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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阜康 | 离婚时养老保险费能分吗?法院判了!

新疆高院  · 公众号  ·  · 2025-03-18 18:15

正文

近日,昌吉州阜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费分割诉求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当事人合理分割养老保险费的请求。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离婚两年后,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被告认为养老保险金尚未实际领取,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即使尚未达到领取条件,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官释法:

在养老保险的理解中有两个容易混同的概念:“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在退休前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统筹,这种扣缴和统筹的资金就构成了职工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在退休前的产物;而养老保险金实际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其在退休后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八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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