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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PPP】内行看门道:政府法制部门参与PPP项目法律风险管理(上)

PPP知乎  · 公众号  · PPP  · 2017-08-1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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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2014年以来,在从中央政府至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新一轮PPP浪潮滚滚而来,各地PPP项目纷纷开展。说到PPP,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和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息息相关,但是翻阅PPP项目的公开文件我们就会发现,在不少地方的PPP项目中,一向“低调”的法制部门都扮演了重要角色。政府法制部门通俗地说是政府的法律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为加强防控PPP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风险,法制部门应当积极参与PPP项目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一、政府法制部门参与PPP项目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在这一次PPP热潮中,大多PPP项目都是由政府方主导,政府方参与PPP项目的全生命过程,包括项目识别论证、项目采购、项目执行等环节。在该等环节中,政府方的法律风险控制工作贯穿始终,包括:

在项目识别论证阶段,政府方主要参与的工作是对项目交易结构进行设计、论证,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在这一阶段,政府法律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交易结构是否合法合规,实施方案中是否对风险进行合理分配,在法律上具备可实施性。此时,除了保证拟实施的PPP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条件,政府法制部门还得有“千里眼”——预见、提示、分配可能的项目风险,及早发现可能出现的障碍和问题。

在项目采购阶段,政府方主要参与的工作是组织项目采购程序,包括采购方式论证和选择、编制项目采购文件(包括项目合同)、组织项目采购、项目合同审核和谈判等。PPP项目采购有着极高的公开性、公正性、合法性的要求,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都对PPP项目的采购程序做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因此政府法制部门得有着“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本事,对采购的各个环节层层把关。在项目采购阶段,政府法律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项目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合同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风险控制;项目合同与前期法律文件相比,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

在项目执行阶段,政府方主要参与的工作是监督PPP项目实施;按约履行项目合同;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在项目采购阶段,政府法律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监督项目合同相对方按约履行项目合同,处置其违约行为;按约履行项目合同,避免政府违约行为;处置项目合同补充、变更等法律风险的控制等。这个阶段,政府法制部门则扮演了“定心丸”的角色,既要监督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履行相应的责任,还要防止政府方的违约行为。

如上分析,政府方参与PPP项目所需控制的法律风险,贯穿了整个PPP项目生命周期。相当比例的PPP项目失败的原因并非是工程建设、运营问题,问题恰恰出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和遵守。政府法制部门作为法律和政策的内行,必然是风险管理的主力军,不仅各个项目中都应当有法制部门的身影,同一项目中法制部门也有必要参与全程管理,以协助政府方控制PPP项目中的政府方法律风险。

律动PPP】专栏目录
[1] PPP立法碎碎念

[2] PPP菜鸟上路指引

[3]是前戏,还是高潮_财政部扣款机制杂评 

[4]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小组的葫芦,到底卖的什么药?

[5]健康医疗大数据,这也能做PPP?

[6]PPP的鬼,迷了谁的心窍?——国务院常务会议PPP新动向解读

[7]我的地盘,谁做主?——片区开发PPP随想

[8]《财政部又要放大招? ——简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掀起你的盖头来,让我看看你的脸--洗尽铅华的PPP长啥样?

[10]PPP大玩家

[11]PPP咨询,能不能站着把钱挣了?

[12]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发改委PPP新政速评

[13]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再评发改委PPP新政

[14]PPP项目退出机制杂谈:静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15]PPP项目库BATTLE?我的选择是……

[16]PPP模式中的成本控制:先定一个小的目标,比如……

[17]PPP中的项目资本金,老婆本够不够?

[18]再谈PPP咨询,包治百病的大力丸?

[19]非经营性PPP项目的运营安排:少年不识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

[20]“固定回报”,是要问一个明白,还是要装作糊涂?

[21]明股实债,我本善良

[22]回购安排,能否旧貌换新颜?

[23] PPP咨询联合体:如何齐心协力刷副本打Boss

[24]PPP项目中的投资人与项目公司:剪不断,理还乱

[25]PPP领域创新,我要飞的更高

[26]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上)

[27]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下)

[28]"挂羊头卖狗肉“的”PPP+EPC“,大救星来了?

[29]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绝不是一场风花雪月的事

[3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

[31]《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眼前一亮…… 

[3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最掏心,所以最开心

[33]五部门关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新政: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

[34]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上)

[35]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下)

[36]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上)

[37]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下)

[38]PPP项目中期评估: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39]特许经营与垄断:山无陵,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40]高富帅,白富美:PPP融资工具之PPP基金(上)

[41]高富帅,白富美:PPP融资工具之PPP基金(下)

[42]不求所有,但求所用:PPP融资工具之融资租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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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项目公司股权变动:股权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

[45]PPP合作期限: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46]保险资金与PPP: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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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BOT模式中的资产所有权:秃子头上的虱子?

[49]特许经营再回首(上)

[50]特许经营再回首(下)

[51]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上)

[52]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53]“才下眉头,又上心头”的PPP: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上)

[54]“才下眉头,又上心头”的PPP: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下) 

[55]开发区PPP:春天来了?

[56]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PPP:无知者无畏,还是艺高人胆大?

[57]广州PPP:磨刀不误砍柴工

[58]排名,能解PPP咨询市场乱象?

[59]2017,PPP发展可期

[60]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

[61]PPP 诗和远方

[62]解读《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寒凝大地发春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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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社会领域PPP:等闲若得东风顾,不负春光不负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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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小桥,流水,人家”哪个适合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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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PPP信息披露——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69]特色小镇——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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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文化领域PPP:愿你像瘾,总有人为你马不停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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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河南简化PPP操作流程的题外话

[78]开展幸福产业PPP项目,如果感到幸福你就拍拍手

[79]险资牵手PPP:我们的征途是星辰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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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PPP变形记

[82]在希望的田野上:“高大上”的PPP也要“接地气”

[83]违规举债剪不断,理还乱?--条分缕析87号文(上)
[84]违规举债剪不断,理还乱?--条分缕析87号文(上、下)

[85]敢问“路”在何方--简评《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6]PPP资产证券化: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87]尴尬的监理

[88]“飞地经济”+PPP:跨区发展“双飞翼”

[89]“数”说PPP:从政策推演到产业机遇

[90]PPP项目中联合体的“红与黑”

[91]压箱底的宝贝拿出来,砸锅卖铁来还债

[92]专项债vs. PPP:收费公路有freestyle吗?

[93]一个都不能少—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新规解读

[94]既见君子,云胡不喜—“靳”观《PPP条例》(上)

[95]既见君子,云胡不喜—“靳”观《PPP条例》(上、下)

[96]PPP项目中的框架协议:为了谁?框了谁?诓了谁?

[97]扎深根,常修剪—从“抢滩”到理性发展

[98]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须“自求平衡”

[99]内行看门道:政府法制部门参与PPP项目法律风险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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