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利法规
1898年
,清政府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凡发明新方法制造重要的新产品,可以获准50年的专利;一般的新产品可获准30年的专利;即使仿造西方的产品,也可以获准10年的专利。
并且还依据发明的大小,分封大小不等的官职
。
❷
中华民国、国民党政府的专利法规
1912年
和
1923年
,中华民国政府分别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和《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1928年、1932年和1944年,国民党政府分别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和《专利法》。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法规
195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采取了发明权与专利权的双轨制。发明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发明权或者专利权,并分别获得发明权证书或专利权证书。在之后长达13年的时间里,国家只批准了侯氏制碱法(侯德榜)、水煤气转化触媒剂、棉花水分电测器、压差式火灾警报器、简易制造纯氩气方法、简易水分测定器等6项发明权,软硬性透明胶膜网线版(胡振燮)、国产软木、地形测绘器、合成氨制造过程吸除一氧化碳的方法等4项专利权。
1963年
,国务院废止《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颁布《发明奖励条例》。认为以“独占、垄断”为要义的专利制度不符合“社会主义”,由过去实施的双轨制变成了单一的发明权制度,这是中国专利制度史上一次严重的倒退。随后长达15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发明创造受到了严重的挫折,科技水平不断落后于世界。
1984年
3月1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并且在专利法实施之前的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专利权的无效程序和侵权的法律救济等内容。考虑到我国即将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在专利法中体现了国民待遇、优先权、专利独立三大原则。
1992年
9月4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一次修订,并于1993年1月实施。这次修订不仅为了修正专利法实施暴露出的缺陷,还考虑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因素。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
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将药品、化学物质、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产品及制造方法均列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对于微生物本身也给予专利保护;
-
加强专利权保护,将方法专利的效力延伸到方法获得的产品,给专权人增加进口权;
-
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将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从15年延长至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5年加3年续展修改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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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种类,改变了强制许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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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了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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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修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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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补充有关宣告专利无效的规定。
2000年
8月25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订,并于2001年7月实施。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让中国专利法符合“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扫清障碍。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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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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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
简化、完善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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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内容与《专利合作条约》相衔接。
2008年
12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自2009年10月起实施。这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与TRIPS协议接轨,维护我国的经济发展利益。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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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专利法立法宗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适度调整了专利授权标准。例如将相对新颖性调整为绝对新颖性、明确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是外观设计授权客体。
2016年
底,我国的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已经达到110.3万件,成为世界上
第三
个
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百万件
的国家。目前,为了提高专利的质量,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正在进行中(请参见
《笔记 |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