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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关于未成年人安全的林林总总

陶短房  · 公众号  ·  · 2017-07-16 10:44

正文

 

校园里的危险系数

 

对于北美的校园暴力,中国人往往有趋于两极的印象,或是认为“美国、加拿大是校园暴力的发源地和大本营”,仿佛这边的中小学到处是枪林弹雨一般;或是觉得北美中小学“和风细雨”,中国家长们为之提心吊胆的种种校园安全隐患,在那边都不存在、或至少不严重。

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片面的。

以加拿大而言,历史上,这个国家曾经是受校园暴力伤害最深的国家之一,如今世界许多国家流行的反校园暴力、欺凌纪念日,多源自加拿大,比如每年225日的“反欺凌日”(AnInternational Day for Anti-bullying Awareness)就是如此。2010加拿大新斯科舍省19年级公校男生穿了件当年男孩子很少穿的粉红色衬衣上课,结果被同学嘲讽、欺负,这件事被更多同学知道后,第二天就都穿上同样颜色的衣服上学,表示对校园暴力的反对。后来每年的这一天都被加拿大定为“反欺凌日”,中小学生要尽可能穿粉色衣服上学,以表示反对校园欺凌,学校也会借此进行一次反校园欺凌的“情景教学”。

一位基层教育局雇员表示,设立这样一个纪念日的目的,是提醒中小学的孩子们首先不要欺负身边比自己弱小的同学,其次不要害怕被比自己强大的同学欺负,要懂得求助和保护自己,还有,就是一旦发现身边有校园欺凌行为,要懂得怎样去帮助被欺凌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北美的教育工作者发现,一半以上的校园暴力和欺凌手段,都发生在学生与学生之间,而且很多学生因为害怕或者不懂,受到欺凌也不懂得怎么求助或者自我保护,结果对方变本加厉。

在加拿大,2007年联邦统计局《关于加拿大学生学习态度调查》显示,38%的成年男性和30%成年女性称,自己学生时代曾遭受校园欺凌,47%家长称自己孩子在校园遭受欺凌,16%称“经常遭受欺凌”,2-8%6-10年级学生称自己每周至少遭遇一次欺凌,4-10%的学生称自己每个月至少欺凌同学一次,19-24%的学生称自己既遭受他人欺凌,也欺凌他人。而非正式统计更称,75-80%左右加拿大公校在读学生称,自己在学校遭受过欺凌。

加拿大为此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

首先,对校园欺凌作出概念界定。

加拿大对校园欺凌的定义,是“采用各种直接、间接手段故意伤害或恐吓他人,且受其欺凌者无法自我保护或辩护”,其适用范畴则包括身体欺凌(采用武力施暴,并可伴以语言暴力和威胁)、情感欺凌(唆使、伙同他人故意孤立、排斥被欺凌对象,或散布不利于被欺凌对象的谣言)、性欺凌(包括直接性侵犯、涉及性的身体接触,以及性侮辱或语言性侵犯等)、口舌欺凌(给别人起外号、不断嘲笑或辱骂他人)、种族欺凌(以种族、信仰、文化背景为理由进行歧视和欺凌)、异度欺凌(网络或电子交流方式的欺凌,在北美自2005年起开始被正式纳入校园欺凌范畴)。有了清晰的概念界定,有助于有关各方迅速判明校园欺凌的性质,并作出相应反应。

其次,通过立法和惩罚制约校园欺凌现象。

在加拿大,部分省份(如卑诗省于2007年,安大略省于2012年开始动议)立法或尝试立法,责令学校局和学校采取措施,处理校园欺凌行为。以安大略省为例,学校被要求以所谓“渐进式惩处政策”来处罚校园欺凌责任者(指未成年人,成年人则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包括勒令道歉、“回顾期望”(学校老师正面教育肇事者的一种方式)、约谈家长、“愤怒管理程序”(约相当于中国的记过)、勒令停学。如果肇事者已因校园欺凌被停学过一次,则学校校长可以“可能对他人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为由,建议直接开除这名学生。加拿大大多数省份均在《中小学安全法》或类似法规中,要求每一所中小学和学校管理委员会必须拥有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政策,欺凌预防和干预计划,以及所谓“渐进式惩处及平等、包容教育政策”。

第三、宣传普及反校园欺凌知识。

加拿大各省普遍设立了“儿童帮助”(Kids Help)和专门网站,从学前班起反复教授学生如何使用这些帮助渠道。每所中小学都设立专门的心理辅导专家,对遭受校园欺凌者、以及部分实施校园欺凌但情节轻微者进行心理干预。美、加各地均强调“执法介入”的重要性,许多在校园中散发的“反欺凌”小册子上都明确、醒目提醒学生“碰上校园欺凌要敢于打911(报警)”,并要求警方在接到校园欺凌报警时必须作出反应。

第四,为受害者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

包括心理辅导、鼓励正面面对、帮助受害者转学等。一些省还尝试所谓“帮助施暴者”,即认为施暴者存在心理障碍,需要通过正面干预加以宣泄。

一些地方还试图采取更严厉的手段。如安大略省多伦多警方自20089月起在市属两个教育局27所公立和教会中学试行“警员驻校”,即向这27所中学派驻各1名警员,学校方面负责提供一间小办公室、1台电脑,驻校警员不但负责校内、学校附近巡逻治安,而且参加学生体育课,定期讲解法律知识,甚至还要负责附近未驻扎警察学校的治安。

加拿大许多省份都规定,某个岁数(通常是12岁)以下儿童24小时不能脱离监护,低年级学生很少自己单独上学、放学,当地教育界将12岁以下“脱监”称作“单独暴露”,如果在公共场合见到“单独暴露”的未成年人,路人会习惯性地主动询问,如果确系监护人“脱监”,后者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使加拿大很少出现大年级学生拦路勒索低年级学生的事,类似欺凌事件往往发生在学校内的某些特定场合,如出售一些小孩喜欢小商品的自动售货机,还有球场等,因此这些场所总会成为安全监管的重点,有些城市会规定不得在校园内设置自动售货机。

在加强校园健康方面,加拿大有不少好的经验。在加拿大,监控器材最密集的地方不是十字路口或者重要广场,而是中小学的教学楼内部。而这些监控影像资料,学校本身无权删除、剪接,一旦出现家长或学生投诉,学区教育局便会调看这些资料,如果有疑点则会上报市教育局,并在需要时移送法律程序。

和美国中小学“如临大敌”不同,加拿大“外松内紧”,表面上看没那么多关卡,甚至在不上课的时候,学校的操场、户外运动器材外人可以随便用,但实际上是有防范措施的,在上课时间家长“非请莫入”,不能随便进入教学楼内部,下课后家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把孩子接走,否则就等着接学校的电话和投诉吧。

 

网络、帮派、毒品和恋童癖

 

在加拿大,校园帮派或“潜帮派”问题较为严重,所谓“潜帮派”,指表面上不存在帮派名称或者形式,但实际上拉帮结派,你不听他的他就针对你。有些在中国常见的校园安全问题,在加拿大也很严重。对此加拿大各省市教育局、各地警方将打击帮派的重点放在中学,采取各种形式劝说学生远离帮派,但总体上效果仍待加强。

网络欺凌是加拿大未成年人较新、较严重的安全隐患,2012年“阿曼达”自杀事件最为令人震撼。

阿曼达.托德Amanda Todd)时年15岁,是加拿大卑诗省枫树岭社区女中学生。她7年级时候被人诱骗,在网络摄像头前拍了半裸照,结果被人上传到网络,同学、熟人中传到沸沸扬扬。那名“幕后黑手”更用已拍裸照要挟她拍摄更多裸照,否则就“曝光”,结果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阿曼达在16岁生日前夕绝望自杀。

阿曼达事件最令人震撼的,是各种防范手段的苍白无力:早就寻求学校、社会和家长帮助,她的父母知道她被欺凌,并积极帮助她应对;她的学校和教区也知道此事,她的转学就是学校干预的结果;警方知道她的裸照被散布,还专门登门通知了阿曼达一家;她的妈妈卡罗尔.托德CarolTodd是高贵林学区的技术辅导专家,熟悉学校、电脑和网络,也熟知网络各种潜在风险,却救不了自己的女儿;阿曼达本人曾在自杀前一个多月上传长达9分钟的YOUTUBE视频,勇敢叙述自己被欺凌的故事,希望得到帮助……正如著名华裔心理学家、卑诗省新民主党省议员候选人区泽光所言,阿曼达什么都做了,但无效,这件事给了加拿大整个社会、教育和警政系统一记响亮耳光,因为这等于说,以前的种种说法,如“遇到网络欺凌要大声说出来,老师、家长和专业人士会保护你们”是欺人之谈。

此事引发加拿大社会对网络欺凌的高度重视,正如一些分析家所言,加拿大当今青少年越来越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不愿和家长交流,而家长和学校也把“不干涉青少年私人空间”当作理所当然的事,这导致许多网络欺凌事件直到后果很严重时才被发现。和几年前相比,如今的青少年许多都拥有智能手机、ipad,上网进行视频交流比5年前更容易,这不仅让网络欺凌变得更容易,受害者也更无喘息余地——因为哪怕坐在校车上,也可能因登录社交网而受到欺凌者“追杀”。

针对此,加拿大一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力度,通过学校、在线、电视教育等手段辅导青少年“健康上网”,另一方面用严厉手段打击网络欺凌。201744,导致阿曼达自杀的“黑手”、荷兰籍嫌犯科班(Aydin Coban)在加拿大警方努力下,被从荷兰引渡到加拿大受审(他此前在荷兰被控网络欺凌、敲诈勒索,已判刑108个月),这被认为是“加拿大反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里程碑事件”。

毒品、尤其大麻在未成年人中的泛滥,是加拿大十分棘手的安全问题。

加拿大是大麻管制较为宽松的国家,尽管严禁18(有些省份为19)岁以下未成年人用欧和吸食,但学校并非一方净土,有些学生或者学生帮派会把大麻带到同学圈里,引诱或者强逼同学吸食。有统计显示,大部分大麻瘾君子都是在校园里吸上自己平生第一口,甚至现任联邦总理杜鲁多(Justin Trudeau)也坦承,自己曾在中学阶段偷吸过大麻。

之所以大麻容易在校园内流传,是因为学生普遍害怕“冷暴力”,即以在学校里孤立、不加理睬的手段,迫使对方因“不想成为同伴中的另类”、“不想总是一个人玩”而就范。

对如何防范大麻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加拿大朝野态度分歧严重,联邦和部分省政府以“大麻合法化可有效规管大麻、防止黑社会向青少年出售大麻”为由,强推在20186月让大麻全面合法化,尽管届时青少年购买、拥有和服用大麻仍然非法,但许多人担心,此后他们将更容易受到大麻的侵蚀与毒害。

在打击恋童癖方面,加拿大的力度号称世界第一。在加拿大媒体、机场等公共场合,乃至加航班机上,都会经常播出打击恋童癖、提醒本国或外国人不要收藏、携带儿童色情电脑图片、视频的警告,在出海关安检时,手提电脑会被单独检查,边检人员有权在认为必要时开机,倘发现有儿童色情图片、视频,携带者会受到法律追究。加拿大社会十分重视对恋童癖等侵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加以防范,在加拿大的小学,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卫生间、更衣室都是分开的,互相不能混用。

2007年是所谓“加拿大打击恋童癖丰收年”,在这一年受到国际刑警通缉的加拿大籍恋童癖,时年32岁的加拿大人克里斯托弗.保尔.尼尔(Christopher Neil)在泰国曼谷以北250公里的某地被捕,后被引渡回加拿大温哥华受审,同一年稍早,54岁的加拿大人奥威尔.弗兰克.梅德(Orville Frank Mader,)在被泰国警方通缉,逃回加拿大时在温哥华机场落地后便被捕,后引渡回泰国。

尼尔是一名在韩国工作的英语教师,曾做过青年事务顾问,甚至差点当了牧师。几年间他在泰国、柬埔寨、越南等地先后猥亵12名男童,并将多达200多张儿童色情照片公布上网,被德国警方首先发现,并上传至国际刑警组织进行通缉,但尼尔为人小心,警方调查很久都漫无头绪。后来技术专家在其最早发照片的社交网站发现其扭曲成螺旋状、完全无法辨认的头像,通过技术手段还原后发布通缉照片,结果一名10岁泰国男童辨认出尼尔,从而令警方很快将之锁定逮捕。

梅德则是从加拿大专程去泰国寻找儿童色情服务,并强行与多名当地男童进行性行为,结果遭其中一名8岁男童父亲报案,仓皇逃离。尽管他事先使用了假身份、假地址(谎称住在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实际住在卑诗省素里市,两城相距数千公里),但仍被很快查明身份,刚在加拿大温哥华机场落地便落网。

 

儿童座椅、校园设施安全与生存技能教育

 

加拿大《儿童汽车座椅安全法规》原先的规定是,新生儿至一周岁,体重在9公斤以内的儿童,应在乘车时使用面部向后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1岁以上8岁以下、体重超过9公斤但不足18公斤(部分省份为22公斤)的儿童应使用面部向前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8岁(卑诗省等省份为9岁)以下、体重超过18公斤但低于36公斤,身高不超过145厘米的儿童,应使用无靠背式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对于面部向后的安全座椅,规定允许的设计式样包括提篮式(InfantSeat,由底座和提篮构成,下车时可直接将提篮拿下提走)、前后变换式(Convertible Seat,可自由变换为面部向前或向后,适用年龄范围较广,但不够灵活,下车时只能将儿童从座椅上取下抱走),儿童应由单独的3点式安全带固定在座椅上,而座椅则由安全带、卡勾和其它附件固定在车座上。

对于面部向前的安全座椅(Child seat),一般称为“增高型安全座椅”,形制为有靠背的座椅,由安全带、卡勾和附件固定在车座上,儿童使用车上安全带辅助固定在安全座椅上。

对于无靠背式的安全座(Booster Seat)椅,一般称为“增高垫”,形制为无靠背的椅垫,由安全带、卡勾和附件固定在车座上,儿童在乘坐时坐在该座椅上,并用车上的安全带固定自己。

201211,加拿大大部分省份修订了《儿童汽车座椅安全法规》,新规规定,原先“9公斤”的概念全部改为“10公斤”;改用无靠背式安全座椅的儿童体重线,由原先的1822公斤改为30公斤;规定校车必须为每个学生座位设置可安装儿童座椅的专用束带(Harnesses),但不强制使用,仅供需要使用者选用。

儿童安全座椅从婴儿出院时就需使用(护士会仔细检查婴儿父母汽车上是否有合格安全座椅及是否正确安装,否则不许出院)。当儿童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年满8周岁、体重达到或超过36公斤,身高达到或超过145厘米)时,便可不再使用任何儿童安全座椅。如果后面有3个儿童,则只需超过24公斤者就可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如果车辆安装有安全气囊装置,不建议12岁以下儿童使用前排副驾驶车座。

儿童安全座椅必须具备符合安全法规的检验合格、允许使用证书。座椅有保质期,为从制造日期起6-8年(不同品种、规格各异,需看说明书),不得逾期使用。

如果违反儿童安全座椅法规,一旦被警察抓获,将受到严厉罚款处理,在卑诗省初犯的罚款金额是173加元,如果累犯,处罚将倍增。

值得一提的是,是否使用儿童汽车座椅的硬标准,主要是身高和体重,因此体重超过9公斤不满18公斤的特殊体型成年人,也需使用面部向前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加拿大,公立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州/省教育厅直接监管。尽管北美公立中小学的资金来源是多样化的,既有州/省级自筹资金也有联邦教育拨款,有时还会有市镇投资、各种来源的捐款等等,但项目建设和监管的责任完全由州/省级教育厅全权负责,各类来源资金的拨付和使用都由州/省级教育厅负责,承建者和学校设施的管理者也由省厅遴选,联邦和各州/省都制订了完善的学校设施建造规范,大到各种设施的图纸,小到施工材料都只能按图索骥,学校或其它机构无权随意更改,否则责任自负。

加拿大各省均设立“公立中小学校内设施理事会”的机构,机构的构成因省而异,一般都会包括注册建筑师、设计师、设计顾问、承建企业代表、学校所在学区教育局代表,有时还会包括社区代表、注册会计师等。“理事会”虽然是兼职机构,但拥有审计、监督和确认区内中小学学校设施立项、资金申请和分配、设计和设计变更、所用材料及规范等广泛的权力。由于“理事会”中包含很多相关专业人士,又有本学区教育界和社区代表参与,因此可以对省教育部门和学校设施承建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避免出现类似中国“毒跑道”这样的隐患,一旦有隐患也容易及时发现。

除了“理事会”,一般还会存在一个“社区民众监督委员会”之类的组织。该委员会和“理事会”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常设机构,一般每省只有一个,成员以相关专业人士为主,后者则可以是常设机构也可以是非常设机构,成员大多数是基层学区及学区所在社区的代表,大多数并非专业人士,但熟悉学校、学区和社区内情况,且往往自己子弟就在学校上学,学校设施质量和安全对他们而言是自己的事,因此对参与学校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十分热心。这类“委员会”有每个基层学区教育局设一个的,也有每所学校设一个的,几乎每个城市的情况都不尽相同。

学校设施的建设、管理在加拿大被纳入校园安全范畴,联邦、省两级都普遍制订《校园安全法》,学校设施如所用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有缺陷,或管理存在漏洞,一经查实或出现事故,都会层层追究责任,并给予严厉惩罚。

加拿大中小学实行公校为主、私校和特殊(比如教会或非盈利组织设立)学校为辅的教育体制,私校的学校设施可由学校董事会自行决定(某些特殊私校有自己的区域管理体系),但它们也同样要遵循《校园安全法》的规范,并收到投资方的监管。私校同样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由学校、家长和中立人士参与。由于资金更加充裕,私校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一般会比公校更高一筹。

在加拿大,学生的基本生存技能,是从小学就开始教授的。

加拿大实行12年(魁北克省为13年)义务教育制,其中小学为0-7年级, “零年级”指学前班,这一年的教学重点,是“让学生做好在学校学习的各种准备”,但基本生存常识的学习从这时就开始,学生会在课堂上学会在什么情况下、如何拨打“911”急救电话(北美包括火警、匪警、急救等都是同一个号码),放学时如果家长或监护人没来应该怎么办(北美不允许低年级儿童独处,因此不必学习“如何不与陌生人说话”之类)。

1-3年级是学习基本生存技能的重点。在这个阶段,生存技能学习被纳入“社会”必修课范畴,在低年级小学生课堂评分中占据重要地位。在1-3年级的社会课上,学生会学到如何与他人打招呼、分享、如何待人接物,会学会各种交通规则、标识,会学会如何分辨各种纪律部队(如警察、消防队、急救工作者)的身份及其职能,会学习垃圾分类的基本常识和必要的环保知识,也会学到一些最基本的急救常识(比如看见别人突然摔倒不能立即搀扶,而应帮助平躺并立即打应急电话,等等)。加拿大低年级“社会”课的生存技能教学一般采取“情景教学”的方式,让学生分别进行“角色扮演”以加深印象,有时还会布置一个“课题”,让学生回家后在家长帮助下完成。学校也会安排很多“现场课”,比如会带学生参观消防局、警察局、消防车和警车,或邀请警官、消防员等来当客座老师。

4年级以上同样有“社会”课,但所教授的内容会更“技术”一些,比如会讲解“怎样在选举中投票”、“全民医保体制是怎样的”,等等,让学生回家做的“课题”比例会更高,内容和形式要求也更多、更复杂。

加拿大学校中的基本生存技能教育特别讲究“根据年龄”、“量力而行”,比如一般不会教学生“怎样做心肺急救术”,而更鼓励他们“碰上问题打911,这是因为这里处处讲究“资格”、“证书”,急救也不例外,较复杂的急救术是要专门去学习和考试的,学校无权教授,且教育界也认为“不应鼓励学生尝试力所不能及的事”,认为那样做弊大于利,且容易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危险和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性教育也算“基本生存技能教育”,且普遍从12年级就开始,最初每学年只有一两个课时,随着年级的升高,课时也逐渐增加。

其实不仅性教育,加拿大学校基本生存技能教育最大的特点,就是“年年学相同的东西”,但年级越高课时越长,内容也越深。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循环加深印象”和“利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