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即旧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消费者转让的旧车须为云南号牌,转让车辆须完成二手汽车交易和车辆过户登记;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云南省内,新车注册登记地不限;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时间先后顺序要求,可以先转让旧车,也可以先购买新车。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核定载人数9人及以下)。《车辆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类型为下列之一:1.大型轿车;2.中型轿车;3.小型轿车;4.小型面包车;5.小型越野客车;6.小型专用校车;7.小型专用客车;8.小型旅居车;9.小型普通客车;10.微型轿车;11.微型面包车;12.微型越野客车;13.微型普通客车。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根据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类型给予补贴。新车为新能源车的单台补贴1.5万元,新车为燃油车的单台补贴1.3万元。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车,是指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乘用车(即号牌为“绿牌”,《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或“油电混合”等标注)。
消费者申请补贴,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旧车转让时所有人、新车购买人和所有人、补贴申请人须为同一人。
(二)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均须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旧车转让过户登记日期、新车注册登记日期均须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6年1月10日(含当日)。
(三)消费者转让的既有乘用车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
从2025年1月1日(含当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消费者最多只能申请1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同一新车不能同时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两者均申请只对先通过最终审核的给予补贴。
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因车辆交易和登记注册手续跨年等原因未能领取补贴的,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已完成旧车转让和新车购买部分手续(包括二手车交易发票、旧车过户登记、新车发票、新车注册登记中的任意1至3项),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5年2月28日(含当日)完成剩余全部手续,并取得相应证明资料的,纳入2025年云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
跨年度政策衔接,要求转让的云南号牌旧车须在2024年12月2日前(含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且须于2025年3月10日前(含当日)完成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再纳入补贴政策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