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第5版“纪法周刊”刊发报道
《自觉接受监督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针对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相关问题,邀请成都等地的多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同步刊发。
王列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
邓怡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王黎黎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其他重要情况,是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对党忠诚的重要体现。近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工作正在进行,如何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从监督执纪情况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哪些常见问题需要注意?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中瞒报、漏报的,可能会受到何种处理处分?如何持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这些问题,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王列强: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以下三方面,提高领导干部如实、规范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的态度,如实向组织报告、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员自觉履行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践行“对党忠诚”的庄严承诺。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执行好、落实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性,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其次,核准查实把好填报关。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着重做到“五个讲清楚”,即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意义、政策规定、填报说明、易错易漏点、不如实报告的后果等讲清楚,引导领导干部准确填报、如实填报,确保填报工作高质高效推进。每位领导干部都要站在对党忠诚、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如实、规范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前,应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和要求,并认真查核各类凭证和单据。此外,填报前也须与家属沟通到位,对涉及配偶、子女等亲属的相关信息,对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事项内容、时间节点、填报要求等完整、准确填写。
再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维护制度严肃性。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须报告15项个人有关事项。其中,涉及“家事”方面9项,涉及“家产”方面6项,都须按规定如实报告。除了每年一次的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重要个人事项如果发生了变化,需在30天内及时报告。比如,集中报告后本人婚姻情况出现变化,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等,遇有这些情况,需立即向组织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待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在年度集中报告时继续填报,以坚决贯彻执行的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邓怡:
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越要加强监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也是践行对党忠诚老实的实际行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既是完成组织交办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更是领导干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使命的题中之义。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领导干部应当对党忠诚老实,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有关家事、家产情况。为确保填报的准确性、完整性,具体来讲需要做到“四个认真”: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和要求,明确应当填报的具体事项;认真与家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每个事项内容真实无遗漏;认真核查各类凭证和单据,避免出现想当然和记忆偏差;认真梳理往年填报情况,核实相关事项是否有变化。同时,要注意“三个一遍”,即及时将相关情况分别与家人沟通一遍、与有关凭证材料核对一遍、与有关部门确认一遍,确保完整规范,不出现遗漏失误。
2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纪委监委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组织有关党员干部围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开展专题培训,督促做好填报工作,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图为该区纪委监委运用《常用辅助查询工具》手册进行培训,强化干部纪法意识。王智博 摄
从监督执纪情况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哪些常见问题需要注意?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邓怡:
领导干部需要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是与其行使职权密切相关的家事、家产等情况,既包括婚姻状况,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家事,也包括本人工资收入,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等家产。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错漏:
一是未如实报告实际拥有的住宅、商铺、车库等有关事项。主要表现为隐瞒不报由他人代持的房产;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或已出售但尚未完全办结产权变更手续的房产未详细填报;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未完整填报,仅填写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填报房产时填报使用面积而非建筑面积等。
二是未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等亲属投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主要表现为未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等情况;未如实报告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实际投资或经营、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企业的情况;未如实填报配偶、子女通过员工内购、股权激励等形式取得的公司股份,未按照认缴资本填写出资额,或错误填写为实缴出资额等;未准确填报报告日期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股票市值,错误填报成报告日期当天收盘时的市值;遗漏填报通过网络、电话、手机APP等渠道购买的基金或投资型保险的金融产品;未填报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份证注册的企业或已停止经营活动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等。
三是未如实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及行为。主要表现为遗漏填报交由组织集中保管、遗失但未挂失宣布作废的证件;未准确填报出国(境)经过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包含过境签、飞机转机经停、邮轮临时经停、使用出入境通行证等出入边境口岸的国家和地区等;未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情况等。
王黎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准备工作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对填报要求不清楚、对政策把握不到位,在填报过程中粗心大意、马虎应付,没有认真梳理和核对相关信息;有的在填报前没有跟家属充分沟通,导致未能准确填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二是纪法意识淡薄。有的领导干部没有从讲政治、守纪律的高度来对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认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会对自身产生约束,限制自己的“自由”,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报告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存在应付思想。
三是心虚心理作祟。有的领导干部本身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在填报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想当然以为监督手段存在局限性,所填报事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难以进行核实,因此为了掩盖不正当利益或非法所得,故意瞒报或虚报,以期逃避组织的监督和处理。
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中瞒报、漏报的,可能会受到何种处理处分?
王黎黎: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都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对党忠诚老实,按规定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实践中,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有漏报、隐瞒不报等情形。
关于漏报。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明确的关于漏报的7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漏报行为,如未报告本人已交组织保管的普通护照或者经组织审批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少报告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或者未报告注册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等。经认定,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整职务等处理。
关于隐瞒不报。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里明确的关于隐瞒不报的12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如未报告本人已确诊身患重大疾病情况;未报告本人私自持有普通护照或者私自因私出国(境)情况等。经认定,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核查发现涉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追究责任。
邓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隐瞒不报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等情形。2023年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了2种不及时报告、7种漏报以及12种隐瞒不报的违规情形。
一是区分不同行为精准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对于隐瞒不报情节较轻,或者漏报、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在认定隐瞒不报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项属于应当报告事项而没有报告的,可以推定主观上存在故意,如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等金额超过30万元,未报告房产超过1套等行为。
二是坚持实质判断严肃处理。近年来,隐瞒不报的事项开始呈现隐形变异的特点,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规避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将个人资金、房产等交由他人代持,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不如实填报。对于此类行为,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应该坚持实质判断,只要能够证实资金、房产等属于领导干部本人所有或实际控制,都应该认定为隐瞒不报,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可不单独处理。查办案件中发现,相当一部分被审查调查人存在对违纪违法所得不予报告的问题,如,隐瞒不报收受他人所送房产、股票、基金等财物。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本身就构成受贿或者受礼,有没有如实报告只是一个情节,且已为受贿或受礼行为所吸收,因此对没有如实报告这个情节不再单独认定,即对于直接收受房产、股票、基金等财物,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时没有报告的,不再同时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但是,领导干部收受他人钱款后,再将钱款用于购买房产、股票、基金等,其行为本质已经发生转化,在购买行为不违规的情况下,购买的房产、股票、基金等应当如实填报,隐瞒不报的可单独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王列强: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措施。各级党组织持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注重严在日常、抓在经常。
一是紧盯“关键少数”。贯通运用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力度。抽查过程中,重点关注“财”和“行”:看“财”,重点核查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房产、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等,从而发现是否存在非法收入情况。看“行”,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加强关注,看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二是全面动态监督。一方面依托大数据监督平台,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系统,针对个人应报告事项设置专门模块,及时更新完善系统内容,实现“一键查询”。除年度集中填报外,对即时发生情况的督促及时上报、补报并随机抽查核实,督促领导干部增强报告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是完善制度机制。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出台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个人有关事项查核操作规程等方面文件制度,加强单位初审、主要领导签审、组织部门复审。同时,将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评优评先、提拔任免乃至专项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办案的重要参考,强化结果运用,督促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