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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警告函引发一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谁管辖、怎么管?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4-13 06:44

正文

编者按:华腾公司受贺定高委托向汉高公司发出警告函,称汉高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光明染发霜奢韵系列——深檀褐棕”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奢韵”商标,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该商品的销售网页上显示为“京东自营”,汉高公司以京东商城的开办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随后的一审、二审中,法院都作出了将该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驳回汉高公司对华腾公司的起诉的裁定。本案中,管辖法院如何来确定是争议焦点,一起来研究研究。


  原标题:一封警告函引发一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涉案争议焦点备受关注——


  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由谁管辖?


  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还是请求人对于其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确认请求?其管辖法院又应如何来确定?在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汉高公司)与贺定高、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华腾公司)之间展开的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用一份裁定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辖终1120号民事裁定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就其内容实质上是对请求人对于其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依法享有的某项权利的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确认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应当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之诉的规定来确定。据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汉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即将该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驳回汉高公司对华腾公司的起诉。


  汉高公司诉称,2015年12月,华腾公司受贺定高委托向该公司发出警告函,称汉高公司在京东商城、亚马逊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光明染发霜奢韵系列——深檀褐棕”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奢韵”商标,侵犯了贺定高对第14044379 号“奢韵”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对此,汉高公司随后以京东商城的开办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据悉,该案中汉高公司与贺定高、华腾公司所争议的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涉案侵权行为之一,为京东商城上销售的“光明染发霜奢韵系列——深檀褐棕”商品。在该商品的销售网页上显示为“京东自营”,服务一栏显示为“由京东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


  经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该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裁定驳回汉高公司对华腾公司的起诉。汉高公司不服上述一审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汉高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所依据的事实系京东商城销售“光明染发霜奢韵系列)——深檀褐棕”产品的行为。但是按照现有证据来看,该产品显示为“京东自营”,并不能证明该产品由汉高公司直接销售。因此,汉高公司不能以他人实施的行为来主张本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依据。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为裁定驳回起诉或其他程序事项的前置程序。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汉高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王国浩)


  行家点评:


  汤学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侵权之诉”是权利人基于已有的合法权利对他人对其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请求法院作出侵权认定从而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的裁判;而“确认之诉”则是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法院在审理后做出的判决并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执行性。知识产权中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一般是在当事人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其发布的“侵权警告”但又迟迟不采取正式的起诉程序或者肆意发布其侵权的消息给其生产经营与商誉造成严重损害而主动向法院提起的诉,以求法院对其不侵权行为予以确认。该案中,法院将案件定为确认之诉,显然是并非仅从其审理的是“侵权与否”来简单将其认定为侵权之诉,而是从其本质进行了确认。在此基础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的管辖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本裁定。


  在知识产权诉讼实务中,确认管辖法院是当事人及代理人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尤其是在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当事人的应诉、质证与判决后的执行。当出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域,而权利人通常更愿意在当地法院管辖的意向来看,权利人可采取在其当地向侵权人直接购买或侵权人的代理商购买进而依据“侵权行为地”进行管辖,或者也可通过向侵权人发起警告函等催告程序待侵权人发起诉讼而参诉。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也可通过此种“以退为进”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王宏涛 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移送管辖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问题。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针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3种裁定提起上诉,该情形并不包括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故汉高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二审法院未支持汉高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


  针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次通过司法答复、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等司法政策作出相关规定和指引,并先后指出,确认不侵犯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和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确认不侵权纠纷应当具有特有的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据此,二审法院根据前述司法规则针对本案进行审查是符合相关司法逻辑和司法政策的。


  需要指出的是,鉴于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曾在相关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中针对涉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情形行使了法官释名权并依职权要求原告提交相关证据。具体到该案,鉴于当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限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必须是自己独立实施了被控行为的民事主体,而是明确、清楚地规定涉诉行为的行为人(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该案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享有诉权的主体进行严格限定,并直接排除了利害关系人,这种司法裁量值得进一步探讨。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赵世猛 编辑:吕可珂 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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