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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舆论“一边倒”,一定伤害司法独立?|微思客

微思客WeThinker  · 公众号  · 时评  · 2017-03-29 08:00

正文

孙金昱 | 伦敦大学学院政治理论方向博士候选人



引爆三月舆论场的,是一个叫做于欢的青年。他的故事首先引燃了两个问题,第一,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第二,如果是正当防卫,是否是正当防卫过当?而围绕这两个问题的火热议论,迅速引燃了第三个问题:舆论影响司法,是否违背了司法独立的价值?

 

问题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一定程度上可以脱离于欢案的具体情节,问题三所涉及的并非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更抽象的政治制度安排和公民角色。因此,认为舆论影响司法进而违背了司法独立价值,并不等同于承认于欢案判决公正,不妨碍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对于欢和他家人的处境充满同情。但是,如果你认为于欢案中“一边倒”的舆论是破坏司法独立、认为舆论影响司法与司法独立相悖,你是不是对“司法独立”有着很深的误解?


误解一:字面解读“司法独立”


从字面解读司法独立,把司法独立视为法官不受任何内在、外在影响,仅仅根据法条判案是一种最常见的误解。


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的必要条件而存在,它所指的是司法机构不受立法、行政力量的影响,不受利益集团和个体意志的影响,仅服从法律和良心。“仅服从法律和良心”正是国际公认的实质司法独立的标准。1这和将法官放入真空甚至将法官“去人性化”有着天壤之别。后者所追求的,是一种严格的字面独立,希望将法官隔绝于充满各种观点和立场的真实社会,希望法官只有法律的严谨,而抛却人情的主观,如同一部精密、严整的机器一样去判案。


司法独立,蕴含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之中。除了司法独立,立法和行政机构独立性也同样是一种价值追求,只是出现的频率较司法独立稍低。议员应该对公共事务有独立和整体性的判断,而不单单是选民的传声筒,这一点部分构成了代议民主制的合法性和相对于直接民主制的优越性;同样,行政部门也应该有自己独立完整的行政权力,不可被其他机构和组织架空。同在权力制衡的框架之下,三种权力所需要的独立其实具有相似的内行。独立从来不意味着免于全部外在影响的绝对独立,不意味着三个权力部门各自关起门来做事不容他人置喙。别忘了,当我们说“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时,“制衡”就已经意味着包括司法在内的权力要受到控制和监督。如果舆论仅仅因为其存在就破坏了司法独立,那么舆论也在同样破坏着立法独立、行政独立,绑架政府、绑架议会。舆论和公权力,只能被塑造成对立关系。


理解司法独立的重要环节,是理解司法要独立于什么。司法独立作为一种宪政安排,规定的是国家正式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成熟法治国家的实践来看,保障司法独立的措施普遍包括终身制、法官的财务安全、限制行政和立法分支干扰法官决定。这些保障环节的共性并非防止法官被某种观点影响或说服(否则法官也应该被禁止读书和判例),而在于防止法官顾虑职位、薪酬、个人前途、判决的政治后果而违背本心。舆论有可能做到的仅仅是影响和说服,并且未必成功。


误解二:专业缺乏,公众评论妨碍司法


“只看过媒体的报道,没有看过全部的证据和材料,凭什么评价这个案子”


“法律是专业事务,什么时候人人都成了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了?”


这两个颇具代表性的提问实际上说的是,作为普通公众,没有专业的渠道和知识背景,根本无法和职业法官相比,你的判断,极大概率上比法官更容易出错,所以,判决交由法官决定,你的评价对法治不仅无益,甚至有损。


问题是,舆论场中的种种意见,并无意代替法官判案。反过来说,也恰恰是因为舆论不能干预司法,所以对公众的专业要求才不会和法官一样。公众评论与法官判案本就有着各自的价值和功能,二者无法互相取代。

 

在于欢案中,各种观点、意见、立场层出不穷,有人关注正当防卫条款适用是否过于严苛,有人关注无期徒刑是否量刑过重,有人关注高利贷问题,有人关注三四线城市的普通人的生活境况,有人认为法律应对孝子法外有情……观点确实有高下之别、正误之分,有些过于朴素,有些甚至诉诸于与现代法治并不契合的价值。但人们之所以关注于欢案,并非是形成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去强制二审法官作出某种具体的判决,而是表达同情、愤怒和希望。同情,因为设身处地考虑,于欢别无选择,或被追债者侵害,或被法律惩罚;愤怒,因为警察在其中的不作为是悲剧上关键的一环,让每一个普通人都失去了安全感;希望,因为于欢的遭遇还有在二审中改变的可能,现行法律成为热点被讨论,还有改变的可能。

 

恰恰因为这种表达与法官基于专业训练的判断不同,它才能发挥与法官判案不同的作用。法官的职责是依靠专业知识和良心判断于欢是否有罪、罪应几年,并为他的判断提供充分可信的理由,法官的判断必然会成为实在的结果,因为判决具有权威,有国家暴力机器为其执行提供保障。因此,要完成这项任务,专业当然是重中之重。相比之下,公众则没有同等的负担,公众不需要对于欢是否有罪、罪应几年提供确切的答案,也不需要为答案提供和判决书标准一致的理由,他们还可以表达相当主观的情绪,公众的职责只是检验司法是否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和正义感,而这一任务,即使再专业的法官也无法独立完成。法律强调专业,但司法也不拒斥来自公众的普遍的道德观和正义感。陪审团制度正是希望借助普通公民的常识和良知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不是天降的神谕,必须由智慧的先知带领我们逐字逐句的严格执行。法律既然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就不能脱离普通人的理性和良知,一味追求艰深。法律书写成文,不是为了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在相互博弈中展示学识和聪慧,而是为普通人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提供行为的规范和指导,明确自己和他人之间权利的界限。如果正当防卫条款“专业”到了普通人在受到侵犯时都无法懂得如何合法自保的时候、“专业”到了同胞因为自保而刑至无期但自己却无法评价的时候,“专业”只能成为每一个法律精英的耻辱。


误解三:当法治缺位,司法独立需要公民先行

 

诚然,当最高法院院长公开表示向司法独立亮剑的时候,司法独立乃至法治的获得注定异常艰难。所以,有观点认为,既然法治的建设需要统治者和公众双方的努力,如果无法说服统治者尊重司法独立,那么,要求公民首先尊重司法独立,也总对现状有不小的改善。


看似有理,但这样一幅一部分公民向另一部分公民热烈诉求司法独立、而公权力彻底缺位失踪的画面何其荒谬和魔幻?


正如对误解一的澄清所说,司法独立是一种宪政安排,是一种对国家正式机构之间关系的规定,是对法官独立判断的制度保障。这些制度层面的问题,几乎都是公众无法直接插手的领域,但却是统治者可以、也有义务做出直接处理的领域。当我们说,法治和司法独立,需要统治者和公众两方面努力的时候,其所指并非同样的任务由双方分工完成,而是各司其职。


理想的情境是,统治者提供相对妥善的制度安排实现司法实质意义上的独立,公民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信任法官,信任司法系统。尽管他们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并以多种方式表达异议,但是接受和服从司法判决的权威。统治者和公众在以不同的方式尊重司法独立。


显然在于欢案中,这样一个理想的情境并不存在。当司法独立本身尚未建成,单方面要求公民尊重不存在的司法独立就没有落脚点可言。唯有尊重实质独立的司法才能巩固法治,而面对缺少保障机制的司法系统和缺乏专业训练的法官,仍要求公众的行为和态度与理想情境下的模范公民一致,仍要求他们信任、接受、服从,得到的结果只能是巩固现存的种种顽疾弊端。

 

有人会问,这是不是因为无力要求统治者,所以对公众放任,免去了他们在争取司法独立过程中的责任?

 

显然不是。在司法独立尚未达成的非理想情境下,公众承担的负担和责任事实上要比理想情境下更大。不应该要求公众尊重不存在的司法独立,并非鼓励公众不做好公民,恰恰相反,这是希望公众成为更好的公民。于欢案如果发生在一个理想情境下,我们或许还可以放心过重量刑会得到自动纠正,不必耗费过多精力去了解他的故事,也无需为他大声疾呼;但于欢案发生在当下,我们却深深忧虑他的命运,也忧虑有一天自己陷入类似的困境,所以我们才投入精力和情感去了解法律和案情、去争论、去辩驳,这些对于个人来说,都不是无所谓的轻微消耗,在言论审查日益严厉的背景下,更承担着相当的风险。好公民并没有一个固定模版,更不能简单粗暴地用“尊重权威”作为衡量标准,恰当的公民责任取决于政治环境。如果法治缺位,却要求公众必须演出法治社会下的模范公民,这种错位带来的只有荒谬,没有进步。

 

于欢案,我们评论的基础不过是一种普遍的公正观


评论于欢案的基础是什么?这是一位公诉人对沸腾舆论的严肃发问。


——来自于公民的一种普遍的公正观。


我们并非不知道普通公众对于经济、法律、外交、公共事务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我们并非不知道普通公众对于善恶是非的判断可能差异巨大,我们并非不知道“多数不代表正确/良善”,但是这些事实的存在不意味着普通公众就有了无知、愚昧的原罪,不意味只要多数存在,暴政就自然产生。


我们视之为珍贵的政治构建,层层叠叠形成复杂的制衡结构,不是为了消灭“庸众”,而是为了给每一个个体真实的权利与尊重。司法独立,正是其中之一。它的可贵不是为了建立一种不容置喙的清高,而是为了让公正不分身份地位,为所有人共享。我们渴望法治,拒绝人治,不是因为我们认为法律应当抛却一切与人有关的主观因素,而是因为我们渴望法律成为普通人的法律,而非特殊人的法律。


这些基于普遍公正观的评论正是让法律成为普通人法律的关键。法律人对自身学识、能力的自豪固然值得理解、更值得鼓励,这种自豪背后是对职业的精益求精和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没有这种自豪,社会公正的实现也会大打折扣。但是,面对公众观点,这种自豪不该转换成自傲,学识和能力也不该成为为公众提供规训的资本。相反,真正的法律人是要为公众观点提供一种解释,他们应该成为普通人和司法正义之间的一座桥梁,而非普通人和司法实践之间的一堵高墙。


1.https://www.jiwp.org/mt-scopus-standards


编辑:杨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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