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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上门夺权:婚姻“内耗”式的公司控制权之争,该何去何从?

燕大元照  · 公众号  ·  · 2020-04-27 18:14

正文


4月26日,李国庆带领四名大汉到当当以股东的名义将公章全部带走了,重新“依法”接管当当。


随后,李国庆发布“告当当全体员工书”,表示已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自2020年4月24日起,俞渝不再担任当当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俞渝无权在当当公司公司行使任何职权,无权向当当员工发出任何指示,无权代表当当公司对外做出任何意思表示或者行为。


在此次夺权之前,李国庆已经离开当当,此次以抢公章的方式回归,令人意外。


李国庆抢夺公章的背后,其实是公司控制权之间的争夺。在面对源于婚姻、家庭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家族内耗时,企业家应当如何从容应对?如何控制好公司?或许我们能从2006-2007年中复电讯邰武淳、芦朝谊之争中找到一丝痕迹。



翻脸时间线:从创业夫妻到反目成仇



1. 2019年2月20日,李国庆发表“离开当当创办书友会的公开信”,表示自己正式辞职,愉快“出走”,开始全新的行程。随后当当公告称,2019年1月开始,李国庆不再担任当当网的任何职务,仍是公司股东。董事长俞渝女士兼任公司 CEO,当当网的日常管理决策由俞渝带领公司高管完成。


2. 2019年10月份,李国庆现身接受采访,自曝被老婆逼宫出局的大戏,采访中起身怒摔水杯,这一摔也让李国庆迅速登上热搜。在另一档节目中,李国庆还自曝被“驱逐”三步曲:股权变更、逼走副总、再加“逼宫信”,直呼自己“整个一傻白甜”,“把我卖了的协议我也签”。


3. 2019年10月11日,李国庆发微博确认:“目前我与俞渝已经分居。从去年1月15日我接到俞渝的逼宫信,我就通知俞渝从此分居。这一年多来我创办了早晚读书,开启了我事业的第三春。”此后双方彻底反目,互相爆料对方私生活“猛料”,引发轩然大波。


4. 2019年11月29日,李国庆夫妇离婚案开庭。李国庆表示,此次开庭他的诉求是离婚和平分股权。当当方面表示,实际上股权在三年前已进行合法分割。目前,李国庆夫妇离婚案仍在诉讼中。




“买手机,到中复”,一度是京城百姓耳熟能详的广告词之一。


曾有一份调查统计显示,北京每卖出3部手机中,就有1部是中复电讯售出的,而中复电讯累计售出的手机号码更是超过了500万个,几乎占到当时北京1000万余手机用户总量的一半。


2006年至2007年,该公司却发生了夫妻反目争夺公司控制权事件。





夫妻反目:夫逐妻出公司,妻罢免夫职务




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在于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决定任命管理层。


芦朝谊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董事会决议方式意欲剥夺邰武淳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系董事会行使权利的基本方式。


但非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董事会方式罢免公司实际管理人,在大陆地区往往存在相当难度,且即使通过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如缺乏其他强力辅助,同样难以获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笔者曾经处理一起案件:某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占99%的股权,但公司一直由中方管理者实际控制 夫任公司总经理,妻任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儿任副总经理、营销主管


鉴于管理人损害公司及股东权利,外方股东依法召开股东会免去该总经理董事职务,召开董事会免去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主管职务。


所有会议通知、召开过程、送达等,均有公证机关现场公证。笔者还打电话向该总经理说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情况并进行现场公证。


但在进入公司希望接管公司时,遭大批不明身份者阻挠;向有关部门要求支持时,有关部门则要求股东出具加盖公司公章之手续、文件。


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往往与当地政府及其他势力有密切联系,股东若不与当地直接沟通联系,其权益维护往往难度较大。


或者,以强力夺取公司;或者,在律师、媒体协助下,争取政府力量的支持。





中复电讯由邰武淳和芦朝谊共同创立,其前身是私营企业北京中复机电设备公司,该企业于1996年7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登记显示中复电讯股东为4人:邰武淳、芦朝谊各占49.5%的股份;芦的母亲王嶙、邰的外祖母臧绍伍各占公司0.5%的股份;董事会成员共3人:邰武淳、芦朝谊和芦的母亲王嶙。


邰武淳和妻子芦朝谊都是中复电讯的创立者,丈夫邰武淳是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妻子芦朝谊是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然而他们的感情并没有随着公司的日益红火而增进,相反却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和家庭生活中产生了严重分歧,妻子芦朝谊逐渐被排挤出了公司,这对儿曾经一同创业的夫妻最终离婚。





2006年10月24日,芦朝谊向邰武淳发出“关于召开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提议”,提议2006年10月26日召开董事会,商讨更换董事长事宜。


2006年10月27日,芦朝谊再次向邰武淳发出“关于召开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明确告知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定于2006年11月6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8号天照饭店召开董事会会议,议题为罢免中复电讯公司现任董事长邰武淳及选举芦朝谊为董事长。


2006年11月6日上午9时,邰武淳以公证形式将一份声明送至会场,该声明的主要内容为,芦朝谊 擅自召集、主持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所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2006年11月6日,芦朝谊召集的董事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8号天照饭店四层会议室召开,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为芦朝谊和其母亲王嶙。母女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罢免邰武淳中复电讯公司董事长职务,选举芦朝谊为中复电讯公司董事长。





2006年12月25日,芦朝谊向邰武淳发出声明,称已于2006年11月7日向邰武淳送达了2006年11月6日的董事会决议内容:罢免邰武淳中复电讯公司董事长职务并选举芦朝谊为董事长;现要求邰武淳于7日内进行董事长工作交接等。


2006年12月29日,邰武淳针对芦朝谊的声明作出回复,表示从未收到过声明中提及的所谓董事会决议,已就相关问题提起诉讼等。





为夺回公司,夫起诉妻主持之董事会无效




芦朝谊所发动之“公司政变”,系公司自治之“内部事务”;邰武淳向人民法院起诉,则系以司法救济之外力维护自身权益。


符合法定条件之股东、董事,可依法起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也是公司治理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公力救济之结合。


达能、娃哈哈投资争端开始之初,和君创业李肃购买100股娃哈哈公司股票,进而以股东身份起诉达能损害公司利益。鉴于李肃持股份额不到1%,持股时间亦不到180天,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后大成律师代理娃哈哈集团工会、职代会,以达能损害合资公司利益为由,要求娃哈哈集团起诉达能;在娃哈哈集团未能起诉的情况下,工会、职代会作为娃哈哈集团第二大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董事长邰武淳为了夺回公司经营权,以自己的公司中复电讯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两个诉讼:



一是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确认罢免无效;


二是确认王嶙、臧绍伍股东身份虚假,二人在中复电讯所占1%股权为自己所有。



这就是媒体所说的在被“逼宫”的情况下,邰武淳作出无奈之举,打官司自报家丑。





在接受工商部门调查时,邰武淳称,2005年工商部门曾接到中复电讯公司虚构股东问题的举报,2005年9月7日.在接受工商部门的调查时,邰武淳这样表述:



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有4位,我及芦朝谊,另一个是臧绍伍,也是我的外祖母,由于年岁较大,公司内委托我行使权利,另外一个叫王嶙,是芦朝谊的母亲,也不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就形成我们公司是由我和芦朝谊在主持工作,王嶙及臧绍伍不参与,所以在公司中我外祖母的权益由我代理,芦朝谊的母亲王嶙的权益由芦朝谊代理。我有臧绍伍的委托。股东会议决议和章程是我安排公司的人签的名。



而在向法院的诉讼中,邰武淳并不承认王嶙、臧绍伍的亲属身份,坚持称另外两股东是“虚拟了两位世界上根本没有的自然人”。邰武淳同时自报公司变更登记时虚构股东的造假内幕:



1996年7月,中复电讯公司由前身私营企业——北京中复机电设备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为了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若设董事会,其成员至少应有3人以上的强制性规定,且为了避免日后与夫妻以外的他人发生经济纠纷,保证中复电讯公司的股东仅是邰武淳与芦朝谊夫妻两人。


邰武淳与芦朝谊分别用芦朝谊的母亲王嶙和邰武淳的外祖母臧绍伍的名字登记股东,而证明这两个人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的姓名与照片、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均是公司经办人利用几个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后涂改、拼凑再复印而成。就此,中复电讯公司的股东登记为4人,即除了邰武淳和芦朝谊外,还包括王嶙和臧绍伍。


中复电讯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登记为邰武淳、芦朝谊和王嶙,监事登记为臧绍伍。邰武淳和芦朝谊分别持有49.5%的股份,王嶙、臧绍伍共占公司1%的股份。





关键:王嶙、臧绍伍是公司董事、股东吗?




对于邰武淳而言,如果承认王嶙是股东,那么他的董事长地位就会动摇。


为保证案件客观审理,一审法院追加芦朝谊为第三人出庭。


中复电讯代理人则在开庭时认可自己董事长邰武淳的起诉,同意其诉求。芦朝谊的代理人则认为两个股东真实存在,是公司登记时故意弄错身份信息的。


2007年6月18日,一审法院在同一天对两起诉讼进行了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1996年7月,中复电讯公司由原私营企业变更为公司法所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重新登记。


根据当时的工商档案记载,中复电讯公司的股东为邰武淳(出资367万元)、芦朝谊(出资113万元)、王嶙(出资10万元)、臧绍伍(出资10万元);邰武淳为董事长、芦朝谊为副董事长、王嶙为董事、臧绍伍为监事。


在工商档案中,王嶙的身份证复印件记载,“王嶙,女,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水泥厂集体宿舍;臧绍伍的身份证复印件记载,“臧绍伍,女,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区×号楼×号。中复电讯公司对上述身份证复印件盖章确认真实性,芦朝谊也签字认可。


1999年4月,中复电讯公司增资1 500万元,股东出资情况:邰武淳出资990万元、股权比例为49.5%,芦朝谊出资990万元、股权比例为49.5%,王嶙出资10万元、股权比例为0.5%,臧绍伍出资10万元、股权比例为0.5%。



法院认为:



解决本案诉争的焦点问题为,参加2006年11月6日董事会的王嶙是否为中复电讯公司股东、董事。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可知,中复电讯公司工商档案中记载的股东“王嶙”“臧绍伍”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不存在工商档案中记载的王嶙、臧绍伍。虽然邰武淳曾表述中复电讯公司的股东共4人:邰武淳、芦朝谊、邰武淳的外祖母臧绍伍、芦朝谊的母亲王嶙,但是客观事实不能仅凭个人表述进行认定。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其基本情况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是通过公示材料即工商档案予以表明。现工商档案中记载的中复电讯公司股东、董事“王嶙,女,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水泥厂集体宿舍并不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嶙履行了中复电讯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并取得了中复电讯公司股东身份。故王嶙为中复电讯公司股东、董事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确认2006年11月6日形成的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


在第二起确认两股东身份虚假和他们所持有的1%股份归原告的诉讼中,法院认为,解决本案诉争的焦点问题为,中复电讯公司工商档案中记载的王嶙、臧绍伍是否为中复电讯公司股东。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可知,中复电讯公司工商档案中记载的股东王嶙、臧绍伍的身份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不存在工商档案中记载的王嶙、臧绍伍,也没有证据证明芦朝谊的母亲王嶙、邰武淳的外祖母臧绍伍履行了中复电讯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并取得了中复电讯公司股东身份。


但法院同时认为,虽然中复电讯公司工商档案中记载的股东王嶙、臧绍伍并不存在,但是邰武淳并无证据证明王嶙、臧绍伍名下各出资10万元的义务是由邰武淳履行的。故邰武淳请求确认在中复电讯公司工商档案中体现的王嶙、臧绍伍所持中复电讯公司1%的股权归邰武淳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确认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中的王嶙、臧绍伍是虚拟的自然人,并不享有股东身份。


2. 驳回邰武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芦朝谊不服,遂提起上诉,认为在二人发生诉讼以前,邰武淳、芦朝谊均认可王嶙、臧绍伍分别是芦朝谊、邰武淳的亲属,而且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表明,王嶙、臧绍伍实际出资,因此,应确认其股东资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复电讯公司的真实董事只有邰武淳和芦朝谊,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若设董事会,其成员至少应有3人以上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中复电讯公司并不存在真正的董事会。因此,由王嶙参加并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终审判决同时指出,邰武淳没有证据证明王嶙、臧绍伍名下出资款是他所支付,所以法院不能支持他要求获得该1%股权的请求。





遗憾与隐患:葫芦僧判葫芦案?




股权是公司主权,是各项权利的基础。公司控制权之争中,股权是最后的底牌,董事会决议是直接发生效力的手段。而虚假注册,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本案的根本选择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宁可承担虚假注册的行政责任,也要否定所谓虚假股东之身份,进而否定其合法的董事身份,也就从根本上否决了董事会决议,从而保证邰武淳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被罢免。


本案虽然从工商注册文件的虚假性否认了两位自然人的股东身份,进而否定了王嶙的董事身份,也就使董事会决议丧失了合法性基础,确立了邰武淳对公司的控制权。


但本案也留下了以下缺憾和隐患:



其一,公司两位所谓虚假股东1%的公司股权应归属何人?邰、芦二人均拥有公司49.5%股权,可能引发公司僵局。


其二,法院在两位所谓虚假股东未到庭的情况下,即剥夺其股权,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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