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揭帖名称的来历,明人周祈认为可追溯至周代,“《周礼·职币》以书揭之,《疏》谓府别各为一牌,书知善恶价数多少,谓之揭,今言牌票、揭帖,义出此”。
单纯从存世文献看,揭帖在宋以前的使用情况不详。北宋时,揭帖具备财务报告的功能,到明代揭帖制度正式确立,其作为普遍使用的官方文书,内涵呈现丰富性,功能趋向复杂化,类型出现异化,
从而构成独特、复杂的明代揭帖政治生态。明代揭帖,上承宋元,下启清代,处于揭帖制度的形成与演变期,在中国古代揭帖文书制度中呈现系统性、时代性、典型性。在揭示宋元明揭帖内涵与功能演变的过程中,明代揭帖的研究地位与价值得到彰显。目前已搜集存世典籍中保存较完整的明代揭帖近2 000则,相关联的史料体量非常庞大,其内容几乎涵盖永乐之后明朝政治的各个方面。借此厘清揭帖的内涵与功能,有助于从文书行政层面对明朝政治文化的深层解读。
周祈撰《名义考笺证》
一、具有上行文书性质的宋元揭帖
(一)宋代揭帖异名
在宋代,揭帖的功能不复杂,存在“揭贴”“小帖子”或“小帖”诸异名。
1.“揭帖”与“揭贴”之辩。“揭贴”与“揭帖”存在通用现象,这模糊了后人对宋代揭帖的认识。史载“屡省乃成,唐虞令典,今除本县公同勾销簿外,宜别置一勾销簿,每一事用纸揭帖,屡试时考,复求至公无私之士,共为参详,凡有议拟公论,书于揭帖,以凭检阅举行,庶几不致忘失”。
“凡所行公事,每件用纸揭帖”。“用纸揭帖”显然不是指官方公文,而指“揭去”与“黏贴”两个步骤。“书于揭帖”是指可随时更替信息的“勾销簿”。“天下诸州属县大小员阙,无一不在其目中,如指诸掌。亦各有小秩,然时时揭帖,实为觅阙之指南,虽有费不惮也”。“时时揭帖”亦作“揭贴”解。“欲乞令密院只于兵部取索厢兵等人数,于兵籍房置簿拘管,逐年揭帖常见实数”。“每统制官为军籍三本,一上之御前,一纳御营使司,一留军中,逐季揭帖,诸军不得互相招收”。兵籍置簿揭帖,需逐年、逐季揭贴变更信息,“逐年揭帖”“逐季揭帖”,都作“揭贴”解。
李心传撰《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2.“小帖子”或“小帖”之谓。宋代揭帖亦有“小帖子”“小帖”(由于“帖”与“贴”互通,文本中亦作“小贴”)等名称。史载“右序举朝辅相、公卿百执事皆在其间,至百余人。又于左序别立一项,用小帖揭去”。
此处的小帖,是一种用于修改政务的条子。部分奏议、文集收录小帖子,《宋丞相李忠定公奏议》38则,《复斋先生龙图陈公文集》1则,《庄简集》3则,《筠溪集》4则,《经济文衡》续集1则,《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1则。从文字看,有的写作“小帖子”,有的写作“小贴子”;从内容看,基本是奏报军务、漕运、敌情、宗庙、税务等;从性质看,作为上奏札子的附件,起到特别说明的作用。
陈傅良曾“奏禀事件,令得往来传旨,庶几不至阻隔。某以管见如此,适以上达天听,欲乞朝廷特赐敷奏施行”。
据其追溯,这类“小帖子”当出现在靖康年间,“靖康初,显谟阁待制谭世、李熙靖主管龙徳宫,资政殿大学士王易简提举龙徳宫,并乞钧照”。
陈傅良著《止斋先生文集》
小帖子内容较为简略,少则只有十几个字,多则几十个字,长篇大论较少。正如朱熹所言:“近来委送官员看详审覆公事文字,其间多有引用繁文。除看详公案文状已有状式晓谕外,今再立委官审覆申到公事式样,请只就元状内用小帖子节略事意,看详所断,指定当否,今欲如何施行。大抵直说事理,不须繁文。其状内紧切事理,别用小贴(帖)子标说。”
显然,小帖子不仅用于向皇帝奏报政务,还用作“节略事意”向上司呈报公务,可谓是奏报的一种缩减版。朱熹明确指出小贴(帖)子式:
节略状内紧节事理云云。某官云云。某今窃详云云。某官所断,已得允当,或云未得允当。已开具出榜客位讫。
朱熹撰《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二)宋代揭帖的内涵与功能
揭帖运用到实际政务的记载,见于北宋时期。不过,学界对于宋代揭帖的含义与功能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清人方以智指出:“宋元丰中,诏中书例写一本,纳执政,分令诸房揭贴,谓揭而贴之。古贴、帖通用。《世说》以如意帖之是也。今人因有揭帖之名。”
方氏从解释“贴”与“帖”二字的通用性入手,认为“揭帖”即“揭贴”,解释了揭帖之名的由来。其中“宋元丰中,诏中书例写一本,纳执政”,具体是指北宋元丰三年(1080)八月,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上《中书备对》,“凡为一百二十五门,附五十八件,为六卷。事多者分上中下,共为十卷”。有关神宗朝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各项典制“尽在其中”,此乃“臣备君问之书”。此书上呈后,神宗下令“中书、门下各录一本纳执政,仍分令诸房揭帖”。《长编》作“揭帖”,而方氏记为“揭贴”,字面上本身就存在出入。另外,若按方氏作“张贴”之意理解,十卷书籍由诸房张贴,似乎可能性不大。有学者根据方氏这段解释,认为宋代揭帖有“公布”之意,并不能成为一种正式的公文书。
《汉语大词典》对“揭帖”的解释为,“亦作‘揭贴’,犹张贴”,这条释意以方氏《通雅》为语例,与此同时,亦列举苏辙《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中“元祐四年六月九日敕”为语例,“坊场钱并依上件助役钱,已得指挥,令封椿户房一就置簿揭贴”。
有学者就将宋代文献中的“揭贴”解释为“张贴公布财务账目”,加上方氏的语义考证,宋代的“揭贴”与明清时期作为文书的“揭帖”易混为一谈。
在宋代文献中,“揭帖”与“揭贴”实则不同。陈希丰认为“揭贴”是用于文书数据更新的一种行政手段,指以“揭贴”的形式及时修改、更新簿籍文书中的数据信息,其本意是“揭去”与“黏贴”(纸签)两个步骤的合称,最大的优点是简便、高效,
亦存在“不存按检”的弊端。“年、季、月、旬申之类,写图二本,张里外坐隅。应管钱物亦然。遇收文,则揭贴”,“即不许揭贴改凿”,“朕亦当书之屏风,置诸左右,以时揭贴”,这几条材料中的“揭贴”,应是指这一意思。所谓“揭贴簿”,其基本方式是将相关数据信息写于纸签上,贴在簿籍相应位置,遇到信息更新时,即撕去旧纸签,再贴以新签。苏辙文中提及“若欲岁知其数,宜令提刑司申上户部右曹置籍揭贴”,《长编》中提到“隶本寺钱物帐状,乞令属官分路依三司判官点检签书,置籍揭贴”,皆呈现了“揭贴簿”的功能。
李焘撰《续资治通鉴长编》
《夷坚志》载:“潭州士人龚舆,乾道四年冬,与乡里六七人偕赴省试。过宜春,谒仰山庙祈梦。舆梦至官府,见柱上揭帖纸一片,书‘龚舆不得’四字,而‘不’字上下稍不联接。”
“柱上揭帖纸一片”,意指柱上贴着揭帖,书有“龚舆不得”四字。此处的揭帖,指官府张贴的布告。
宋代“揭帖”多作为政务呈报的文书。《续资治通鉴长编》载,“诏置都大兵籍于兵房。枢密院自熙宁始置兵籍,然逐月逐季揭帖进呈,每次揭去旧数而不存按检,故日前兵数皆无籍可考”。
北宋枢密院自熙宁始置兵籍,需“逐月逐季揭帖进呈”,此处的“揭帖”是一种记述兵籍的上呈文书。在苏辙《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中,除了提到两条关于“揭贴”的记载之外,还有一条明确表述为“揭帖”,“候岁终除支外,尚有宽剩钱数,令封椿户房置簿,候诸路逐年申到数目揭帖”。这里的“揭帖”区别于“置簿揭贴”的含义,显然是指财务报告。政和五年(1115)正月,诏“内藏库每岁起诸路坊场钱一百万贯文送纳,不如期到库,可差左司郎官一员,专一催促勾销,月具揭贴(应作‘帖’)进呈,仍自今来为始”。乾道四年(1168)六月,度支郎中赵不敌请“置为都籍,会计窠名,总为揭贴(应作‘帖’)”,请“付之本曹。自兹为始,岁一易之”,诏从。揭帖呈报的内容除了涉及朝廷兵数、支用之数之外,还包括钱物草料、内藏库所纳诸路坊场钱、兵器,以及有司、州县的各项政务。乾道三年八月,诏:“除户部经常收支钱物外,应朝廷钱物、草料等,并令户部等处限五日开具见管窠名实数,申三省、枢密院置籍。遇有收支,并仰即时供申揭帖。”南宋时,路郡的大军纲运,要求“明具起离月日,或在路风涛之阻,明于所在批凿行程”“置籍揭帖,以为稽考”。绍兴中,诏令州县出卖户绝田产,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散漫稽违,朝廷派专员,置籍“揭帖”,“月具已、未卖田产及价钱数目,申朝廷照会”。乾道淳熙年间,孝宗为恢复大计,“故置恢复局,览华夷图,建国用使,开都督府,立奉使司,兵自偏裨而下,各有掌记将自准备而上,各有揭帖”。另外,据《长编》和《宋会要》可知,其还用作枢密院进呈将帅选任名单。以上“揭帖”已经是典型的上行公文。除此之外,宋帝还以揭帖记述诸路监司郡守名单,这显然不属于揭帖公文。
关于宋代揭帖的记述不多,但从存留文献还是可以看到揭帖的一些功能。北宋时期的揭帖已经具有官方公文的性质,除了呈报公务之外,亦被君主用于记述政务。至南宋时期,揭帖有“公布”之意,出现官方布告的功能。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
(三)元代揭帖
元代存在揭帖异名,如“小帖”之称。
至元代,“务为均平收支之数,有所勘会。止从本司揭帖、图帐申报,无烦文也”。揭帖用于政务申报的功能并没有太多变化。“司吏除年销局照筭窟点旬申揭贴(应作‘帖’),省部呼唤照勘一切文字,亦无一二在库掌管勾当”。司吏申报揭帖的内容是收支钱物的记录。有学者认为,到了元代,揭帖才渐成为一种较为正式的公文书。
另外,揭帖作为非官方布告亦有使用。“徽庵未出,而外斋有揭帖片纸满壁,皆徽庵特见以语学者之说”。
在临汝书院任教的程若庸,将自己的心得体会写成小纸条,公开张贴在外斋墙壁。这类揭帖,公示个人见解,性质有别于官方布告。程若庸由南宋入元,其张贴的“揭帖片纸”实则是继承了南宋揭帖的“布告”之用。
揭帖作为财务收支呈报的功能,在元代皆得以传承。未见作为官方布告的揭帖,即使其作为非官方布告,存世史料亦非常稀少。
《通制条格》
二、逐渐演变为上下通进文书的明代揭帖
明代揭帖,在宋元揭帖基础上发展成为一种朝廷普遍使用的重要文书。若按呈递人的官民身份予以区分,可将明代揭帖分为官揭与民揭两种类型。官揭,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属员所呈递的揭帖,其又可分为中央、地方两种,包括官员向中央朝廷或上级进呈的揭帖,以及中央向各部门发抄的揭帖。中央官揭按部门可分为阁揭、部揭、科道揭、司揭、监揭、厂揭、国子监揭等类型;地方官揭按行政区划可分为省揭、府揭、州揭、县揭等类型。民揭,是指非政府主管部门所呈递的揭帖,可分为乡绅揭帖、书院揭帖、各社会群体呈递的揭帖。根据揭帖通进规制又有密揭与普通揭帖之别以及公揭与私揭之异。按形式可分为署名揭与匿名揭两种类型,匿名揭又称白头揭帖、白头帖、无名揭帖、无头帖子、冤帖、暗揭等各种名色。
明代揭帖因其使用广泛,承载多种功能,产生诸多异名。官揭功能的扩大,与明朝对文书行移制度作出的系列调整密不可分。随着内阁制的确立,阁臣使用揭帖渐趋频繁;随着宦官、言官等制度的发展,各类官揭盛行。至明中期,揭帖从上行文书演变成上下通行文书,对明朝政治产生重要影响。
(一)明代揭帖概况
1.官揭的异名
明代官揭存在各种异名,大致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简称、别称或谦称,如“揭”“小帖”“小揭”;另一种是某种揭帖的特称,如“御览揭帖”“密揭”“阁帖”“阁揭”“奏揭”“辩帖”“辩揭”“题揭”等。
揭。在明代文献中通常以“揭”代称“揭帖”,“揭”可作为揭帖的简称。这类简称为习惯说法,呈递的对象并不特指,既包括上呈给皇帝的揭帖,又有呈给相关衙门的揭帖。沈一贯《沈蛟门文集》中,将上呈给皇帝的“揭”与“疏”并列,有《请许套虏求款揭帖》《言川贵总督揭帖》《言徽号不宜四字揭帖》等。
朱赓《朱文懿公文集》收录《再请停选内使揭》《请易江西税使潘相揭》《论辽东税监高淮揭》《合陈遣使琉球并令宣谕照例领封揭》《回奏圣谕封贵妃才人揭》《谢赐皇明典礼揭》《备陈边饷揭》等,黄道周《黄石斋先生文集》收录《狱中自明揭》《欲辞银绮揭》等,揭帖简称“揭”,设有“揭”条。俞大猷《正气堂集》卷二、卷五、卷七、卷九、卷一三,收录各类揭58则,邓士亮《心月轩稿》中有《南京户部广东清吏司员外郎邓士亮揭》等,吴麟征《吴忠节公遗集》中有《密清冒滥揭》《钱粮叅(参)罚揭》《为先伯考请谥揭》等,高攀龙《高子遗书》收录《罢商税揭》《论学揭》等,卓发之《漉篱集》中有《创建忠贞祠公揭》《南雍丁卯科恳复中式旧制公揭》等,袁世振《两淮盐政编》中有《奸囤擅利权揭》等,梅之焕《梅中丞遗稿》中有《为张相公易谥揭》《赴援侯议揭》《投礼部揭》等,皆设“揭”类,与“议”并列。
小揭。明人以“小揭”代称揭帖,含自我谦称之意。“曾具小揭冒沥鄙衷”,文中“小揭”为揭帖。“滇中试官已题矣,所以再出小揭者”,文中“小揭”具体指《议云南考试官再揭》。
俞大猷撰《正气堂全集》
小帖。明代揭帖仍有宋代揭帖异名的遗存,有“小帖”之称。成化十年(1474),李孜省为礼部侍郎又兼管通政司,常受宪宗密命访察百官,访察回来,可以写“小帖”封进。
嘉靖二十五年(1546)秋九月,朱淛有《申禁屠牛小帖》。此类小帖,即揭帖。“小帖”一名出现在宋代,在明代,以其称揭帖的频率不高。
御览揭帖。内外大臣题奏本之外同时附副本性质的揭帖,为御览揭帖,规制确立于嘉靖时期。左都御史胡世宁曾建言,凡是内外大臣之章奏,有关国家大事者,必须在章奏之外,别具一揭帖,以便亲览,即御览揭帖,相当于宋代的“贴黄”。“夫凡奏疏批去之后,联或忘记者,无从取阅。今宜通行部院等衙门,凡事关重大者,别用一帖,面书‘御览略节’四字,用印一颗,后不用印,止开堂上官职名末,不必用‘谨具题知’字样,只以辞终为结,庶联得细阅之。若常事不可为烦,卿等再看来”。
这种揭帖格式中有“某月某日到”字样,指御前登记的日期,比揭帖起草的日期要晚。御览揭帖由题奏人亲笔书写,区别于六科的传抄本,有“本揭对同”这样的本戳印记以示区分。
徐学聚著《国朝典汇》
密揭。除了阁臣上呈给皇帝的密揭之外,还有朝官上呈给阁臣的各种秘密揭帖。明代中期以后,巡抚与总督向内阁大学士以揭帖请教,为一时之风尚。这种揭帖,机密性相当高,秘而不宣,更像私人信函,亦称密揭。
阁帖、阁揭、题揭。阁臣揭帖多简称“阁揭”,有时亦称“阁帖”。“礼科都给事中胡汝宁题昨揭帖一事,谓:‘……且阁帖不必送科,而送科未必无意。’”
文中所言阁帖,即阁揭。在明代文献中,还有“题揭”之称。吴甡《柴庵疏集》卷一九、卷二〇收录六则《题揭》。吴甡将其命名为“题揭”,实为“阁揭”,其时任大学士。由此亦衍生出一层含义,作为上呈皇帝的“阁揭”,亦有“题揭”之称。
吴甡著《柴庵疏集 忆记》
辩帖、辩揭。原任湖广襄阳府襄阳县知县罗明祖于崇祯十三年(1640)七月上《辩帖》(原作为“办”,疑为“辩”之误),“谨辩为襄邑之兵寇已极,加以荒旱频仍,县官受非辜之横诬,捏局罗织不休事”,
帖末谈及“乞电行审结,追各犯贮库,庻(庶)不倾压,吓制到底矣,为此合行揭明须至揭者”。无论从行制还是内容来看,实际上是一份揭帖。
原任湖广襄阳府襄阳县知县罗明祖“谨揭为冲疲首邑始事独难而推卸获罪,恳乞电察无辜事”,
“为此具辩须至辩揭者”,此“辩揭”即为揭帖。杨涟上《辩揭》,“为心不欲辩,聊一白不辩之心,以俟天下后世事”,“辩揭”亦是揭帖异名。
杨涟像
2.“疏”“揭”之辨
在明代文献中时有“疏揭”之称,吴甡《柴庵疏集》卷一八、卷一九、卷二○有《内阁疏揭》,
“疏”与“揭”并列。王剑《明代密疏研究》将密揭作为密疏来讨论,若专就阁揭而论,两者确存在共同特征,但是就概念、内涵、性质而论,有待商榷。“疏”与“揭”本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文书,从文书分类来看,两者有别。“疏”与“揭”都有禀明事由的功能,若同为阁帖,作为上呈皇帝的文书,“疏”比“揭”更显正式,而“揭”的呈递对象与功能更广。
不可否认,明人对“疏”与“揭”的归类并不严格。郑二阳将“奏疏”与“揭”并列,收录在《郑中丞公益楼集》卷一“揭”的条目中。
徐石麒《揭为直陈冤状始末以便遵旨查实具覆事》《揭为阻阢之罪不敢辞封驳之职不敢骩谨明职掌以谢人言事》《揭为坊役溷供宜辩事》收录在《可经堂集》卷一“疏”的条目中,但在卷二“疏”下却加注小字“附揭”,有《揭为祥刑不若明刑清狱当先清律谨陈近日玩律之弊以佐明允之政以重祖宗之典事》。由此可见,即使在卷一中将“揭”归入“疏”,但并不能说明“揭”即“疏”,而卷二“疏”中明确加注“附揭”,则较为明确地说明“疏”与“揭”是有区别的两种文书。按文移制,呈递给相关衙门或官员的文书,不可能用“疏”。在区分是呈递给皇帝还是相关衙门与官员的“揭”时,需根据文本中所署的称谓细加辨析。
徐石麒书法
3.民揭的范围
民揭,上呈者是民而非官,呈递对象不一定是衙门、官员,有的甚至是散发的政治传单、粘贴于公共空间的揭发信等。民揭形态非常复杂,功用较为多样,其与作为官方文书的揭帖相互混杂、共存,需加以厘定。未按正常呈递流程传递的私人署名揭帖称为私揭,无署名、内容无考的公开或半公开揭帖称为匿名揭帖(存在“无名揭帖”“匿名投揭”“匿名私揭”“匿名帖”“暗揭”“白头帖”“没头帖子”等多种异名)。无论是署名还是匿名都不是正常传递朝廷政务信息,因而将其归为广义的私揭,其性质、功能、传递方式以及规制皆区别于纯粹作为官方文书的揭帖(官揭)。明中期,随阁臣上呈密揭之风盛行,不具姓名攻击他人的揭帖亦逐渐增多,文献中称“匿名揭帖”“私揭”“匿名揭”,亦有不加区分的“揭帖”之名。此类书件,已与公文性质的揭帖截然不同。无论是相对于官揭的民揭,还是有别于揭帖文书的私揭、匿名揭,因性质与本文讨论的官揭相距甚远,需另加分析。
在公呈以外,有所谓“公揭”“公书”,即乡绅用揭帖的形式连名呈递的上行文书。在明末徽州府的“丝绢分担纷争”中,原任尚宝司卿汪文辉呈《报舒府尊揭帖》,
向徽州知府陈情。原益都县令吴谦庵因矿税蒙祸,乡绅上《为吴谦庵邀六府公揭帖》,“赐一公揭,以昭公道,以慰忠魂”。三吴水患,李应升上《又代在籍乡绅公揭》,以乡绅名义“恳乞特赐题请大开蠲赈,以救遗黎,以杜隐乱事”。
李应升像
地方呈报同一件公事,时常会出现“公揭”“公书”与“公呈”文书并行的现象,乡绅与士民分别署名开列。时人有言,“荐绅著之公揭,庠序列于公呈”,
又言“粮长之公呈上,两台士夫之公书致云老”。有功名的读书人居乡,以私人书信的形式向地方官建言,参与地方事务,在明清时期较为普遍。
乡绅以揭帖向地方官建言,说明是就公务专门致意,相比普通书信显得正式,但相较生员、里民的呈文,却并不见其正式性。从中可见这一文书体式的微妙之处。乡绅体统既尊,与地方官之间的往来,原本可以个人名义致书函或揭帖,迨明季公呈发达之后,乡绅们才开始模仿生员等的连名办法,也以公揭、公书的形式向官员上书。不过,如前文所言,公揭、书信不如公呈那般正式,相比于士民公呈,乡绅的公揭、公书也不被当作正式的、代表民意的文书。因此,天启、崇祯之际,当苏松一带士绅试图公请改变淮安兑漕旧规时,“两台喻意索公呈不索公书,以公书不便入疏也”。
苏松巡抚、巡按上疏朝廷,请改漕粮兑运规定,先要索取士民公呈,以便写入奏疏,说明是为民请命。乡绅们的公书、公揭却起不到相同的作用,大概是代表范围不够广,文书体式也不够正式的缘故。不过,在这起事件中,苏松乡绅虽然没有写公书给巡抚、巡按,却仍以公书致漕储道朱国盛表明意见。可见公揭、公书虽然不够正式,不足以写入奏疏,但在向地方官表达意见时,也能起到与公呈类似的作用。除了乡绅上呈的公揭、公书之外,公开散发的政治传单亦被称为“公揭”,例如复社反对阄党阮大铖的《留都防乱公揭》就属于这类。
晚明苏松名士陈继儒像
(二)官揭的功能
由于官揭具有特定功能,其进呈方式与普通题奏本有所区别。不同类型的官揭进呈御前的方式不同,最典型的是阁臣密揭与普通官揭之别。阁揭相较于其他官方文书出现得较迟,随着内阁权力的延伸在明朝政务中的功用不断演变。在明代,阁揭有两种含义:一是各科及地方呈递至内阁的揭帖,诸如京察考核之时,主事官亲自呈递至内阁的揭帖;二是内阁大臣向皇帝奏事进言的揭帖。第一种含义,作为一般官揭进行讨论。阁揭有其一定的字体样式和书写规范,并且有专门的印章,其书写一般不由书办官代笔,须由阁臣亲笔,保密程度较一般文书更高。目前关于明代揭帖的讨论,基本指向内阁密揭,易模糊对明代揭帖的整体考察。
宋元时期的揭帖,主要作为财政报告,包括各部门支用钱粮、物品时上报的清单,呈报兵数等,
这一功能至明代仍然存在。除此之外,揭帖在明代发展出多种功能,如法司录囚。至明代永乐之后,揭帖的功能随着使用范围的扩大愈来愈丰富。童昭彦在《古代文书揭帖考》里指出,揭帖“既是明代的机密文件,也是一般上行文书;是呈文附件;又是私人信函及礼单”,这几种解释是对揭帖功能的基本概括,但并不全面。事实上,揭帖文书在明代有着更为丰富和广泛的内涵与功能。“明制,内阁直达皇帝的一种机密文件。其后使用渐广,凡公开的私人启事也称揭帖,其不具名而有揭发性质者称为匿名揭帖”。这一释义呈现了明代揭帖几种特殊的存在状态,指出了密揭、私揭、匿名揭的存在,不过还是没能对揭帖在明代作为官方文书的性质作准确阐析。明代揭帖,一方面作为官方文书,被朝廷作为正式文书使用,有密揭、阁揭等官揭类型;另一方面,也可以被寻常百姓使用,从而有别于官揭称为民揭。不署名的揭帖通称匿名揭,制造匿名揭者,身份与意图皆非常复杂。明代揭帖作为官方文书,最早是作为内阁阁臣拥有的一项上呈奏事的特权。百官题本之外,仅内阁阁臣有权给皇帝上揭帖,这既方便内阁行使职权,也体现对阁臣的优待,令其拥有以非正式文书与皇帝沟通的权力。随着揭帖功能被开发,揭帖逐渐被一般衙门使用,普通官员也可以使用揭帖向上级甚至皇帝奏事。体制内对揭帖运用管制的松动,推动揭帖从有限使用趋向普遍运用,从非正式文书向正式文书转变。
官揭含义不断丰富,用途趋向广泛,除了政务清单、寻常政事奏报之外,还被运用于诸多政务。永乐二年(1404)规定,辅导太子的詹事府、左右春坊要将诸司给东宫的启本和太子的批复,以揭帖的形式报送司礼监。
正德十四年(1519),爆发宸濠之乱,安庆地方官以揭帖向朝廷报告叛乱消息,“兵部尚书王琼覆奏,亦谓安庆之报止具揭帖,而非印信文移,欲核实”,此处所具揭帖并未钦印,且需核实,与正式文移还存在距离。
明成祖朱棣像
明代官揭,包含呈文副本的性质,一般附着于奏本,作为附件一同上呈。正德五年规定,各边镇巡管粮等官,“放支钱粮,每三个月一次,开数具奏,另具揭帖送户、兵二部查考,年终照旧通行造册”。
这类揭帖具有钱粮清单性质,为一种呈文副本。万历四十七年(1619),山西道御史冯嘉会上言,诸司讨论辽东用兵方略应加强保密,“除具奏外,宜送内阁、兵部、都察院及兵科各揭帖一本,不必发抄”。揭帖作为本章副本,起到备案查考、补充说明等作用,这一功能延续到了清朝。据赵彦昌考证,“在清代凡有揭帖,必随本同发,封套注明月日,申送通政司。并于到本次日,始令提塘分送各部院科道。地方进呈奏本的同时,需要准备副本性质的揭帖三份,一份留通政使司存案,一份送有关部门办理,一份送六科查考”。当然,清代揭帖在明代揭帖制度的基础上,其性质与功能又发生了不少变化,另撰文详述。
明代官揭,具有提前汇报的文书性质。为了在写定正式的本章或其他公文以前,与上级官员乃至皇帝提前进行沟通,以免正式的公文有违上峰意旨,下级会试先以揭帖呈报。如正德六年奏准,“凡事机重大、会官议拟,先备揭帖送该议官,人各一本。如紧急亦将略节先送传看毕,方才请会,仍行守卫,严禁在傍(旁)观听者”。
明代官揭,具有下属向上司提交事后工作报告的性质。在北京,十三道监察御史,要求当天送堂官(都御史)揭帖;在南京,要求以三天为限呈送堂官揭帖。“北京御史,但有章疏,本日即送堂官揭帖;南京御史有疏,三日后送堂官揭帖,原系相沿旧规”。
御史呈递章疏,事后要用揭帖节略政务送呈都御史。万历十七年,监察御史王藩臣,没有向南京右都御史耿定向呈送堂官揭帖,受耿定向参劾,王藩臣最终被罚俸二月。
《耿定向集》
明代官揭,还是一种开具官员履历和考核评语的文书。官员升调离职,“揭去旧名以新除者补之”“转揭续写”。
朝中各部官员以揭帖进呈,吏部开写姓名履历,各属官给兵部的报告皆可开具揭帖。
明代官揭,起初指内阁阁臣呈递给皇帝的密奏,之后内涵逐渐扩大,被各级官员使用。万历时期,朝臣上揭帖已非常普遍,地方督抚所进揭帖甚多,包括太监亦用揭帖言事。
需要注意的是,明代官揭的功能在实际运作中不断得以拓展,其性质亦发生变化,于明中期演变成一种上下通行的特殊文书。制台和抚台的批文亦有“批揭”之称,“两台之批揭犹存”。史载“上下通用者曰揭帖”,这是对揭帖的新定义,表明其不仅用于上呈政务,也被用于政务沟通。明人对揭帖的新界定,是揭帖功能扩大化的集中体现。
明代官揭,除了上行功能之外,兼具下行、平行功能。下行揭帖,由制敕房书办;外事揭帖,由诰敕房负责书办。
关于下行揭帖的文献记载并不多见。明代内监事务繁多,宦官办事,多用“印信揭帖”。“弘治十八年五月初七日,奉司礼监印信揭帖,本年四月十六日,本监太监陈宽等于乾清宫钦奉圣旨:恁司礼监写帖子去说与陕西镇巡等官刘云等知道”。皇帝要召见阁臣,让文书房递出黑字揭帖宣见,“大小臣僚俱报职名,具吉服奉候,既集于归极门内,阁臣未至,上以黑字揭帖宣之,遂趋而入”。报闻皇族丧葬信息,亦有用黑字揭帖。天启三年(1623),文书房传黑字揭帖,公布未封长公主于天启三年七月初二日卯时薨逝。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
除了下行揭帖,还有各部互通信息的平行揭帖。弘治十四年(1501),阁臣刘健等指出,“昨司礼监传出揭帖,令臣等撰敕并祝文”。
弘治十七年,有关“自虏中逃回者,报虏有异谋”一事,内阁开具揭帖,请会同司礼监及兵部尚书,按年代年例,于左顺门译审。
明代官揭,具有呈报钱粮、兵员,奏报军事,记录官员履历作为考核依据,传达政令等用途,其在明朝政务中使用趋向广泛,功能呈现多样,概念内涵不断演变,从而成为一种上下通进的官方文书。明代揭帖作为上行文书使用较多,而以下行文书传达政令,以平行文书进行政务沟通,相对于其他文书并没有特殊效用,存世较少。这与明代揭帖收录制度密切有关,时人觉得没有必要记录,这是最重要的原因。不过,传世的下行、平行揭帖少,并不意味着其在明朝政务中的使用频率就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