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蚂蚁搬家」、「蓝精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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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元指数走强的大背景下,人民币对美元连续升值。我们通常所看到“美元指数涨、人民币对美元跌;美元指数跌,人民币对美元难涨”规律不管用了!
但是,从最近几天情况看,美元暴跌的情况下,人民币升值也没有想象的那样大。
从中美两国的诉求来看,最近一段时期内,人民币贬值、美元走强的概率不大。
1 全都是泡沫 人民币怎么敢贬值?
海通证券姜超说过, 过去3年,好像什么都涨过了,股市涨过,债市涨过,商品、房子都涨了。 所以他们认为,这就是“繁荣的顶点”。
近日央行要员有一个表态,指出今年房贷在新增中长期贷款中的占比不会超过30%,这意味着全年房贷同比要萎缩25%;同时,资金成本又很难下降,贷款利率预计还要上浮。 规模收缩,利率上浮,使得整个地产市场的泡沫肯定不能持续。
如果我国是封闭经济体,我也认同房价会涨到天上去,但我们是开放经济。房价持续上涨提高了经济成本,成本上升导致竞争力下降,表现为出口不畅、贸易逆差,竞争力大幅下降,此时汇率贬值是一个结果。
他的老师李迅雷也称,今年我们的底牌是非常明确的,而且底牌是先于博弈对手方亮出的:一个是稳增长,另一个是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方式就是稳中求进。
这些底牌决定了今年政策调整的力度不会太大。从博弈的角度来说,既然这些底牌被投资人发现了,那么投资人就可能加注,所以今年房地产还是一副疯狂的局面。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你太疯狂的话,政策制定者也难以接受——目标是去杠杆、去库存,如果杠杆没有下降反而增加,政策面就会反击——所以如果今年房价表现太离谱的话,还是会有措施出来。
当然,方方面面都是泡沫,方方面面都要管住,这决定了管制要加强的逻辑,恐怕也是今后一段时间的政策基调。
两个人观点放到一起,得出什么结论? 中国方方面面都是泡沫,作为管理者,必须防止汇率走低 , 因为汇率走低,更多的人选择兑换其它资产,资本出逃失控,中国消化泡沫的时间和窗口就没有了。
因此,防止人民币贬值符合中国利益。考虑到中国目前拥有巨量外储,因此中短期内让人民币汇率扭曲是有可能的。 意思就是,人民币客观上存在贬值需求,但是中国不会让人民币贬值。考虑到中国目前的能力,因此人民币汇率短期内贬值的概率不是很大。
2 美国要复苏 美元怎敢强势?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川普要的是就业,要的是制造业复苏。因此,特朗普需要美元弱势。
虽然汇率对制造业竞争力的影响是次要的,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全球布局和国际贸易的自由化都削弱了汇率对一国制造业的影响。
但是, 制造业就业创造需要弱势美元的配合,克林顿任期和奥巴马第二任期内美元的长期走强对制造业就业的打击就是对川普的警告。 更进一步地, 川普的贸易保护政策将阻断企业通过全球贸易减轻货币升值压力的途径,强势美元显然有悖于川普的政策目标。
汇率,从来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
回顾美国的政治周期和汇率变化,即使在完全的浮动汇率制下,除里根时期,美元的走势在每一届总统任期内基本是单向的,并与经济主张高度一致性。因此,美元汇率从来都是经济导向的映射,并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或明或暗的干预。 并与经济主张高度一致性。因此,美元汇率从来都是经济导向的映射,并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或明或暗的干预。
因此总结起来就是,人民币强势、美元弱势目前符合两国利益。
当然,这只是从当局的角度猜测。 如果中国泡沫失控、破裂,或者美国那边失控,人民币和美元的走势就将发生扭转 。因此,汇率跟着当局意愿走,还是跟着市场真实需求走,在猜测汇率走势的时候要考虑清楚。
3 大佬们都做一件事:避险!
经济基本面,大家也都了解的差不多。 很显然,大佬们还是不大相信当局的能力的。当然,这也是因为他们的资金体量比较大,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在当前情况下,全球的资本市场,尤其是金融市场,成熟的投资者现在都在做同样一件事情,就是从风险资产往避险资产里逃。
去年,巴菲特的公司将近有50%的资产变成现金类资产。什么是现金类资产,现金类资产就是流动性非常强,但收益并不怎么高的资产。这是他的历史最高点,从来没有这么多资产趴在现金类资产上,说明他对实体经济非常谨慎的预期。第二,债权大王索罗斯就说现在的环境下不亏钱已经很好了,你不要介意低收益。还有李嘉诚,他干了一件事,跑了。跑到哪儿去了,跑到欧洲去了。
这些投资大佬,成熟的机构投资人,他的选择意味着什么,他的选择意味着他对未来宏观经济、全球经济的一种判断。那么他的资产所流向的都是避险资产, 也就是说现金类资产是巴菲特的选择;欧洲的房地产是李嘉诚的选择;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债券,比如说发达国家主权债,这是格罗斯的选择 ,这三位都选择了往最安全的地方躲,可见我们的全球经济现在面对的是“冬天”。在这个冬天里捂紧钱袋子,这是比什么都重要的。
4 常见15种资金出境方法
很早之前,外汇头条介绍过资金出境的方式: 你在炒股时富人们都在做这种事情 。回过头来看,富人们确实有先见之明,当时的人民币汇率才6.5。
(
提请读者注意:本文所述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
)
目前,在「真实性至上」原则项下,无论是贸易项下或是资本项下的资金出境,均从严监管。本部分主要对现实存在的一些资金出境的方式作出整理,下文所述方式可能在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对此,需提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
(一)「蚂蚁搬家」、「蓝精灵」方式
目前,我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 5 万美元的外汇 ,用作 旅游、购物或者教育 。相比于海外购房的大额资金需求,5 万美元完全不能满足该要求。对此,为了实现海外购房的目的,购房人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 5 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
此等方式涉及到 分拆结售汇问题 ,「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外管局规定:
(1)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个人在 7 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 5 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 1 万美元外币现钞;
(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 5 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 10 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
资金出境需求方请 3 位亲友各自在境外开设一个境外账户,每位亲友再邀请4位朋友(避免上述 5 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等额 5 万,总金额不超过 20 万美金,汇至 3 为朋友的境外账户,如此,3 为朋友每人境外账户中各汇集 20 万美金,合计 60 万美金,将该 60 万美金再汇集到资金出境需求方账户,用作海外投资。然而,此等操作实质上为变相分拆结售汇,存在合规性风险。
(二)朋友间互转
购房人本人在国外有朋友,其国外朋友在国内也有生意,其朋友在境外向购房人支付外币,购房人在境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境内向其朋友支付款项。大额资金划转可能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对于存在大陆、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
(四)境外信用卡消费
1、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
信用卡可使用的金额为信用卡授信额度与信用卡中存入的金额总和。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资金,并直接在境外刷卡。
另外,目前境外保险大多使用此等方式进行保费的支付,即通过在境外刷卡支付首期保费后,向保险公司贷款或者以该保单作为质押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其后定期在境外刷卡偿还贷款。值得注意的是,2016 年 4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对在香港购买保险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银联国际亦下发《境外保险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要求保证境内银联卡在境外的合规使用。
2、先买后退
使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某个商店使用比原价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豪华手表、金条等,并迅速折价转让给该商店换取现金(「回购」服务)。此等交易的服务费通常在 5-10% 之间。
(五)保险融资
如上文所述,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
特别提示: 在 CRS 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 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大陆税务部门,此等方式融资亦存在一定风险。
(六)地下钱庄现金对倒、支票夹带
1、境内外对敲、两地平衡模式——香港地下钱庄换钱
内地客户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此等交易的手续费大概为 100 万港币(13 万美元),收取的费用比银行换汇高出 1000 元港币左右。
补充: 大陆居民目前在香港开立银行账户的难度。
2、从境内地下钱庄夹带支票
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地下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 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是集团企业唯一较为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 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 ,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或者反向。 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 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展业三原则」合理判断。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
第一种: 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解读和营销指引》一文中摘取)
第二种: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演进时》一文中摘取)
从历史沿革上来说,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源于上海自贸区,即 2014 年 2 月份,人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 号)。
2014 年 6 月,将其进一步拓展至全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跨国企业实际开户操作并不多,直到 2014 年 11 月份,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 号)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才解决了法规层面的障碍。此后,2015 年 9 月份,央行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印发 279 号文。2016 年 4 月,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也各自出台了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同样提出了资金池的概念。 广东等地的资金池与全国版相比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 资金池主办企业必须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
二是 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
三是 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 跨境资金净流入(出)额上限=境内成员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x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该系数暂定为 1) 。除此之外,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 号)相关规定。
(八)境外放款
上图摘自《贸金百家 01 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 核准额度 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 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 的外币资金池资金 ,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 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所有者权益 30% 额度 内向 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 ,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2016 年 11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 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境内外企业是否一定要关联,是否必须做成委贷?
(九)内保外贷
1、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2、 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 ,最好是 100% 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3、汇率风险规避:远期锁汇(远期结售汇)。在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办理锁定汇率的操作。银行通过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的方式,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4、成本说明
(1)境外利息:240bp+3 个月libor=2.4%+约0.6%=3%;
(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 2%(如工行)
(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 1%-2%
(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 3% 左右。
5、资金用途
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因而,通过虚构贸易背景等方式进行投机套利等行为实现资金出境的,存在合规性风险。
6、局限性分析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 号)的规定,「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由此可见,在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形下,内保外贷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 「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 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
(2)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境外贷款到期可借旧还新。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内公司则将预存于境内银行的存款作为企业利润,从集团层面实现盈利;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该境内企业的注册地址也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 作为境内出质人的境内公司需为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已获取 ODI 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此等业务被视为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目前仅有部分银行开设相关业务,但是,随着资金出境监管的加大,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
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 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 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因为从 2014 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 的总配额是 900 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 QDII 额度。基金公司 QDII 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 QDII 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 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 年第四季度,QDII 基金共发行 112 支。
(1)产品投向及限制
根据《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QDII 产品投向及限制如下:
产品投向 |
投向限制 |
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2)局限性分析
序号 |
局限性 |
具体内容 |
1 |
实施主体 |
目前有 QDII 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QDII 牌照和申请额度尚未放开(截止 2017 年 2 月 24 日,审批总额度为 899.93 亿美元,审批的额度最小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0.05 亿,最高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44.09 亿,平均额度为个位数)。 |
2 |
投资目标 |
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级市场,且每一类 QDII 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 |
3 |
监管要求 |
QDII 产品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并且主管机关对于 QDII 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 |
借助资管通道输送资金除了需要借助通道本身,另一个需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资金出境后在二级市场如何套取现金,是股票质押融资还是搭配其他操作?不过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因在通道的基础上需做衍伸套现交易,因此从成本角度分析会显得很不经济。
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 QDII 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 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 2007 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汇兑限额,资本账户开放又下一城。
QDII2 申请条件:年满 18 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 3 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
QDII2 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
RQDII 可以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 人民币资金 ,投资于 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 ,RQDII 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不占用 QDII 额度 。因 RQDII 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RQDII 和 QDII 最大的区别在于,RQDII 投资形式为人民币,而 QDII 的投资形式则是外币,如美元、欧元及其他币种。两者区别不仅仅是用人民币投资,而且在标的上也有明显的不同。RQDII/QDII 标的分别是离岸人民币市场和海外证券市场。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基金互认,「香港基金北上内地,内地基金南下香港」,即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 3000 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 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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