蛊惑青年的罪名被判死刑,这么严重的控诉是谁发动的呢?答案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这就是古雅典的指控制度,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向公民大会提出指控。当然这里边还可以细分成几种指控,都有具体的规则,这里不做深究。

这也是一种指控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指控。好处是比较便捷,坏处就是容易称为打击政敌的工具,容易被滥用,苏格拉底之死就是一个例子。

任何人都难以抵御捕风捉影的攻击,即使是苏格拉底。

罗马人汲取了希腊人的教训,一方面建立了更为成熟稳重的元老院制度,另一方面也建立一些防止诉权滥用的措施,比如滥诉的惩罚制度,以及代表公民行使部分诉权的保民官制度等等。

所谓现代西方的法治传统主要就是来自于罗马法的复兴。

检察官制度来自于罗马法的传统。

检察官就是职业的控诉官员,以专业精神代表国家行使诉权。

2.

但是为什么同为西方重要法律传统的英国在很晚近的时期才有了职业的检察官队伍?很多小的案件可以有警方直接提起公诉,大的案件就专门请出庭大律师代表政府提出指控。这里边的奥妙就在于陪审团制度,通过大陪审团限制指控的提出,通过小陪审团确保指控被公正审判。但最终英国还是建立了职业化的检察官体系,可见检察制度是大势所趋。而美国虽然采用英国判例法制度,但在检察官制度上选择了法国传统,从一开始就建立了职业、稳定的检察官制度,并且各州的检察官DA很多都是选举产生的,成为进入政坛一个重要阶梯,克林顿总统就担任过检察官。选举制度确保了检察官的权力来源,事实上中国的检察官也是人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的。

而大陆法系普遍采取了职业检察官体系,从而确保指控权获得公正的行使。

3.

难道警察行使指控权就会失去公正么?

也不尽然,但你知道建国之后由公安机关代行检察机关职权是哪一个期间吗?就是十年文革期间。

康生曾几次力主废除检察机关,其中的理由有两个:一个前有公安后有法院,要检察机关有什么用?第二个是全面抄袭苏修。

检察制度虽然一度被取消,但终因法治而在此博兴。

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检察官制度,并形成了《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的国际公约,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适性的制度形态。这说明这项制度确实有它存在的价值。

这里边其实有一个重要的认识问题,到今天还存在一些混淆。为什么独独检察机关被废止过,公安和法院都没有,要说舶来品,现代警察制度也是舶来品。但是警察代表着秩序,这是最低的社会保障,这个保障不能没有;法院古已有之,有着传统的对应物,比较好理解,是公正的化身,即使作为形式也有存在的价值。只有检察制度在传统中找不到对应物,似是而非。这是为什么?因为现代的法治传统本来就不是来自于传统的中华法系,反对检察制度,其实并非只是单纯地反对检察制度,而是反对以检察制度为代表的现代法治体系,并渴望恢复固有法统。

4.

控诉权的治理模式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从同态复仇、自力救济,转变为任意代理控诉,再转变为国家代理控诉,与其说是对控诉的管理不如说是对暴力的管理,这种管理的模式就是法的精神。警察由于仍然是国家暴力机器的象征,对犯罪保持着强有力的打击态势,在这种打击的同时要想保持高度的克制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在治安职能与刑事侦查职能合一的情况下更是难上加难。只有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机关才能保持这种相对客观、理性的克制力,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上保持适度的平衡。

虽然各国检察机关的运行和组织模式不同,但在这平衡一点的功能上是相同的。

因此,检察机关的重要功能就是保持法治的平衡,是区隔侦查和审判的重要屏障。检察官还是庭审实质化的基础,是防止侦查中心主义挤压审判权的防火墙,没有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也就失去了意义。检察机关也侦查机关的紧箍咒,确保侦查合法,使审判标准能够向侦查前段传递,确保案件的基础质量。

同时,检察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个独立性能够最大限度保持其公正性,公正性在指控权的启动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保证其审慎、理性的行使公诉权,极力避免无辜的公民面临审判的危险。在这一点上检察官需要克制。

另一方面,在政府要员侵犯公共利益的时候,检察机关又要勇于提出控诉,保证国家机器长期稳定的运转,保证基本的宪政架构稳定。就比如韩国的检察官。在这一点上,检察官需要勇气,因为如果没有检察官的指控,再公正的法院都没有办法审判。

正因此,检察机关是伟大的宪政平衡器,能够保证国家体制的长治久安。 

当然,作为检察官我们要知道,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同,不是靠说出来的,而是靠干出来的。扪心自问,我们是否对自己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我们的定位是否符合司法规律并能够得到广泛认同?我们的主业是否清晰?我们在法庭上的公众形象与我们自己宣传的形象是否存在差距,我们的指控能力是否能够赢得实实在在的公信力?我们的管理模式是否能够适应司法规律的要求?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一一作出回答。

【图片来自网络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作者:刘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其他随笔请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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