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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庆阳微友圈  · 公众号  ·  · 2025-03-16 21:30

正文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15

庆阳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在消费浪潮奔涌的时代

每一笔交易背后都承载着消费者的信任与期待

却也暗藏权益受损的隐忧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们聚焦消费维权故事

剖析真实案件

见证维权力量推动行业规范

共筑满意消费


ONE

餐饮消费

限制自带酒水引纠纷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2日,消费者杨女士向西峰区消费者协会反映在商家接受服务时,店员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而且态度恶劣,杨女士认为商家这一行为不合理,向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消保股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进行了现场核实。经调解,商家主动向消费者道歉退回当晚消费费用238元。鉴于当事人认识错误积极,并及时整改,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整改。




【案件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件中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禁止自带酒水”属于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是变相地强迫消费者接受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违背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



TWO

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

行为无效



【案件简介】

2024年2月20日,正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工单,张先生诉称其女儿(12岁)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正宁县某手机店购买了价值1100元手机一部,张先生认为其购买行为不合理,希望退货并要求商家退款,经营者认为手机已使用,不予退换。协商未果,张先生随即拨打12315进行投诉。


【处理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正宁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解,2月23日经营者向张先生退款11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该案件中消费者张先生的女儿没有经过其监护人同意私自购买大额价值的商品,其购买行为无效,商家应该予以退款。


TREE

购买二手车

警惕消费“陷阱”



【案件简介】

2024年10月28日,西峰区市场监管局解放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热线,消费者唐先生诉称在西峰区某二手车行购置了一辆二手车,并支付2万元车款。购车后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该车辆曾遭遇交通事故,但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未如实向其披露车辆事故状况,唐先生随即拨打12345政务热线请求核实并要求退款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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