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三月舆论场的,是一个叫做于欢的青年。他的故事首先引燃了两个问题,第一,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第二,如果是正当防卫,是否是正当防卫过当?而围绕这两个问题的火热议论,迅速引燃了第三个问题:舆论影响司法,是否违背了司法独立的价值?
问题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一定程度上可以脱离于欢案的具体情节,问题三所涉及的并非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更抽象的政治制度安排和公民角色。因此,认为舆论影响司法进而违背了司法独立价值,并不等同于承认于欢案判决公正,不妨碍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对于欢和他家人的处境充满同情。但是,如果你认为于欢案中“一边倒”的舆论是破坏司法独立、认为舆论影响司法与司法独立相悖,你是不是对“司法独立”有着很深的误解?
误解一:字面解读“司法独立”
从字面解读司法独立,把司法独立视为法官不受任何内在、外在影响,仅仅根据法条判案是一种最常见的误解。
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的必要条件而存在,它所指的是司法机构不受立法、行政力量的影响,不受利益集团和个体意志的影响,仅服从法律和良心。“仅服从法律和良心”正是国际公认的实质司法独立的标准。1这和将法官放入真空甚至将法官“去人性化”有着天壤之别。后者所追求的,是一种严格的字面独立,希望将法官隔绝于充满各种观点和立场的真实社会,希望法官只有法律的严谨,而抛却人情的主观,如同一部精密、严整的机器一样去判案。
司法独立,蕴含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之中。除了司法独立,立法和行政机构独立性也同样是一种价值追求,只是出现的频率较司法独立稍低。议员应该对公共事务有独立和整体性的判断,而不单单是选民的传声筒,这一点部分构成了代议民主制的合法性和相对于直接民主制的优越性;同样,行政部门也应该有自己独立完整的行政权力,不可被其他机构和组织架空。同在权力制衡的框架之下,三种权力所需要的独立其实具有相似的内行。独立从来不意味着免于全部外在影响的绝对独立,不意味着三个权力部门各自关起门来做事不容他人置喙。别忘了,当我们说“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时,“制衡”就已经意味着包括司法在内的权力要受到控制和监督。如果舆论仅仅因为其存在就破坏了司法独立,那么舆论也在同样破坏着立法独立、行政独立,绑架政府、绑架议会。舆论和公权力,只能被塑造成对立关系。
理解司法独立的重要环节,是理解司法要独立于什么。司法独立作为一种宪政安排,规定的是国家正式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成熟法治国家的实践来看,保障司法独立的措施普遍包括终身制、法官的财务安全、限制行政和立法分支干扰法官决定。这些保障环节的共性并非防止法官被某种观点影响或说服(否则法官也应该被禁止读书和判例),而在于防止法官顾虑职位、薪酬、个人前途、判决的政治后果而违背本心。舆论有可能做到的仅仅是影响和说服,并且未必成功。
误解二:专业缺乏,公众评论妨碍司法
“只看过媒体的报道,没有看过全部的证据和材料,凭什么评价这个案子”
“法律是专业事务,什么时候人人都成了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了?”
这两个颇具代表性的提问实际上说的是,作为普通公众,没有专业的渠道和知识背景,根本无法和职业法官相比,你的判断,极大概率上比法官更容易出错,所以,判决交由法官决定,你的评价对法治不仅无益,甚至有损。
问题是,舆论场中的种种意见,并无意代替法官判案。反过来说,也恰恰是因为舆论不能干预司法,所以对公众的专业要求才不会和法官一样。公众评论与法官判案本就有着各自的价值和功能,二者无法互相取代。
在于欢案中,各种观点、意见、立场层出不穷,有人关注正当防卫条款适用是否过于严苛,有人关注无期徒刑是否量刑过重,有人关注高利贷问题,有人关注三四线城市的普通人的生活境况,有人认为法律应对孝子法外有情……观点确实有高下之别、正误之分,有些过于朴素,有些甚至诉诸于与现代法治并不契合的价值。但人们之所以关注于欢案,并非是形成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去强制二审法官作出某种具体的判决,而是表达同情、愤怒和希望。同情,因为设身处地考虑,于欢别无选择,或被追债者侵害,或被法律惩罚;愤怒,因为警察在其中的不作为是悲剧上关键的一环,让每一个普通人都失去了安全感;希望,因为于欢的遭遇还有在二审中改变的可能,现行法律成为热点被讨论,还有改变的可能。
恰恰因为这种表达与法官基于专业训练的判断不同,它才能发挥与法官判案不同的作用。法官的职责是依靠专业知识和良心判断于欢是否有罪、罪应几年,并为他的判断提供充分可信的理由,法官的判断必然会成为实在的结果,因为判决具有权威,有国家暴力机器为其执行提供保障。因此,要完成这项任务,专业当然是重中之重。相比之下,公众则没有同等的负担,公众不需要对于欢是否有罪、罪应几年提供确切的答案,也不需要为答案提供和判决书标准一致的理由,他们还可以表达相当主观的情绪,公众的职责只是检验司法是否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和正义感,而这一任务,即使再专业的法官也无法独立完成。法律强调专业,但司法也不拒斥来自公众的普遍的道德观和正义感。陪审团制度正是希望借助普通公民的常识和良知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不是天降的神谕,必须由智慧的先知带领我们逐字逐句的严格执行。法律既然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就不能脱离普通人的理性和良知,一味追求艰深。法律书写成文,不是为了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在相互博弈中展示学识和聪慧,而是为普通人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提供行为的规范和指导,明确自己和他人之间权利的界限。如果正当防卫条款“专业”到了普通人在受到侵犯时都无法懂得如何合法自保的时候、“专业”到了同胞因为自保而刑至无期但自己却无法评价的时候,“专业”只能成为每一个法律精英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