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互联网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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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思路贯穿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各环节

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互联网专委会  · 公众号  ·  · 2021-05-2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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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下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1号),将个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


其中,交易规则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同时,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


碳市场规模与活跃度仍亟待提升


此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在多个城市进行试点,到今年6月全国碳市场才会正式上线。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GEIDCO经济技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文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目前发布的这三条在碳市场起步阶段,生态环境部还是采取着较为稳妥的态度,相比更为全面详细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月5日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此次发布的都是更加流程性的规定。


为保证全国碳交易市场顺利开展,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一是全国碳市场运行后,初期应该是全国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并存。但在全国碳市场全面运行后,地方碳市场的存续问题。二是全国碳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之间的对接问题。三是全国碳市场中的碳金融产品创新问题,地方碳市场已试点过部分碳金融创新产品。


以上问题已在此次发布的三条实施规则中有了相应体现。例如,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交易管理规则》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确定为“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虽然目前全国碳市场只纳入了发电企业进来,但文亚认为,未来允许个人投资加入碳排放权交易,对于提高市场活跃度来说是好事一桩。“因为市场参与主体增多,市场活跃度也会随之升高。”


同样留出相应空间的还有交易产品类型与交易方式。《交易管理规则》第五、六条规定,目前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 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文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明确的只有现货交易,期货、远期期权等带有金融属性的产品都还没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而此处尽可能地涵盖不同的产品类型和交易方式,体现着未来全国碳市场发展可能的趋势,并且为市场参与有足够的自主权或者灵活性留出了空间。


执行力度关系着未来碳市场规模和活跃度的提升。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由于碳排放权交易本身是由政府主导的,所以碳交易市场的规模和交易活跃度都取决于政府关于前期份额分配,后期交易监管、结算监管以及惩罚机制等方面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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