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宏:20年来,我们妥善处理了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又满足了特区需求。其中不少工作是开创性的,没有先例可循。二十年来所做的工作非常多,我重点讲三个案例。
一是在2008年,刚果(金)在特区被美国秃鹫基金FG公司起诉,涉及特区是否应采取与中央一致的国家豁免政策这一重大外交问题。该案历时三年,我们与特区政府反复沟通,做了大量工作。2011年,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并最终作出符合“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裁决。此案影响深远,对于确定香港适用何种国家豁免制度、妥善处理中央外交权与特区司法权关系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二是在中央政府大力支持和协助下,特区政府首次实现向联合国法律机构借调专家。2014年,特区政府提出,希借调法律专家到联合国贸法会亚太中心工作,既可以加强特区与贸法会交流合作,扩大特区影响力,也有助于特区借助国际平台培养法律人才。考虑到特区的实际需求,中央政府决定支持特区政府借调专家到贸法会工作。但由于借调人员在联合国机构工作涉及特权豁免问题,属于中央事权,不宜由特区直接与联合国进行商谈。因此,我们做出特别安排:先由中央政府与联合国达成原则性协议,确认借调专家地位和特豁待遇;再由特区政府与贸法会就具体技术问题达成安排。这种做法既维护了中央事权,又为特区做出相应技术性安排留足空间。我们同时积极做联合国方面工作,促其理解并接受我们的特殊安排,最终圆满实现既定目标。
三是我们创造性运用国际法,将相关国际条约适用于特区。例如,香港回归后,特区提出需要适用《<建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以便利其在此领域的对外交往。但内地暂时没有适用该《议定书》的条件。为满足特区实际需要,中央政府作为特例,决定参加《议定书》,同时声明仅将其适用于香港特区,解决了特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