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的观念,传统的万国法体系就遭到了彻底的瓦解和取代。伴随着这一瓦解进程的,是基于民族国家的主权观念所生成的现代国际法概念。现代国际法的概念脱离了自然理性的范畴,而直接源于民族国家自身的自主意志,其所服务的根本目的无非是民族国家在世界体系内持久长存。所以,一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则的设定都必须经由民族国家之自主意志的同意,没有经由这种自主意志的国家理性过滤的国际法规则不仅无法约束主权者,更无法覆盖该主权者治下的人民自身。在这个意义上,从格老秀斯一直延续到瓦特尔的万国法传统中,基于自然理性而产生的所谓必然的万国法观念(necessary law of nations)在现代国际法中就没有立足之地了。现代国际法就其本质来说,乃是一种意定之法(voluntary law)。这种意定之法所强调的不再是诸国家或诸民族之间稳固性的法律联结,其关注的中心在于如何透过这种意定之法来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对于特定协议或公约的加入或拒绝,其背后皆必须有一个成熟的国家理性作为支撑。否则要么陷入无穷的战争泥潭,要么是被迫卷入一个对于该国家或民族来说完全陌生的世俗秩序的世界意象,进而在这个陌生的意象中,以成熟和理想的现代国家作为自身民族的历史使命。
前者最为明显的表征就是战争在欧洲国家之间已然成为国家间政治的常态。克劳塞维茨就对此有着明确的认识和把握。因此,他把战争界定为一种基于国家理性的政治目的考量,如此一来,国家理性而非万国法就成为了衡量战争手段和目的的尺度。并且,这种尺度不仅受到世界体系中的单个国家的国家理性的影响,还受到国家理性相互间作用所产生的事实联系(不是万国法意义上的法律联系)的制约。所以,从概念上来说,战争行为从属于国家理性的特质就决定了其乃是一种纯粹的理智行为。更为重要的是,透过将战争界定为一种特殊的行动过程,而非抽象的理论推演过程,克劳塞维茨将万国法框架内的战争法所讨论的相关原则和规则完全置换了语境。在万国法的语境中,所有的战争法规则都必须符合抽象的哲学思维模式,但是在新的国际法的语境下,战争法则必须依据现实世界所提供的材料的盖然性和规律来确定。[6]简单来说,就是在万国法的语境中,战争行为受到自然理性的强制性规则的制约,受到自然理性的独断论的掣肘。而在现代国际法的语境中,战争行为则要依据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其根本上受到一种经验主义的怀疑论的支撑。所以,现代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则所关注的不再是战争本身,而是在战争发生之后,如何在战争过程中透过相关规则的设置来最大限度地保护战争中的主动或被动的参与者。
后者则在欧洲民族国家体系向外扩张的进程中得到了展现,尤其是在与传统帝国政治体制交锋的过程中,基于国家理性的现代国际法观念获得了全面的胜利。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近代中国从帝国体制转向民族国家体制过程中在面对现代国际法概念时所造成的困局。这种困局背后所彰显的不单单是两种文明话语的较量,更伴有神圣秩序与世俗秩序的根本性冲突。在这一转型的过程中,由帝国体制向现代民族国家体制的转变之根本性的诉求就是如同普芬道夫、维柯和瓦特尔所描绘的那样,形成相对成熟的理想国家,具有成熟的国家理性,并寄望于理想的政治家来践行这种国家理性。只有在理想的政治家娴熟地运用国家理性的前提下,我们在世界体系中对于中国政治秩序自我期许才能够在特定的层面具有世界意象。
上述对于理想国家的描述与期望在《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签订之后得以在欧洲的国家间秩序中落实。由《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所构筑的现代国际法体系及其基本原理所赖以运作的前提乃是在万国法体系中所塑造的理想国家。这就意味着,在对现代国际法原则进行理解和阐释时,不能单从国家自身的视角出发来理解,而必须从诸国家的层面来理解。因此,为现代诸国所奉行的诸多国际法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等等——不能单从世俗国家自身的国家利益来考虑,而必须从诸国家合力来形成一个良序的国家间秩序的角度来考虑。最终,这些原则仍然必须指向一个理想的世界秩序的层面。
因此,从思想史的视角来看,国家理性观念在万国法向现代国际法的转变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重要。但是,如果将视野再放大到整个欧洲思想的层面,我们就会发觉,正是透过世俗化的国家理性观念,欧洲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在哲学上最终体现为独断论和怀疑论之间的争论。基于国家理性所提供的视角,我们可以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进一步地解读发生在启蒙时代的独断论与经验主义怀疑论之间的哲学论证所具有的政治和法律意义。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我们认为,由休谟所开启的独断论和怀疑论之间的持久论争在根本上不是抽象思维的论证,而是具有深刻的政治关怀:即如何为即将成熟的世俗秩序奠定一个成熟的心智基础?也正是基于这一根本性的政治关怀,现代政治哲学家在讨论世俗秩序的基本构造之前,都必然会在抽象的哲学层面上为自己的讨论寻得心智基础。心智生活(life of mind)是政治生活(life of politics)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当经验主义的怀疑论在休谟之后成功地战胜独断论之时,万国法被现代国际法所取代在心智的层面已然不存在任何的障碍。也正是透过独断论和经验主义怀疑论之间的持久论争,我们才能够引入康德的世界法观念。在康德的视阈中,万国法所具有的世界意象和现代国际法所具有的民族国家意象被巧妙地融合于世界主义的法权构想之中。这种融合的知识论基础即在于第一批判所确立的方法论原则,即透过先天综合判断来调和独断论和经验主义怀疑论之间的冲突。于此,第一批判所具有的政治哲学意涵有待深入的挖掘。所以,对于康德的世界法观念的探讨,必须从第一批判的视角来深入考察康德的世界法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认识康德的世界主义法权构想的现代意义,尤其着重于康德在探讨公共理性观念时对于国家理性观念的回应与重构。也正是透过康德,国家理性观念最终为公共理性观念所取代,成为现代政治自由主义对于世俗秩序稳定性和统一性进行论证的最有效的工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