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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大案之一的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
维尼不是名侦探,案件本身事实非常清晰,有问题的童鞋自行google搜索。小熊展开的重点是在枪声响过之后。从维尼的认知角度,此类复仇案件当事人一般有三种选择。
A,如果认同民国司法,那么不该私人复仇,而是该走法律途径,起诉孙传芳。
B,如果不屑民国司法,那么可以自行复仇,然后走避法外之区,例如藏匿租界,或是投奔苏区。
C,部分认同法律,但对司法途径讨还公道信心不足,那么先自行复仇,然后投案,并且坦然认罪,不寻求司法辩护,而是寄望于道德诉求,舆论声援,也就是寻求国府特赦(司法定罪,行政免刑)。
如果是以上三种择一,都算有事前考量,有事后担当。可以理解,也不用啰嗦。关键是施家是精明人,选了第四种方案,先复仇,然后自首,再大造舆论。目的很清楚,自首可以在司法审判里谋求减刑,舆论加持可以获取更大减刑或是赦免概率。等于说为谋杀后脱罪做了双保险。算盘太精就显出low了。
接下去看精彩的庭内外攻防战。一审是在天津地方法院。开庭前,被告施家和苦主孙家都先后召开记者发布会,各自陈诉理由,施家是悲情牌,孝感动天,女报父仇云云,你们懂的。孙家则是理性牌,找来孙的旧部卢香亭等人,回顾历史,施的老爹其实也不是好东西,因为纵容白俄雇佣军烧杀劫掠,才会被孙大帅明正典刑等等。
文宣攻守,哪方占优?还是施家,点解,孝道,女性是双重道德光环,这也是施家精明之处,其实施家有的是男丁,而且都是现役军人。从专业执行能力上来说,都是合格杀手。为何是女儿出手?为的就是事后这个女性光环时刻。同样道理,作案地点选择,不在孙家所住法租界,也不在施家所居的英租界,而是选在华界,也是为了事后发挥道德舆论攻势便利性。如果选在租界,那洋人法庭可没有这些传统孝道之类加分。
接着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天津地方法庭主审法官文人豪是个湖南人,北平朝阳大学法律本科,辽宁同泽新民储才馆研究生毕业。时年32岁,独当一面不久,就碰上这样大案。同庭各方代表,公诉人涂璋,被告方首席代表律师余棨昌,赫赫有名的绍兴师爷,日本帝国大学法政科班出身,曾任北洋政府大理院长(最高法院),北大法科教授。苦主方首席代表律师张绍曾,也不是善茬,天津卫有名的大状,直隶法政学校毕业,同盟会出身,曾经帮文绣离婚,敲了溥仪好大一笔赡养费,一战成名。
各方都是有备而来,公诉方诉罪求刑,根据两点,刑法187条,蓄意藏械,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31条,杀人,拟死刑,或终身监禁,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55条,同一行为触发多处犯行,采重者择一而判。说白话,从231条里三选一。
孙家代表律师跟进要求连带民事赔偿,包括丧葬费和子女养育费,共索赔十万大洋。
施家代表律师提出两点,根据刑法59条,动因确有可怜悯之处,酌情减刑,刑法62条,有自首情节,一并要求减刑。
问题就围绕被告方陈情展开,余大状围绕59条抛出三条案例。
案例一(论语)子路问孔老二,父仇点算,老二回答,街上看见仇人,上去直接亮剑,子路问没带家伙咋办,老二答,硬顶上,想先回家拿菜刀,就是不孝。
案例二(公羊传)伍子胥和楚怀王的段子。
案例三(新唐书)徐元庆为给他大大报仇,化装成老司机,藏身加油站报仇的故事。
公诉人和苦主律师张大状先后跳出来反驳,拿前朝的例,断本朝的案,牛头不对马嘴,况且如今是现代法治社会,古代封建糟粕算个逑。
这个问题事关民国司法根基,文法官认同公诉方意见,驳回被告理据。
接着被告方围绕62条展开,当事人开枪之后,没有逃走,而是委托目击证人和尚富明及东海前去打电话报警,证明她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刑。
公诉方提出异议,虽然被告有委托情节,但实际报警的不是两个和尚,而是寺庙门卫刘恕修,刘是自动跑去报警,没有接受她的直接委托,所以自首不成立。
苦主律师团进一步指出,两个巡警王化南和曲鸿韬是听到枪声主动出警的,凶犯根本当时就逃不掉,自首是脱罪的诡计。
案件到了这步,文法官也很纠结,代入他的心理活动,当时社会舆论压力非常大,他也有心活人,但又不能伤害司法制度本身威严。就和裁判到了某队主场一样,有心偏袒,但是主队打身后,他不能不吹越位,明显的放水会伤害裁判制度公信力。那怎么办,只能在禁区前沿双方肢体碰撞中找个理由,判个任意球,就算有争议,也没那么明显。
文法官也是这么干的,最终一审622号判决,辩护理由59条不成立,62条主动自首成立,根据271条杀人罪成立,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苦主孙家不服,杀人罪里最轻的一条量刑标准,太便宜女杀手了。被告方也不服,根据同期一个案例,一个叫刘景桂的女艺校生枪杀了自己前未婚夫的小三,结果被判了12年,施家类比,情杀这么low判12年,自家复仇这么高大上,也要坐10年,不公平。于是孙施两家双双上诉到河北省法院。
省院二审的主审法官毛德耀,江浙人士,也是宦海浮沉多年的老手,一看案卷,心里就有数。天津地院的小湖南,嘴上没毛,办事不牢。这个判罚汤汤水水,淋漓不尽,会有后续麻烦。毛法官也是同样心思,但是技术上更高一招。
首先原判根据62条自首减刑,不成立。因为关于自首认定一环有争议,省院公诉人徐九成也提到这点,所以根据自首判减刑十年驳回。至于原告方根据第59条提出酌情轻判,也驳回,因为民国法庭代表近代法治,传统道德诉求不适应于本案。
有文盲问,难道是要从重,公事公办。图样图森破。关键点是围绕被告方提出的新论点展开,根据系第273条,当事人基于义愤杀人,可视情况予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义愤杀人是原告方基于道义层面提出,本是附着于59条之内的参考减刑诉愿。说是施的老窦是被孙传芳无辜虐杀。孙家律师本来已经把这条给打掉了。他们举出当时(顺天时报)关于苏鲁大战的报道,孙是因为施纵容白俄雇佣兵残害村民,而当场执行了军法第16条,处决了纵兵劫掠的敌将。
毛法官功夫了得,深入挖掘,找到了关键证据和证人。谁呢,当时孙传芳的上司吴佩孚。吴佩孚当年听说施从滨被斩,曾给孙发过电报询问此事,孙回复没这回事。于是毛法官认定孙家所谓合法处决只是援引报刊孤证,吴佩孚的问询电报才是有力实证。证明了孙非法处决在先,施家基于义愤难平,复仇在后。于是273条减刑理由成立,二审改判7年。
二审1207号判决一出,司法界和精英阶层一致好评,法理人情兼顾,好手段。毛法官也得意,看看,小文,俺每个月比你多拿一百块大洋的薪水,价值就体现在这里。你判个任意球,还有争议,俺判了个点球,专业人士一片叫好。这就是职业素养,技术差距。
孙家自然不服,越来越轻,施家也不满足,还想再减。双双上诉到首都高级法院。南京三审法官刘建英调案卷复核,击节三叹,漂亮的1207号判词,毛果然是圆熟老吏,于是维持二审判决,三审定谳,终审结案。
PS:文末科普
沙梨熊:
理想茶法應該是越簡單越好
一:就是初級調解 法官找二位吃講茶 擺的平最好
二:就是正式仲裁 陪審團走起 12個群友投票看罪名是否成立 不成立 原告出錢 成立 被告出錢+法官酌情擬刑
三 :某方不服 那就神斷 一人一把左輪 走出百米然後互射 勝者付子彈錢和住院費和 安葬費
律師這些第二輪就登場了
不決鬥也可以文鬥抽簽
其實這就是英美法系起源
要不然你以為英美很多稀奇古怪的判例是如何流傳下來的
古典時期就是英语系文盲自己民俗村規
然後才是文科生登場 想吃這碗飯 但是畢竟不如大陸系王權官僚體系 所以折衷搞出個判例 判例的核心其實就是海量民間過去潛規則
有了判例才有法學院開辦口實 文科生才能進去混資歷 出來當法官律師撈世界
其實判例是走向成文法路上的一個加油站
也應該取消 一案一判才合理
所有文科都沒有意義 本質就是鳳凰男考各類公務員的跳板 然後出來吃納稅人豆腐
字可以自己認 理可以日常學 那有什麼教育系統化的必要
文 法 商 藝四科本質就是人情事理 應該自我歷練 學個毛線
理工農醫才是要緊
问:
理想法系和司法模式是什么来着?
答:
最好司法体制就是废除判例制的陪审团制度
今天张三告李四 陪审团定无罪 法官判原告赔 明天还是这个案 陪审团定有罪 法官判被告赔
一案最多三审 最简单了,一切权力归陪审团
12个普通人 一辈子就这么一次偶遇 凭常识进行裁断 只定是非 出错的概率极低
退一万步 要是三审皆误 说明点子背到家了 也该认命
律师功效发挥到最大 全靠他一张嘴打动陪审团 法官归位为普通法庭秩序引导员和事后具体拟刑的操作员
原告提123 被告反驳 反诉456 陪审团判定123456各条是否成立 法官事后根据陪审团是非题 具体展开技术操作
问:
陪审团管有罪无罪 法官管坐监还是吃花生?
答:
总要给法官一点好处,无罪就无罪 有罪可大可小,只要能规避司法专制这个最糟选项 其余都是枝节
成文法或是判例制有个共同点 法官能定 关键在于不能让他定 而是只能让他判
问:
感觉如果中国陪审团制度,选择陪审团人选双方有的打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